律师参与第三次商标法修改无论是广度和深度,还是专业性和积极性都远远胜过1993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改。我们欣喜地看到律师们的意见通过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反映到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后得到了重视,落实到了新商标法的内容中。
新商标法颁布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关注度最高是驰名商标企业不能再作广告宣传了,恶意抢注被制止了,似乎商标业务会受到影响,但我认为新商标法恰恰对律师开拓商标业务是个非常好的消息。简单地说,新法能给律师带来新业务。
新法对商标审查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审查意见书的内容。新商标法第29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根据此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业务不仅仅是以往填申请表并递交的简单代理,而申请之后答复商标局的审查意见,成为代理业务的重中之重,也是新的收入增长点。按照以往商标局审查结果统计至少有30%,甚至有些年份近50%的申请都有问题,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申请中可能会有30%的申请需要答复商标局的审查意见,随着中国有效注册商标数量的增加,申请成功的难度也在增加,当然律师代理客户答复审查意见的业务也会随之增加,并且答复审查意见比简单申请更有技术含量,律师为此也能收取相应的费用。同时新商标法第19条规定,代理机构对可能有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也就是说代理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样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前给客户出具合法性法律意见书成为可能。因此,新商标法生效后,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流程增加了两个,一个是出具商标合法性法律意见书,另一个是答复审查意见书。很明显商标注册申请增加了业务量,更重要的是律师收费每件申请可由几百提高到几千。
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异议理由不成立,再无复审的救济机会。搭便车人拿到注册商标证后属合法使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如果抢注人对该注册商标有较大的广告宣传和市场开发投入,有了一定影响力,将成为不可撤的商标。因此,新法生效后,权利人会高度重视商标异议,力争异议理由成立,坚持制止搭便车。而这一艰巨的任务,律师完成的成功率会比代理公司高。因此,律师不仅代理商标异议的量会增加,代理费也不仅仅只收二、三千元。
新商标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大力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无疑会给律师增加大量的业务。以前商标权人不愿委托律师打商标侵权官司,原因是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往往高于赔偿额。例如福建恒安集团,2012年委托烟台两个律师打了300多个商标侵权案,律师收取了300多万代理费,恒安集团实际上几乎没得到赔偿金。新商标法法定赔偿由50万大幅度提高至300万,改变了打商标侵权官司赔钱的的状况,商标权人会积极维权,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会几倍、十几倍的增长。
除法定赔偿额让权利人获取更多的赔偿外,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按数倍),侵权人不提供或虚假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证据,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赔,更重要的是恶意侵权可以判1-3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定都非常有利于让商标权人获得更高的赔偿,更有利于律师接到更多的商标侵权案件,也有利于律师收取更多的代理费,因为商标侵权赔偿案目前已形成风险代理的惯例,赔偿额越高,律师收入也越多。
新商标法对侵权行政处罚由违法营业额的3倍提高到5倍,违法营业额不足5万的,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或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这些规定会给律师带来大量的商标行政投诉代理业务。
新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由简单判断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提高到对容易导致混淆的认定,增加了认定侵权的技术含量,更增加了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侵权的难度,由此工商行政机关受理可能仅限于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假冒商品案件,而把需考虑认定容易混淆的案件推向法院。这样的结果,代理公司不得不把复杂的投诉业务让予律师,由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2012年工商行政处罚近12万件,新法修改后可能大部分要到法院解决,给律师带来业务量。
侵权认定把易导致混淆作为考量的因素后,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增加了不侵权的重要抗辩理由,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证明不易导致混淆也会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增加律师收费。新法第59条规定了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律师代理被告需组织在先使用和一定影响的证据,会增加很大的工作量,被告愿意为此提高律师费,此抗辩理由成立,被告会付更高的律师费。
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是老大难问题,新法第58条明确规定将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此规定生效后会有大量的此类案件需律师代理。
新商标法第19条对代理机构设定了非常高的义务,即对不得注册的商标,应明确告知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此规定要求代理机构应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否则,根据新法第68条的规定代理机构的信誉将受影响,甚至停止代理业务。这对规制代理机构,改变目前混乱的商标代理行业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更为律师进入商标代理行业创造了机会。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生效后,完善了律师商标业务链,新商标法生效对商标业务水平的高要求,更增加了律师代理商标业务的机遇。一部新法、一个新规定必将助推律师商标业务,让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新法生效在即,我们要加强学习、交流、培训,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的司法解释》、《商标评审规则》的修改、制定在即,我们会一如既往的关注、参与,增加律师的诉求。
(作者:马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兼商标分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