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晓丹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正文]
融资,是指资金融入者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并且结合未来经营发展策略的要求,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其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经济学上根据资金提供者与资金需求者能否直接面对面接触,将融资方式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就我国文化企业的融资现状来看,在直接市场的融资途径主要有证券市场融资、企业之间并购以及民间借贷三种途径。此外,国家开辟了创业板市场,也为文化企业提供了融资新途径。间接融资市场中主要依靠的是银行贷款,其中信贷融资是文化企业主要的间接融资途径。
一、我国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困境及原因分析
大型文化企业由于具有雄厚的资本,且市场认同度较高,在融资方面的困难相对较小。但是文化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组成部分,多以中小企业形式存在。我国《公司法》对于注册公司的资金最低要求为3万元,文化产业企业前期投入的资金可以非常少,这就使得其资金周转幅度较小。另外,文化企业的产品收益周期较长且收益不稳定也制约了文化企业的融资。由于其初期投入要求不高,而营利周期又长,导致其内部融资困难重重。
(一)中小文化企业在直接融资过程中的融资困境及原因分析
1、证券市场融资门槛过高,众多中小文化企业难以满足入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仅仅财务要求一项,众多的中小文化企业就会被拒之门外,这使得文化企业失去了很大一块的资金支持。企业只有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能获准进入证券市场中融资,而这对于多为新兴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自有资金较少的中小文化企业而言,显然是不现实的。
而境外证券市场由于国际金融环境不稳定,文化企业往往因为不了解境外国家资本市场的运行程序及潜在风险,不能获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上市融资,即使获准上市融资,也可能面临比在国内上市更大的资金风险。并且由于境外融资的成本远高于境内市场,除了具有较为雄厚资金的文化企业能够满足境外上市的条件外,众多新兴的文化企业及中小文化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可能性非常小。
2、债券融资市场上,法律规定发行公司债的要求不适合中小文化企业。在直接融资市场上,发行公司债是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从我国《证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发行公司债对于企业的资本要求、营利能力以及资本运行的稳定性要求均较高,而中小文化企业作为新兴的企业,其起步资本无法满足《证券法》的规定,并且由于其文化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大量资本,而对于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却无法提供可靠预期,所以资金运行也缺乏法律要求的稳定性。因此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存在法律制度的障碍,并且法律的规定极易导致资本市场资金流通的“马太效应”。
3、创业板融资途径存在障碍。虽然国家后期开放了创业板块,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入市的途径,但是由于对资金的需求是所有中小企业的需求,文化企业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出现了入市门槛虽然降低,但因为开放的程度远远低于需求程度,许多中小文化企业仍然无法进入创业板融资。此外,同国外的创业板相比,我国的创业板要求仍然较高。
(二)中小文化企业在间接融资过程中的融资困境及原因分析
1、文化企业缺乏适合产业特点的信用体系,无法向融资方提供满足融资条件的抵押担保物。文化企业主要以文化产品这种具有精神价值的无形资产而存在,由于文化产品的精神性,其物质价值需要经由市场认可才能获得,所以其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缺乏信用,导致银行不愿意将贷款贷给风险较大的文化企业。此外,众多的文化企业多采用租赁办公地点的方式,缺乏固定的不动产作为抵押,银行通常对于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申请非常慎重,反复审查,不仅审批过程繁琐,手续复杂,而且周期较长,文化企业常常因为资金不能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实施,影响后期营利能力。
2、版权质押贷款融资制度不健全。所谓版权质押,就是提供文化产品的版权向银行质押。但是在版权质押贷款中,并不意味着拥有文化产品的版权就可以融到资,银行会根据预期市场接受情况决定发放贷款的数额。即使贷款审批通过,银行提供的资金规模也不会很大,待项目运行良好后,才会追加投资。这样使得文化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上就变得更加被动,而这与版权质押贷款制度不健全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律师在为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法律服务应注意的问题
文化产业具有产业的特殊性,其对于融资的需求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因此律师在为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1、文化企业形式规模各异,资金需求存在差别。我国目前文化企业形式有从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大型文化公司,也有在《公司法》修改后降低公司准入门槛后成立的以发展新兴文化为主要经营方向的中小企业。由于不同文化企业在规模、组织结构、公司形态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其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也有不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背景及企业经营方向,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制定不同的法律意见。尤其是为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文化产业对于融资的特殊需求。
2、文化产业产品具有无形性。文化产业的产品是智慧思想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结果,依赖一定的物质载体才能展现出来,其产品具有无形性。文化产品能否得到市场的接受从而营利具有无法预见的风险,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考虑如何帮助企业将无形性的文化产品转化为有形的资产。
3、文化企业资金支持不平衡极易导致文化市场垄断。由于文化企业对资金的要求较高,但文化产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垄断现象极易发生。《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条款有些不适应文化产业的情况,缺乏有效针对中小文化企业融资的法律政策支持。
4、文化企业内部现金流融通较差,投资风险较高。文化企业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产权结构复杂,且内部的现金流缺乏稳定性,无法持续地提供足够的资金,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偿债能力。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帮助中小文化企业避免此类风险。
三、律师在解决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困境中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首先,中小文化企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从自身根本做起,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构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科学的财务机制。律师应当在文化企业进行公司治理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尤其是对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提示。
其次,对文化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就如何避免相应的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文化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强,文化企业的风险将远远大于其他产业。作为律师,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应当在文化项目立项时予以提示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三,在民间借贷中,对资金借贷过程进行监督审查。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企业与个人诚信系统,造成一些企业缺乏诚实守信的动力和维护自身商业信誉的积极性。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对民间借贷行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四,为境内外上市及创业板融资的中小文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企业境内外上市一直是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领域,上市融资同样也是文化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律师在帮助中小文化企业解决融资困境上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五,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有效地保护文化产品,也可以成为律师开拓业务的领域。
此外,随着政府及金融机构不断参与改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困境,律师也可以为相关金融机构及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提示从项目立项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新型金融产品的法律风险论证等,均需要有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