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俊林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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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自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若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该税率还将大幅提升。
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数据显示,中国的光伏产品90%出口海外,其中,欧盟市场占据了中国光伏出口市场的60%。此次反倾销调查申请范围涵盖来自中国的全部太阳能产品,总量近万亿元人民币。若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不仅中国光伏企业将失去超200亿美元的出口额,而且会造成超过3500亿元人民币的产值损失,是全球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
受欧盟“双反”调查案的影响,自2011年4月份以来,国内多晶硅生产企业超过九成停产,大批中小光伏组件厂倒闭,即便是行业龙头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也陷入恶化。数据统计显示,66家已发布中报的光伏上市公司上半年存货共计达450.87亿元,而这一数字在去年年中为374.71亿元,同比增幅达20%。中报显示,这66家光伏企业上半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降幅普遍超过50%,毛利率均低于10%。更有10余家光伏上市公司出现了亏损。而海外上市的不少光伏中概股,毛利率更是出现1%以下甚至为负值,中国光伏制造业陷入了空前的困境之中。
中方可能采取的应对方案
从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初裁开始,案件完成了第十个程序即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阶段。接下来,案件将很快进入初裁评议、召开听证会、最终裁决披露和终裁程序,其中有两个月的缓冲期。那么,作为中方该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
首先,中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对话和蹉商,以争取欧盟更多成员国的支持,这是解决此次贸易争端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按照欧盟贸易法,欧盟要想通过终裁必须获得欧盟2/3多数成员国的同意,也就是说,中方需要争取欧盟至少1/3以上成员国反对才有可能取得有利于中方的终裁结果。而从目前的情势分析,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而是可能性很大。我们知道,欧盟在宣布初裁之前对华光伏征税的提议遭到了包括德国、英国在内的18个成员国的反对,只有法国、意大利、立陶宛和葡萄牙4国支持,西班牙、拉脱维亚、奥地利、波兰和罗马尼亚5国弃权。这说明中欧贸易纠纷已导致欧洲内部产生分歧,尤其是欧盟一些主导国家像德国、英国的态度将对整个欧盟产生影响。尽管欧盟一贯奉行独立的处事作风,但这些主导国家的态度欧盟不可能视而不见。这就给中方进行外交斡旋留下了空间,中方可以从投支持票和投弃权票的国家中获得更多的支持,从而在欧盟的终裁中取得有利于中方的结果。
其次,中国光伏企业应积极和欧洲光伏行业进行沟通与合作,以争取到欧盟成员国相关企业大多数的支持。此次对华光伏征税的提议除了遭到欧盟18个成员国的反对以外,欧盟700多家光伏企业的高管也曾向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发去联名信表达强烈反对,原因很简单,就是欧盟的光伏企业也将在此次贸易争端中付出惨重代价。因此,中国光伏企业有争取更多欧盟光伏企业支持的良好基础,由于根本利益的驱动,会有更多欧盟企业站在中方,同样的道理,这些企业所在国也会充分考虑到企业的根本利益,从而在欧盟终裁表决中持反对意见。
其三、“价格承诺”。我们知道,“价格承诺”是指在进口方当局作出初步裁决存在倾销、工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因此,“价格承诺”将会是解决此次贸易争端的一剂“良药”。但是,“价格承诺”是通过签定协议避免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需要中方130多家涉案企业分别与欧盟达成协议,有较大的操作难度;另外,给出何种“价格承诺”才能取得欧盟的谅解?笔者认为,其中必然还会伤及中方大多数光伏企业的利益。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报道说,中国企业也可以承诺出口数量限制以解决争端。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不只是中方不能做,欧盟也难以适用,因为,数量限制违反WTO自由贸易的基本准则。
其四、“报复”措施。就在欧盟公布了反倾销立案的中国应诉企业名单之后,2012年11月1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70号和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欧盟众多光伏企业将面临来自中方的贸易保护,这无疑起到了一定的“反制”效果。2013年4月9日,超过1000家欧洲光伏产品企业要求欧盟委员会放弃对中国太阳能企业征收惩罚性关税,“双反”给这些供应商带来的损失将超过给欧洲太阳能企业带来的好处,中方的“报复”取得良好反应。无独有偶,在欧盟宣布初裁结果的次日,中国启动对欧盟葡萄酒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这一消息令欧洲许多葡萄酒出口国感到不安,葡萄酒出口大国法国总统奥朗德呼吁召开欧盟紧急峰会,就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进行磋商。奥朗德8日在日本访问期间,再次就中欧贸易争端表态:“有必要通过对话解决,向中国显示灵活对应的姿态”。法国曾经是欧盟宣布初裁前的支持国,而奥朗德在得知中国启动对欧盟葡萄酒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之后,与当初的态度相比较有了非常明显的变化。因此,中方抓住欧盟的要害,给予适当的“报复”是必要的。
其五、诉讼。应该说这是中方的最后一条可能采取的救济措施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就是说,如果欧盟就本案作出了维持了47.6%的高征税的话,中国企业可以在终裁作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能为进一步维权留下空间,虽然通过诉讼难以取得全面胜利,但减少原裁决较高征税税率则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笔者建议,中国企业做好最坏打算,在此阶段努力收集各方面有力证据,积极大胆应诉,为诉讼取得较好的效果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案件发展趋势预测
那么,欧盟对华“双反”案在未来两个月的时间里会有何结果?笔者认为,中国和欧盟有可能在两个月的缓冲期内达成协议,其理由如下:
第一、欧盟的初裁结果的合法性备受各界质疑。
首先,光伏产品价格的下降是全球性趋势,全球产能过剩和市场供过于求是光伏产品价格走低的根本原因;
其次,欧盟替代国的做法,人为地制造了倾销假象。欧盟将印度作为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而印度企业的生产成本与中国存在巨大差别。
其实欧盟光伏产业困难的真正原因在于欧债危机以来,欧盟部分光伏企业确实面临严重困难,但这种困难既根源于全球市场的不景气,更重要的应归咎于欧盟自身。
第二、在这场贸易保护战中,欧盟是同样的受害者。中国光伏产业在这场贸易保护战中将遭受到巨大损失自不待言,而对于全欧盟来说,可能失去24.2万个就业岗位,并对太阳能业内高达80%从事上下游组件制造的员工造成负面影响。业内人士担心,中国和世界光伏产业的平衡发展会因此受到破坏,因为更多国家可能会纷纷效仿欧盟,最终必将挑起全球贸易大战,使世界经济再次陷入恶性循环。
第三、初裁给中欧之间协商对话留下了一定空间。欧盟委员会的“双反“初裁结果好于预期,头两个月11.8%的临时性关税也表明欧盟为中欧之间的协商对话留下了一定空间。与美国“双反”调查不同,美国对中国同类企业和产品的调查,是直接从“国家安全”入手的,可以说是一种战略层面的行为。而欧盟则既有战略层面的考虑,也有战术层面的需要,这为中国政府与欧盟进行磋商留下了空间。
第四、中国政府据理力争的适度强硬态度为达成协议增加了砝码。在欧委会发布初裁结果的前夕,中国总理李克强还应邀同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通电话,重申了中国政府对该案的高度关注。并表示,中方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坚决维护中国的利益。
中国商务部针对欧盟的强势态度,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在欧盟宣布初裁结果的次日,中国商务部又启动对欧盟葡萄酒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
所有这些都说明,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多,中国政府在与欧盟交锋时表现出的适度强硬,无疑为在缓冲期达成协议增加了砝码。
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案给中国企业的警示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同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特别是欧盟多次实施针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性政策。据WTO统计,欧盟是WTO成员中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使用方,而我国是欧盟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对象之一。自1979年以来,欧盟共对我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142起,其中反倾销调查139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保调查1起。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速度加快,类似的贸易冲突会越来越多,因此,中国企业应当从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案中得到警示。
第一,中国企业务必高度警惕,拿起“法律武器”应对欧盟调查。这就需要中国企业尽快掌握欧盟新的贸易政策动向,对发生在欧盟乃至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案件,应尽早组织熟知国际贸易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收集证据,主动、及时将争端诉诸世贸组织解决,而不是一味的依赖国家。中国企业在世界贸易组织、欧洲法院针对欧盟反倾销中国皮鞋提起诉讼并取得一定成功,其精神和经验应值得中国企业学习,尽管法律诉讼过程漫长,但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企业争取更大利益。
第二,中国企业需要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光伏产业必须尽快开拓新兴市场和国内市场,培育自主技术和自主产业。中国企业应当从光伏的案子里总结经验,汲取一定的教训。
第三,中国企业应当注重创新,观察市场需求,不要盲目扩张,不要让产能过剩在行业中重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会有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在国际经济市场里“淘金”。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企业在享有国际贸易保护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接受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
中国企业要想在国际经济市场里站稳,就应当熟知国际贸易规则,面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时,能够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通过中国政府、行业协会发出强有力的声音,有礼有节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中国企业还应当学会掌握国际经济领域中的行业特点,从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案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遵守国际贸易准则的同时,注重多元化经营,以分散国际贸易保护给企业带来的灾难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