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武长志 吉林省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
[正文]
2011年3月29日上午,吉林省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申请法律援助。经过询问得知,这位老人名叫刘喜贤,现年73岁,家住吉林省德惠市惠发街长青村一社,是市郊的一位农民。1984年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他家分得责任田5.5亩,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1985年该社下乡知识青年牟井田抽回城里,其分得的2.7亩责任田处于无人耕种的状况。因为当时种地需交统筹款、农业税,推派义务工等等,而刘喜贤当时是种田能手,经过村、社领导研究,决定让刘喜贤经营牟责任田的1.35亩。村、社领导亲自找到刘喜贤说明来意,刘提出的条件是要种该地就长期耕种和其他责任田一样,只要国家政策不变就不能变。村、社两级领导答应了此条件。于是村委会在刘喜贤原有合同本的空页上写下了“原牟井田承包地1.35亩由刘喜贤耕种”,并写上“每年缴纳统筹款、农业税等”。合同签订后,刘喜贤一直经营此地块,和其他责任田一样,按时缴纳统筹款、农业税,村、社一直无异议。最近几年,由于城市建设发展迅猛,城市周边土地多被开发征用,土地价格一路攀升,加上2004年以后农村土地免收农业税、统筹款,还给直补,新任村领导便千方百计想收回该承包田。于是在2009年给刘喜贤下发了收回该承包田的通知,刘喜贤没有理睬,继续经营。村委会又于2010年1月10日在未经刘喜贤同意的情况下,和该村村民王英、王玲签订一份期限为5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刘喜贤得知此事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为王英、王玲凭此份合同可以和开发商直接交涉,所以刘喜贤来到法援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经过审查后,我们认为刘喜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对其实行援助,笔者亲自办理了此案。在立案前首先做了调查取证工作,对当时的村、社主要领导搜集了证实材料,并搜集了刘喜贤2004年以前交统筹款、农业税、摊派义务工票据等证据。证据搜集完毕后,写好诉状。但法院内部有规定,对于土地纠纷案件一律不予立案,由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解决。但由于当时该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因机构调整尚未开展工作,不能受理,而这起合同纠纷又必须马上解决,于是笔者又和当事人到法院找到领导,提出法律有明文规定,法院应当受理这类案件,同时说明仲裁委员会尚未开展工作的原因。经过研究,法院同意立案。原告刘喜贤的诉讼请求是确认2010年1月10日长青村村委会和王英、王玲签订的协议无效,确认1985年长青村村委会和刘喜贤签订的1.35亩合同有效。被告接到诉状后,主动解除了村委会和王英、王玲签订的50年承包合同,但村委会主张其和刘喜贤签订的1.35亩承包合同无效,应立即解除。理由是当时未和刘喜贤签订书面合同,刘喜贤提供的合同是假的。另外和刘喜贤当时只是口头协议,没有期限,并且不是责任田承包性质,只是机动地承包性质。因为刘喜贤已经分得了一份责任田,不能再分第二份。如果是机动地承包不是责任田承包性质的话,即使合同有效,如果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应当归村集体,不应归刘喜贤个人。在庭审时,笔者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原承包合同在1997年调整土地时没有变化继续使用,而1997年土地调整时明确规定30年不变,所以该合同的期限也是30年,而不是没有期限。另外,有当时的村、社两级领导及刘喜贤交统筹款、农业税、摊派义务工票据等证据证实,该承包田的性质就是责任田,这是在当时特定条件下签订的合同,虽然刘喜贤分得了一份责任田,也并不影响该合同是责任田的性质。
最后,经过法庭合议,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判决1985年德惠市惠发街长青村村委会和刘喜贤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被告长青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该地被开发商征用,刘喜贤得到该地的补偿款75万余元,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此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