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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东梅、佟晓彦谈“新三板”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3-08-21 12:20:55   作者:平达   来源: 本站原创    --> 我要评论() 摘要: 从2006年初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新的股份转让系统,到2012年8月3日获国务院批准扩容,除…
发布时间: 2013-08-21 12:20:55   作者:平达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
摘要: 从2006年初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新的股份转让系统,到2012年8月3日获国务院批准扩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

专注新金融业务提供优良法律服务

——天津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东梅、佟晓彦谈“新三板”


  从2006年初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新的股份转让系统,到2012年8月3日获国务院批准扩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之外,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天津滨海三个国家级高新区,再到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新三板”经历了整整7年。从此,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以“新三板”为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格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进入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从此形成了上海、深圳和北京“三足鼎立”的格局。

 

  “新三板”的推出,将改变我国资本市场柜台交易落后局面,同时也为更多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及其他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它不仅是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落实,更为建立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实现了积极的探索,对证券市场甚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的工作贯穿了公司挂牌“新三板”的全过程,律师的参与对公司相关方案制定、申报材料的起草修改、法律障碍的解决等多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天津宝融律师事务所秉承“为客户提供整体金融法律服务”的理念,以业务创新和从事新金融法律服务为主,为客户的金融需求和资本运作提供整体、全方位、全流程金融法律服务。日前,《中国律师》记者就“新三板”法律服务专访了宝融律师所律师段东梅、佟晓彦。

 

  记者:两位律师为公司提供商务法律服务、从事金融法律业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简单介绍一下“新三板”吗?

 

  段东梅:“新三板”最早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现在的“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一种股份转让系统,是场外市场的一部分,其市场定位是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一个股份交易平台。2013年2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实施后,市场运作平台将由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自律管理主体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记者:“新三板”面对的是中小企业,它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是否居于金字塔的底部?

 

  佟晓彦: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分为三个层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每个层次的市场针对不同层次的公司,“新三板”主要针对孵化期而非增长、成熟期的中小规模公司,这种中小公司数量众多,往往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又急需资金的融入,其市场规模十分可观。我国资本市场的金字塔结构现在呈倒三角状,主板(中小板)的企业数量有2400多家,但“新三板”挂牌企业才有200多家,国际上资本市场的结构应该与我国正好相反,场外市场中的企业数量较多,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与国际相比还不成熟。

 

  记者:与创业板、主板(中小板)相比,企业挂牌“新三板”在条件上是怎样规定的?

 

  段东梅:最主要的有几个方面,“新三板”的主体资格是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司存续满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主营业务明确,盈利要求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而没有净利润累计数额的要求;对资产无限制要求;股本无限制要求,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即可;企业需具有成长性及创新能力,但不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披露是年报和半年报,也可以披露季报。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条件及标准相对于挂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来说是比较低的。但本着对企业及市场负责的态度,中介机构在进行保荐过程中都会有自己的标准,对企业进行严格筛选,优中选优。

 

  佟晓彦:在挂牌条件上,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条件还是相对比较低的,比较重要的区别就是:企业挂牌“新三板”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中国证监会核准;而非证监会审核制。

 

  记者:可见,挂牌“新三板”的门槛比较低,比较适合初创及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段东梅:是的,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有很多优势。不过现在“新三板”也不像以往那样,要求挂牌企业必须为科技型企业,其他优质企业也可以挂牌“新三板”,更多的企业可以参与到资本市场中来。

 

  “新三板”除了门槛低,还有很多优势。如:挂牌速度快,从股份改制到挂牌“新三板”一般6-12个月,而IPO排队企业较多,上市时间不好估计;实行备案制,挂牌“新三板”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中国证监会核准,程序相对简单,IPO则需发审委审核,程序相对复杂;挂牌“新三板”企业,定价及市盈率较高;定向增资手续简单,方便快捷,融资效率高;政策扶持力度大,北京、上海、天津、武汉4市政府给予挂牌“新三板”企业税收返还、融资奖励、挂牌费用支持等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挂牌成本。

 

  记者:党的十八大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部门也正在加大力度建立健全“新三板”运行体制及规则。目前我国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有哪些好处?

 

  段东梅:公司在挂牌“新三板”后能够得到更快的发展。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阳光化、规范化的股份转让平台,增强了公司股份的流动性,方便了创业资本退出,能够增加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定向增发进行股权融资,通过银行增信及股权质押进行债权融资。还有就是实现市场化定价,充分反映挂牌公司股份的价值及创业者团队与个人的价值;能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后续资本运作打下基础,为公司在主板、创业板上市做好准备。

 

  佟晓彦:还有一个对外宣传、对内激励的好处。通过“新三板”上市,一方面对社会宣传了公司,提升公司形象,强化客户和潜在客户对挂牌公司的认识;另一方面通过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股权激励平台,助企业引进、稳定核心员工。

 

  记者:很多热衷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未来转板上市,二是挂牌后融资。这些是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根本目的吗?可以把“新三板”看作是“上市预备板”吗?

 

  段东梅:企业挂牌“新三板”的目的有很多种,有的是为了规范治理,广告效应,为发展打基础。其实作为企业,一定要明确自己挂牌“新三板”的最根本目的。进入“新三板”挂牌,就意味着进入了资本市场,进入资本市场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融资。虽然目前的“新三板”不能与IPO的融资规模相提并论,但这只是暂时的,今后根据机制的调整会有很大改观。“新三板”企业的定向增资在“小额、快速、按需”的原则下,融资还将比IPO企业更为顺畅。

 

  把“新三板”看作是“上市预备板”是一厢情愿的,并不是说“新三板”挂牌企业就一定能上市。其实,企业挂牌“新三板”进行的股改、法人治理等工作都是转板上市的基础。“新三板”也为有转板上市远景规划的企业搭建了一个过渡平台,企业在这个平台达到整顿、治理、发展、完善的目的,并经过公众监督、相关部门适当监管,使其具备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资质。截至2013年2月,已有205家企业挂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先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久其软件、北陆药业、世纪瑞尔、佳讯飞鸿、紫光华宇、博晖创新、东土科技、安控科技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发行,数家公司正在筹备IPO。

 

  “新三板”挂牌最重要的功能是提高企业的股权流动性,这也是场外交易市场的首要功能。“新三板”为不能上市的企业提供了一个股权转让的平台,为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一个退出渠道,也为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提供了一个股权变现的渠道。通过提高股权流动性,进一步实现了价格发现,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做股权抵押贷款等其他形式的融资提供评估依据。

 

  佟晓彦:2013年2月8日出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获核准的,运管机构终止其股票挂牌,挂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挂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的,对已获其同意的挂牌公司,运管机构将终止其股票挂牌,由证券交易所安排挂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以上规则的公布,标志着相关部门正在探索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制度,明确市场预期。如能进一步出台新三板挂牌企业绿色通道转板政策,届时,挂牌企业离IPO又近了一步。

 

  记者:证监会把“新三板”建设作为十项重点工作之首,进入2013年,“新三板”建设进程不断加速。截至2月底,“新三板”制度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毕,除2月8日出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外,“新三板”新出台了哪些制度?或者说,“新三板”还需遵循哪些法规制度?

 

  段东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及规则。今年2月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配套出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构成了“新三板”运行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这些制度规则详细,可操作性强,充分体现了“新三板”服务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本质。另外,由证监会出台,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月31日出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也是“新三板”需遵循的重要制度。

 

  记者:该规则出台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后续是否会发布其他交易规则或细则?这些细则侧重于哪方面?

 

  段东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会针对“挂牌公司定增发”、“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及“股份转让交易”等方面出具相关细则、指引等,进一步规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让挂牌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资本运作更加有章可循。

 

  记者:就律师来说,可以对企业挂牌“新三板”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段东梅:律师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配合主办券商使目标公司在“新三板”成功完成挂牌,起到了重要的中介作用。律师要与主办券商、目标公司密切配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师等人员密切配合,到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国资委、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投促局、金融办等进行沟通并协调解决一些特殊问题。

 

  具体来说,律师在股改阶段、挂牌阶段、融资阶段都有许多工作要做。如在股改阶段,律师协助企业进行公司改制,使企业满足挂牌主体要求,帮助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审查、规范注册文件、企业组织架构、企业资产权属、企业独立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方面的情况,草拟、审查、修改有关协议和企业挂牌申请文件等;在挂牌阶段,对企业挂牌进行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企业信息披露进行辅导,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辅导等;在融资阶段,定向增发预案沟通,协助起草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文件等。

 

  记者:公司成功挂牌后,律师仍会有很多工作要做吗?

 

  段东梅:是的,公司挂牌“新三板”后仍然需要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如股东大会、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法律服务,定向增发法律服务,并购重组法律服务,以及“新三板”转板与退出法律服务等等。其实律师的法律服务也不仅局限在以上这些,企业挂牌后仍然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且经营管理工作中也会遇到合同、劳动关系、债权债务等等法律纠纷,律师会为企业在事前把控风险并将风险降低,在遇到风险后解决问题,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

 

  记者:宝融为一些企业提供了“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能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吗?法律效果怎样?

 

  段东梅:现在天津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数量不多,大部分还都在挂牌前的股改及引进战略投资人阶段。目前宝融所也主要在做企业股改及引进战投的法律服务工作。其实,天津地区的优质企业还是挺多的,但由于多数民营企业在建立初期没有长远的规划并且缺乏法律意识,致使许多遗留问题影响了现在的挂牌工作。比如出资不实、股东代持、财务问题、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等等,需要券商、律所、会计师对企业进行整体梳理、调整及规划,将企业法人结构治理等诸多问题理顺,企业的股改目的才能达到,这也是挂牌“新三板”的基础。

 

  佟晓彦:现在企业挂牌“新三板”进行股改时,一般都要引入战略投资人,挂牌的同时进行融资。战略投资人在投资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时需要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通过法律、财务尽职调查了解一下企业的现状及预期,然后判断是否进行股权投资。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会根据公司的历史沿革、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等等方面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告知战略投资人企业的相关法律风险点在哪里,由战投作整体的判断。

 

  记者:宝融在“新三板”业务中的最主要经验有哪些?

 

  段东梅:股权机构调整、资产重组、尽职调查等等,总结一下这些经验就是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完善公司治理,使企业运营尽快合法合规化,为挂牌扫清法律障碍。

 

  记者:在“新三板”业务中,宝融律师遇到了哪些瓶颈或挑战?

 

  段东梅:现在“新三板”刚刚扩容,大家都比较看好这个新兴的业务领域,竞争还是比较激烈的。由于竞争加剧,不断挤压微薄的利润空间,做“新三板”业务不管是券商也好,律师事务所也好,利润空间都不大,大家只能放眼未来,抓住企业挂牌后的延伸服务。

 

  佟晓彦:其实“新三板”法律服务类似于IPO,企业存在的许多问题跟IPO没什么区别,律师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对经验的要求比较高,另外,还需要律师有严谨的态度和责任心。

 

  记者:“新三板”业务对律师的业务发展有哪些影响?

 

  段东梅:“新三板”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虽然跟IPO专项法律服务是相通的,但服务对象相对更为广泛一些。这也给了律师事务所一个机会,在“新三板”业务上为更多希望进入资本市场的优质企业服务,并且与这些企业达到双赢。


  佟晓彦:一般大家都认为律师主要工作就是诉讼,其实非诉业务在律师工作中所占比例也不轻。现在许多律师事务所已经突破传统的诉讼业务,专门做非诉业务,“新三板”业务就属于非诉业务。像“新三板”这种非诉业务还是比较高端的,这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综合素质的要求也更高一些。

 

  记者:未来,律师事务所在“新三板”市场上的位置和营利点?

 

  段东梅:我们还是比较看好“新三板”业务的,有媒体预计5年内“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2800家,现在挂牌企业仅为200多家,至少有2600家企业挂牌需要律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这样看来机会还是比较多的。

 

  律师在“新三板”市场上是为企业挂牌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其实也不仅仅局限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现在我们也积极地在为企业融资牵线搭桥,积极地为企业提供除了法律服务以外的衍生服务,让更多的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能够有了解和合作的机会。能够为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怎样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为客户着想,这样才能得到客户的信任,才能够有所得。

 

  佟晓彦:还是有许多企业不知道或者是不懂得进入资本市场的好处,律师也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让他们了解。现在我们许多常年客户对进入资本市场的好处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还不具备进入的条件,要使他们明白规范公司治理的重要性,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您对贵所的相关业务有哪些展望?

 

  段东梅:宝融所的法律业务以创新业务及新金融法律服务为主,主要涉及PE/VC业务、“新三板”业务、天交所业务、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科技企业金融业务以及一些常态的法律顾问业务。宝融所的定位就是金融及商务领域,现在宝融也在开拓融资租赁、保理、对冲基金等前沿金融业务。今后还会继续关注金融方面法律服务业务,我们相信这个领域的发展前景,宝融所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的服务将会得到客户的肯定。

 

  佟晓彦:我也相信在新金融领域内,宝融所会做得更好,会得到更多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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