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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哲学素养与执业技能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3-08-16 14:26:07   作者:宋振江   来源: 本站原创    -->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 宋振江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正文]  …
发布时间: 2013-08-16 14:26:07   作者:宋振江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 宋振江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正文]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尤其需要辩证思维,哲学素养应是律师必备的基本素养之一。


  一、律师哲学素养及律师执业技能


  律师的哲学素养是指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哲学知识和哲学思维方法来审视或处理案件纠纷时自觉而持续的行为涵养,它表现为理性而缜密的思维方式。律师在实务中不仅要懂得法律及法理,还应有哲学的基本素养——哲学智慧和哲学精神。哲学智慧可以理解为:用哲学的方法快速、灵活、正确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哲学的精神可定义为怀疑、批判和探索。


  律师哲学素养的首要特征是自觉性。当律师具有高深的哲学素养时,就能够自觉地在哲学意识的指导下,形成对世界的正确认知,进而形成坚定的信念和信仰,在哲学理论的指导下,做到既有“目标”,又有“路标”,实现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


  律师的哲学素养还具有超然性特质。当律师具备一定的哲学素养的时候,律师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伴随着这些变化的产生,律师对一切事物,除了在案件的认识及处理方式、表达方式上发生变化外,对包括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整个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的处理,都会带有哲人所特有的那种超然与豁达。


  律师执业技能可以概括为律师执业所需的技术和能力。对律师而言,执业技能分两个层面,一是技巧型技能,这是操作层面的技能,是一般性的思维活动,通过法律知识、法理及法律智慧来处理案件。技巧型律师业务虽精熟,但终因缺乏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基本的哲学素养,只能停留在“匠人”层面。二是思想型技能,它是技巧型技能的一种升华,不再停留于法律层面,而是上升到哲学理论层面。这种升华,不是数量的简单叠加,而是通过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在哲学素养的催化下产生的顿悟。不仅需要律师掌握法律、法理,还要掌握哲学理论,将世界观、方法论作为其思维基础,在其精湛的业务基础之上,展现出“哲人”气质和风范。


  通常,有些律师徘徊在技巧型技能阶段而不能升华到思想型技能阶段的原因,正是缺乏哲学素养。


  二、律师哲学素养的现状


  当前,律师队伍数量剧增,法律知识水平有明显提高,法律素养也有很大改善。与此同时,律师面临着“水涨船高”的问题,法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也在提高。对于近年来频频曝出的一些冤假错案,我们在反思公、检、法责任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律师刑事辩护不力的一面。究其深层原因,除了律师业务素质不高外,就是哲学素养的缺失。因为,哲学素养的有无是律师业务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


  现实中很多律师由于缺乏哲学素养,无法很好地处理义和利的关系,将律师商业化,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如果律师不能处理好义和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就会出现很多失言、失态、失范的现象,这不仅污染了司法环境,也玷污了律师形象。 


  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其言论不仅对具体的个案有重大影响,对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有些律师的思想较为偏激,观点有失偏颇,言论犀利偏执。这种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勇的做法,不仅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也使其社会评价日渐降低。


  三、如何提高律师的哲学素养与执业技能


  哲学素养与律师的执业技能是“道”与“术”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道”指对世界的本原、本体及运动规律的认识,其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哲学素养是“道”的一种体现形式。律师的执业技能是一种“术”的体现,它表现为律师处理案件的思维方式、方法以及行为方式。


  哲学素养对执业技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是通过其渗透到律师实务的各个环节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来体现的。


  (一)哲学素养对律师行为方式的影响


  哲学素养的超然性特质直接影响律师的行为方式,特别是在表现及表达方面。对自然、社会、思维规律的总体把握,使得律师达观而自信,表现为律师对人生、对事物的处理有一种从容不迫、雍容大度的理性态度,其表达方式也往往表现为一种从容、淡定的风度,这种理性美的魅力是科学态度与艺术表现形式融合所产生的。如果说律师执业在追求事实真相(真),其出发点是公平正义(善),那么,理性的观点和艺术的表达方式的统一则是一种美。正如江平先生所说“律师要有哲人气质”。律师一旦具备哲人气质,其出神入化的执业技能就达到了艺术的境界,自然也就步入成功的境界。


  首先,律师的哲学素养会对律师处理人际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律师这个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它需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具有哲学素养的律师会用理性的思维方式作为指导,做出合理的行为,从而处理好各方的关系。


  其次,哲学素养对律师看待事物的态度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作为一名律师,时常面临着一种行为价值取向的考验,面临着成败与得失的考验。有哲学素养涵养的律师,会很好地处理成败与得失的关系。


  第三,哲学素养对律师的表达方式会产生很大影响。律师需要理性的思维方式,也需要理性的表达方式。有哲学素养的律师会用理性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在理性思维的指导下,用理性的表达方式做出对案件的解释。


  (二)哲学素养对律师思维方式的影响


  (1)独立性思维


  独立性思维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和对立统一规律。独立性与统一性互相依存,把握独立性的前提是统一性。思维的独立性是指认识主体既区别于客体,又区别于其他认识主体而存在的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方法和过程。独立性思维就是指善于独立思考,遇事不盲从,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敢于怀疑,善于批判。


  坚持独立性为了统一性。独立不是孤立,不得作片面观,更不应现偏激态。律师和法官在法律共同体中,律师虽站在另一方角度,却执同一法律,依客观证据,表理性观点,持冷静态度,求公平正义。


  (2)客观性思维


  客观性思维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辩证法的物质第一性原则。客观性思维就是坚持物质第一性的思维方式,表现在思想路线上就是“实事求是”。该思维方式要求我们在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时候要尊重事物的客观性。


  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律师工作的基本功。离开了证据的支持,律师就没有观点;而证据离开了客观性,也将失去证据的意义。证据的客观性即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属性,这也是证据的首要属性。而客观性思维是律师哲学素养的基本思维方式,它会使律师面对纷繁冗杂的证据时,采取理性的态度审视这些证据的客观性。


  律师如果不理解客观性真实的内涵,把它等同于真实性,停留在表层意思,思路就延伸不下去,对证据的判断就会出现误差。客观性上如果出现误差,最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


  对证据评判的准确性和哲学素养高低有直接关系。许多律师经常在办案时感觉有想法却表达不出来,或不能运用客观逻辑推理、判断,就是因为哲学素养的贫乏,没有一个理论体系支持,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理论化的世界观支持。


  (3)求异性思维


  求异性思维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统一性和斗争性原理。事物总是有两面性的,律师,其求异性思维(逆向思维、反向思维、辩证思维等)是律师的基本思维方法,从接案时的大胆假设到阅卷时的小心求证,以至于在辩论阶段的出奇制胜,无一不体现着辩证思维的智慧光芒。如果说客观性思维使你对案件的分析、认识建立在客观性基础上,那么求异性思维则主要体现在对案件已有“事实”认识的批判性,其方法论的意义更加凸显。


  求异性思维依赖于逻辑的严密,周密的思考会使你发现对方证据的破绽或反为你用的“乌龙”证据。


  (4)抽象性思维


  抽象性思维的哲学基础是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要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个性中寻找共性,因为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学会总结概括,把此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抽象出来,让此案成为彼案的模板。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事半功倍。


  (5)规律性思维


  规律性思维会有效增强律师工作的自觉性,减少盲目性,促使律师把握事物规律,依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办事。


  哲学是活生生的实践,哲学素养具有意向性,是心灵的感悟,律师提升哲学素养重在实践中修身养性,不断领悟其真谛。

 

 

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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