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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之魅兼谈律师在和解中的作用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3-08-16 14:16:53   作者:行军安   来源: 本站原创    -->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 行军安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正文]   十…
发布时间: 2013-08-16 14:16:53   作者:行军安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 行军安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正文]


  十余年前执业之初曾代理过一起离婚案件,笔者代理男方,成功促成了原被告双方和解,。一年后,路遇这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手牵一孩子在路边蹒跚学步,紧跟其身后的女子冲我嫣然一笑。一年前为万余元彩礼而咆哮公堂执意离婚的原告和被告现已经娇儿绕膝,和好如初!上述经历让初入行的我隐隐感到律师的价值并非仅在胜诉。


  笔者撷取部分代理过的以和解方式解决的案件为例,试图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律师促成当事人和解中的基础和作用加以分析。


  一、宏观方面


  (一)当事人和解的文化基础


  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都会下意识他将“和为贵”的传统无讼思想带入到诉讼中来。一方面是“人争一口气,树活一张皮”的争竞心态,另一方面又顾忌官司败诉利益受损并因此给其带来负面社会评价的脸面文化,加上“多言数穷,不如守中”甘做沉默的大多数,和恪守“中庸之道”的处世哲学构成原被告共同的诉讼文化基础。


  (二)当事人和解的价值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丘吉尔有句名言:“世界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与中国古代“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同理,都揭示了古今中外皆以利害趋避之的一致选择。


  每每看到诉讼当事人在利益面前从庭上声色俱厉到庭下推杯换盏的戏剧性转变,更兼十余年律师职业生涯中屡屡促成原被告双方由对簿公堂到握手言欢,便深以丘翁的话为然,并奉为律师调停两造化敌为友的圭臬,趋利避害可作为律师促成原被告双方和解的基本价值判断。


  (三)当事人和解的藩篱突破


  经常看到原被告超然事外,律师却攻守失度。律师要明悉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既要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操守,又要有“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职业超脱。为当事人长远利益着想,不受当事人眼前争议羁绊,从而保持清醒、超然讼外,这是律师促成当事人和解必须突破的藩篱。


  二、微观方面


  (一)事前分析讼与和


  案例:某电力建设公司与张某起重设备损害赔偿案。


  个体运输户张某为某电力建设公司运送一批货物,在卸货后倒车过程中,不慎碰撞到某电力建设公司的起重机架杆,造成起重机架杆严重损坏。某电力建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要求张某赔偿,双方协商不成,某电力建设公司工作人员遂将张某的肇事车辆扣留。车辆被扣3个月后张某咨询解决之道,并表示愿意赔偿对方损失。经过衡量,提出以诉讼促和解的方案。张某向法院起诉某电力建设公司,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与诉求相应的资金。被告在接到诉状的第二天即向原告提出希望和解,表示不要求原告赔偿起重机架杆损失,同时愿意赔偿原告车辆被扣造成的直接损失15万元,并立即还车。


  启示:前面提及的“脸面文化”在本案的和解中起到重要作用。利用某电力建设公司的过错提起诉讼时,被告首先作出的不是经济上的得失判断,而是对败诉降低其社会评价的顾忌。这也是本案中被告不但赔偿原告损失,就原告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予以放弃的根本原因。


  (二)讼中判断隐与显


  案例:某水泵生产企业与其代理商的产品质量纠纷案。


  某水泵生产企业(水泵厂)与其代理商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代理商彭某将水泵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给用户实际造成的损失及积压产品的退货责任。作为彭某的代理人,笔者首先对彭某诉求的事实进行了解分析。彭某已经代理该产品近10年之久,深知该产品的质量问题是被告的软肋。原告为制止被告将产品代理权授予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当地另外一家水泵代理商,便以质量问题为由行阻止竞争对手之实。笔者以此为切入点调整了代理思路,将本案引向和解。最后被告权衡利害,同意我们提出的由原告作为其地区产品总代理的和解原则。


  启示:此案的和解是被告在熊掌与鱼肉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作出的利益取舍,是上述所提到诉讼当事人对诉讼的价值判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要准确把握其“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真实意图。否则,代理原告案件胜诉之日,也是原告失去产品代理权之时。


  (三)趁机趋避利与害


  案例:太阳能硅片生产企业与某光伏公司欠货款纠纷案。


  太阳能硅片生产企业(甲公司)向某光伏公司预付了上亿元的多晶硅片采购预付款,双方约定了预付款抵扣方式。由于硅片价格下跌,截至纠纷发生时某光伏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5000余万元。并且某光伏公司濒临倒闭,已经丧失继续供货与还款的能力。屋漏偏逢连阴雨,该光伏公司债台高筑、诉讼狼烟四起。公司的设备、房屋、资产已经被各地法院悉数查封,轮候查封的还在排队等侯着。此时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不能以官司胜诉作为给客户的交代。起诉后,笔者在现场调查某光伏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仍在进行生产。经调查得知该公司即将被另外一家国内著名光伏公司兼并,目前正在做兼并前的尽职调查。获此消息我们立刻通知案件受理法院,法院致电该光伏公司的老总要对其进行询问时,久居江湖的老总担心法院的介入会影响公司被兼并的进程,立刻答应给原告继续供货至抵销完预付款。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不到10天,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计价较原合同价格更低的硅片便源源不断地运到原告的生产车间,此时原告正在为硅片的即将断货而发愁。


  启示:案中的被告选择继续履行原协议源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此案是笔者代理的绝处逢生案例之一。偶然的一次现场调查,获悉被告重大商业信息,使案件的对势发生奇妙的变化。在市场恶化、被告面临倒闭、欠款数额巨大、没有查封到有价值财产等一系列不利因素下,原告成为被告完全偿还欠款的唯一一个债权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只能归结为无意中得到的被告正被兼并的信息,与律师的任何诉讼技巧和经验都无关,但还是从中得到重要启示:随时了解掌握诉讼对手相关商业信息至关重要!


  (四)准确把握时与机


  案例;某电力企业与某市工商银行美元担保案。


  1995年,某中外合资企业(甲公司)向某市工商银行(工行)贷款76万美元,某电力企业为此做不可撤销担保。甲公司除上述美元贷款外还向工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美元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工行起诉电力企业,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笔者作为电力企业代理人。电力企业与工行为此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到某省高院,再由省高院发回重审,又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到某省高院。省高院二审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由于涉及对银行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还变更了被执行人,由某市工行变更为省工行,准备一直执行到工总行。这期间,工行在省高院申诉失败后,又向最高院提出申诉申请,双方前后纠缠达12年之久。根据笔者的观察,诉讼双方都早已筋疲力尽,双方的领导也都走马灯般地换了好几任。在最高院开完庭后的闲谈中,笔者向对方代理人提出共同做各自当事人的工作,争取双方和解的建议得到对方代理人的响应。回到当地后的第二天,对方律师打电话说工行愿意和解。经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后,双方随即达成协议。12年的纠纷,在不到两天的时间内顺利解决。双方在和解后的一个月签订了一份工行向电力企业放贷2亿元的银行贷款协议。


  启示:两方诉讼主体作为当地经济实力、社会关系都很强的企业,在诉讼之初都不肯轻言放弃,一方面关乎面子,一方面关乎责任。但经过10余年诉讼纠缠,都已精疲力竭,和解的愿望很强烈,但都不愿意首先捅破这张薄薄的窗户纸。虽然双方在此之前有过数次没有成功的调解经历,但作为代理律师没有轻易放过最后一次和解的可能,最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


  清代名相张英的家人与邻居叶姓秀才因地基纠纷而成讼,远在安徽桐城的张家人修书一封急告张英。张英回书: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收到后羞愧难当,按相爷之意退让三尺。邻居叶秀才见相爷家人如此胸怀,亦退让三尺,遂成六尺巷。有人说,和解是一门艺术。确切的说,和解是一门“让”的艺术,滋养它的是恢宏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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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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