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营业税及关税优惠政策
(一)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二)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规定,动漫企业动漫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文化产业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业涉及文化产业的有: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税率为6%。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需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
(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文化企业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上述规定。
(三)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
1.文化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文化企业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格期满前3个月文化企业可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后可再次获得3年的高新资格,以此类推。
(四)加计扣除政策
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出版、发行企业的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 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通过对文化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不难发现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发展比较成熟的是企业所得税,然而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产业的优惠仍有不足之外,比如相关优惠政策如何衔接,如何更好的鼓励社会资本流向文化产业?为了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华税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软件企业和动漫企业后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动漫企业在享受完“二免三减半”(25%减半为12.5%)优惠后,如果能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低税率的优惠;如果不能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则企业所得税税率要恢复为25%,这对企业发展显然是不利的。如何让软件企业和动漫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态化,需要国家完善后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更好地支持软件企业和动漫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在高新技术领域中增加文化产业的相关内容。目前高新技术领域中涉及文化产业的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技术”,包括软件和广播电视技术,与软件和广播电视技术没有联系的其它文化产业并不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比如新闻出版业、电影业,虽然它们在文化产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因不符合高新领域,所以无法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而在高新技术企业领域中增加文化产业的相关内容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在高新技术领域中增加印刷复制技术和电影技术。
三、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对文化产业投资。借鉴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规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文化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对文化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股权投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资,推动社会资本流向文化产业。
增值税和营业税中对文化产业的优惠政策相对比较零散,缺乏对文化产业的整体性优惠政策,而且很多行业优惠政策将于2013年末到期,加之2013年8月1日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影响,因此,华税律师建议相关文化企业首先应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防止“减法变加法”的情况出现。针对文化产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也将会在全国营改增后陆续出台。
(作者: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交流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