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朱哲
一、引言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规定,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级别管辖是法院根据自身的标准和分工来确定管辖权,当事人一般无权调整。因此,管辖权异议主要涉及的是地域管辖的案件。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一般为住所地标准和行为所在地标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法律意见,存在管辖权异议情形的,应及时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同样,在收到且不服不予支持的一审裁定后,应及时在上诉期间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管辖权异议的个案评析
作者在近段时间处理了四个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涉及离婚诉讼、劳动争议、合同争议和域名争议。就个案相关的重点问题分别评析如下:
(一)、某离婚案件。
案情:原告A在四川某法院诉在深圳居住的被告B,要求离婚。
因离婚诉讼是属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此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陈述其身份证住址是深圳,其一直是在深圳居住,没有在受理法院居住过。经审查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被告在深圳居住的证明材料后,向受理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后该案原告撤诉。
评析:对公民提出的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应注意:
1、审查被告是否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2、应提交被告不在受理地法院当地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某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某劳动者A与某派遣公司B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争议,应向上海市C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上海市C区法院起诉。A的实际用工单位是深圳D公司,上班地点也一直在深圳。后A与D发生劳动争议,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A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深圳E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E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决书。A不服该裁决书,向E区法院提出起诉。D公司提交了答辩状;B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E区法院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认为A与B在劳动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该案应移送上海C区法院。A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级法院认同E区法院的意见,维持了原裁定。该案后被E区法院移送到上海C区法院,最终A因诉累向C区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得法院的同意。
评析:
1、劳动争议案件是专属管辖,对此法律规定清楚,应无异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该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排除了级别管辖和协定管辖。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同一区域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优先管辖权;但当两者不在同一区域的情形下,则只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该案A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即深圳E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违反上述规定,E劳动仲裁委有权管辖。
2、对E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不服提出诉讼的,应否由E区法院专属管辖存在不同意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处的“人民法院”应否是指对应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的第二款,可以理解为“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明确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就不应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务中,很多人认为此种情况是应是特殊专属管辖,即应由对应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其他法院应无管辖权。
因此,A员工在管辖异议中提出该案劳动仲裁的管辖是深圳E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应由对应的E区法院管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不应适用。但明显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没有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意见。
在该案的管辖权异议审理过程中,刚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9月份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一条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约定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上述规定只是征求意见稿,但也表明了最高院的意见,即劳动管辖可以约定管辖,但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因此,也是一种特殊的专属管辖。
对应于该案而言,A员工和B公司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所在地的上海C区法院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B的管辖权异议应是成立的。最终,A员工选择了撤诉。
(三)、某合同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当事人A公司是发包方,建设在广东惠州的工业厂房;B公司是承包方,承建工程;C是施工队,与B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建项目;D是C的材料供应商,供应施工材料。A与D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付款关系。因B公司的住所地是长沙E区,D向E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A、B、C三家连带支付材料款。
收到长沙E法院的应诉材料后,A公司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公司与原告D之间没有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D无权诉A公司,法院不应受理D对A公司的起诉;另,连事责任是法定责任,D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A公司请求长沙法院驳回D对A公司的起诉或移送该案到A公司的住所地广东惠州法院管辖。
长沙E区法院以被告B公司住所地在该区为由,认为其有管辖权;对A公司提出的其不是适格被告的问题,E法院认为需在审理中进行认定,不影响其管辖,裁定驳回A公司的管辖异议。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A公司上诉后不久,原告D撤销了对A公司的起诉。
评析:
对管辖权的审查应包括受理法院应否受理该案的审查。
如原告诉被告明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要求和条件,被告应向受理法院提出不应受理的异议。
如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根据其诉状和证据材料,明显缺乏理据的,被告可请求法院以原、被告不适格为由提出不应受理的异议。
本案中,原告只和C之间的合同关系,和B、A之间均无合同关系,原告的起诉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另外,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原告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A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策略是正当的。最终,原告亦根据实际情况撤销了对A公司的起诉。
(四)、某域名侵害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当事人,被告A公司为新加坡某集团公司在深圳开设的外资公司;原告,为广西北海的B公司。
B公司陈述其委托个人C在中国万网申请注册了几个域名,注册人为C,域名所有人及使用人为B公司。A公司未经B公司许可和授权,窃取了注册人C的域名管理邮箱,伪造C签名,非法将B公司所有的域名转到自己名下,致使B公司对有关域名失去所有权及使用权,侵害了B公司合法权益为由,在广西北海D法院向A公司提起了域名侵害诉讼。
事实是,A公司设立时,曾与C签订了合作合同,A公司将有关网络、宽带、电话、域名申请等事项交予C办理。C以个人名义申请了本案有关的域名,还未变更到A公司名下。后因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猜测C是假借B公司的名义提出的恶意诉讼。
A公司据此向D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A公司从未实施过侵权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地;B公司与有关域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要求,法院不应受理。请求D法院将本案移送深圳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限定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因此,A公司将管辖权异议的证明重点放在了侵权行为地上。A公司坚持认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则根本上不存在侵权行为地。故A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明对诉争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同时申请法院去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证明A公司是初始申请了诉争域名,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过户侵权行为。
当地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就双方对管辖权异议的意见和证据材料组织双方提交了三次对抗材料。最后,鉴于双方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而且多数是证明力相反的材料,法院特别组织召开了一次管辖权异议的询问。A公司为了证据质证的需要,和为了更好地阐述意见,到当地法院参加了法院的询问。
在法院询问后近四个月,法院应是最终接受了A公司的抗辩意见,动员原告撤诉。原告最终提交撤诉申请书。从收到应诉通知书算起,管辖权异议共历时6个月,A公司通过管辖权异议取得了整个案件的胜利。
评析:
1、要注意审查法律有无对特定案件规定特别管辖权。
如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限定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因此,被告可集中提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
2、对涉及专业知识或领域的案件,代理人应熟悉具体的专业领域知识,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和提出意见。
如本案涉及有关域名的申请、管理的专业规定,一般人较少接触,代理人应熟悉具体的申请、注册、ICP备案等流程。并从流程中的关键材料等收集提供材料,以说服法官采信已方的观点。
3、对法官愿意实质审理案情的,可以对待一审庭审的方式提供详细的材料和表述意见,将管辖异议和一审审理一并处理。
如本案例,北海当地法官述此是他们受理的第一单域名侵权争议案件,对本案非常重视。不仅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的陈述意见和证据材料的交换,还通过询问的方式审查了各方的证据材料,事实上进行了一次开庭审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就应保持良好的心态,配合法院的程序,以对待一审庭审的方式提供详细的材料和表述意见,将管辖异议和一审审理一并处理。
4、因法律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应注意作好和受理法院法官的沟通和联系工作,并适时催促法院尽快处理。同时,应作好和当事人的工作沟通和联系,适时向当事人通报案情的进展情况。作到互相信任,互相配合和支持。如本案,就管辖权异议经历的时间就长达6个月,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就需要代理人和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并互相通报情况,互相配合和支持。
三、应正当、合法、合理地行使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其不可剥夺的民事诉讼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存在不当滥用的情形。在诉讼实务中,不乏为了拖延诉讼时间而没有依据提出异议的情况,对原告方当事人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增加了负担。
深圳市律师协会在2012年11月份,曾发出执业风险的提示函, 提出深圳市律师协会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司法建议书,该建议书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告以申请管辖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一方面使权利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情绪;另一方面浪费了司法资源。该建议书认为这一现象与部分律师的行为有关,有损律师形象。
确实如协会所言,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权利,但任何权利均不应滥用,否则最终受害的是参与司法活动的全体参与者。为此,有法律工作者曾提出为了规制管辖权异议被滥用应增加设立程序性处罚制度或诉讼风险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上述建议均要通过立法行动来设置。现时而言,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大家均应思考证据的充分性和程序性,正当、合法、合理的行使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