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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地在企业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之不同概况及分析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3-06-04 10:47:33   作者:尹湘南   来源: 本站原创    --> 我要评论() 摘要:   企业并购是一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推陈出新、屡创新话题、总结…
发布时间: 2013-06-04 10:47:33   作者:尹湘南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
摘要:

  企业并购是一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推陈出新、屡创新话题、总结新经验的极好“发源地”,抛开企业并购实现之经济目的和产生的社会效益不说,仅从操作的技术层面而言,其中涵盖的信息量之广、涉猎的专业知识之博、对操作团队及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之高等等,每一点都可以纵向发挥、长篇一叙。

 
  具体到我们执业律师,可能更应当将关注的目标放在与自身职业紧密结合的内容上,即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在最终向客户交出一份满意的法律服务成果前,律师一般都会毫无例外地率先进入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程序。并购中的尽职调查从发起主体上区分可分为买方和卖方所做的尽职调查,从侧重内容不同和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机构不同又可分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行业分析师等尽职调查,因而本文所述之尽职调查主要指的是律师尽职调查。
 
  结合笔者对此前办理过的企业并购案的偶有体会,通过参加2012年10月份在香港举行的主题为“企业并购,迈向全球”的“第二届两岸三地青年律师论坛”所了解的若干信息,在此将涉及大陆、香港、台湾地区(下称“两岸三地”)企业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之不同概况做一个简单梳理分析,以飨同仁:
   
  一、两岸三地间开展企业并购(含律师尽职调查)交流的大环境已基本具备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不仅是国际投资者(含港、台地区投资者)对中国大陆地区企业虎视眈眈,在我国政府制定多项措施鼓励和支持优质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走出去”风潮的推动下,一些内地企业已然跃跃欲试、甚至昂首阔步地踏上了国际化征途。诚然,内地企业海外(境外)并购仍属于起步阶段,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想必一幕幕激荡人心的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大战势必在国际经济舞上(包括两岸三地地区)陆续上演。近几年来,发生在两岸三地间一些颇具影响力的跨国(地区)并购案就开启了上述预期,如:联想采取“曲线方式”并购台湾IBM的PC部门一案。虽然联想在此后花费了近五年的时间用于并购整合,其掌门人柳传志也撰文详述了其中的诸多困难,但这都不容否定此次并购本身的重要意义,也阻挡不了大陆企业海外并购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凸显了尽职调查对企业并购的重要作用。所以,了解跨国(境)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的地区性差异就成为法律人的必备功课。 
   
  二、律师尽职调查在两岸三地不同的主要方面
 
  企业并购中所有尽职调查的根本宗旨均在于规避风险,主要包括政治环境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产业风险、营运风险、体制风险、整合风险等。两岸三地因地缘政治、民情、社会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导致了在企业并购中规避的风险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并决定着三地企业之尽职调查在尽调依据的法律、尽调要点、尽调的方法和途径等方面均有所差异:
   
  1、尽调依据的法律不同
 
  显然,在大陆地区展开尽职调查对于我们而言轻车熟路,从确定尽职调查提纲、方法、途径到实施尽调的具体措施,均不应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包括:狭义的法律,如《公司法》等,还有各地政策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广义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属于英美法系,适用判例法,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行为的调整无章可循。随着普通法在适用中越来越多出现成文法例这一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盛行,香港立法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每年无一例外地编纂当地颁布的成文法例,作为规范各种民商事活动的法律依据。律师在涉及香港当地的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中应当全面了解上述相关香港法例,如:涉及到并购中各方法律责任的确定时应遵循《业务转让(债权人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49章)的相关规定等。
 
  台湾地区虽与大陆地区同属于大中华法系,迄今仍在贯彻实施《六法全书》,但因地缘政治、民情等不同也会在适用成文法上有重大不同,如前所述之并购中各方法律责任的确定之法律表现形式,在台湾主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条二项等规定中。
 
  各项具体实务之法律依据不同可见一斑,不一一赘述。
   
  2、尽调要点不同
 
  涉及两岸三地的企业并购案中,在大陆地区开展尽职调查除了常规性项目,可能更应当关注如下重点:股权中国有股或集体企业股、注册资本缴纳、股权中是否存在争议、诉讼等纠纷;主要资产的合法性(含取得途径合法、租赁物业情况等);知识产权的权利是否清晰完整、不存在争议和纠纷(是否有知识产权权利登记在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名下之情形、及有无共有权人等情形);税务及财政补贴政策的适用(适用的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税务处罚或滞纳金等);企业劳动人事情况(劳动合同签署、五险一金缴纳、是否存在劳动争议或纠纷等);还应注意环保问题、反垄断审查等,尤其是反垄断审查中可能出现的并购是否涉及国防安全,是否关系国家经济安全且可能通过并购取得实际控制权等情形。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首先要了解目标公司在登记成立、持有经营牌照等方面是否合法合规;所涉法律责任的内容(含第三方索赔及调查、产权负担、税务、知识产权、物权等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各方面);其次,根据如前所述的《业务转让(债权人保障)条例》的内容开展详尽的尽调,以及是否按该法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债权债务和完成企业并购程序。如:企业股权转让应在当地主流媒体刊登转让公告(两份中文报、一份英文报);另,注意重大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否存在违反《竞争条例》等情形。(注:香港新的《竞争条例》将于2013年下半年生效)
 
  台湾地区业者在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中普遍奉行一个原则:尽调不再仅仅是专业人员注意义务的程序,而应成为免责事由之要件。其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同于大陆和香港地区的一些特质也深刻地反映在尽调实务当中,主要有:是否能通过当地主管机构(如:台湾投资审议委员会)对企业并购案的核准,因为地缘政治等原因,陆资进入台湾在很多领域是受限制或完全禁止的(如:高新科技领域),相关资讯的了解和掌握对涉台企业并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环节一旦疏忽就会导致整个并购前功尽弃,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失;其次,若并购案能通过主管机构的核准,也务必注意到是否有附条件的核准,否则,若因达不到所附条件同样也会造成并购失败;另,台湾地区企业中的中小型企业因为成长模式基本发源于家族企业、作坊等,导致该类企业公司文件不足等天生缺陷,若不详细了解工商登记资料、实际控制人、重大合同内容等,仅靠公开资讯是无法全面判断企业情况的;同样,在台尽调还应注意企业员工劳动退休金提拔不足、加班费欠缺(这两笔费用金额都较高)等可能增加并购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对台湾企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尽调在当地最好由从事不动产调查、评估的专业人士来进行,而不仅仅由律师完成。
 
  3、尽调的方法和途径不同
 
  针对内地企业采取的尽调方法和途径在三地中比较而言可能是最繁冗的,因为除了资料收集与核证、实地考查、会见目标公司相关人员外,我们须把大部分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向第三方的调查访谈,以期取得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客户、供应商等相关方对目标公司从资质许可、运营效益、财务指标到重大合同有无诉讼风险等全方位的佐证;同时,客户往往对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时间要求一般都比较高,使得律师尽调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都非常大。而港、台地区笼统而言,律师尽调工作没有对内地企业的尽调工作般繁重,受司法制度和当地经济环境的影响,一般企业的资讯都可以从公共媒介(如官方网站等)或相关登记部门获得,这类资讯往往正确性较高,当然这种方法仅是为律师开展查证而作的行前准备事项之一,不能完全代替尽调所有内容,但从操作而言,对港台企业尽调还是较内地企业尽调要简单。
 
  其次,三地都认同尽职调查是一个在企业并购中持续的过程。但具体而言,对内地企业的尽调应当尽量在正式谈判签订并购协议前基本完成,这样既能满足谈判时所需目标公司情况的基本要求,也符合作为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内地企业在谈判时的心理预期,利于整个并购的顺利推进。这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才有的每项交易对尽调开启及结束时间各有不同的做法不尽相同,也与台湾地区企业尽调时注意的时间性和阶段性做法有所区别。
 
  三地在律师尽调方面的区别还有大量可以详细解读之处,因篇幅所限就不一而足了。
 
  企业并购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律师尽职调查仅仅是启动这项工程的准备工作,既有“好的开始便成功一半”的光荣使命之因素,也有“万事开头难”的艰辛繁琐之具体,个中内容难以一言尽述,因感于两岸三地企业律师尽调之不同,特取点滴述之,实为抛砖引玉,供批评指正。
                                         
 
  (作者:尹湘南,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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