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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麻阳偷拍门当事人不构成犯罪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3-05-27 15:50:31   作者:高丛松   来源: 本站原创    --> 我要评论() 摘要:   湖南省麻阳县委书籍胡佳武被偷拍案日前已经补充侦查完结并进入公…
发布时间: 2013-05-27 15:50:31   作者:高丛松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
摘要:

  湖南省麻阳县委书籍胡佳武被偷拍案日前已经补充侦查完结并进入公诉程序,检方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来,我们认为李熠、杨凡及刘阳三人并不构成该罪。

 
  一、三被告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要求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本罪所指的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且该严重危害结果需要与行为人的行为间构成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三被告并未造成该严重后果,检方的起诉书中也指出,三被告人共同购置了窃听、窃照设备,并利用该设备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并将视频资料存放于其购买的移动硬盘内,后又将该视频资料向受害人播放以达到解决政治待遇、得到提拔的目的。但三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的结果。
 
  鉴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认定为犯罪,故不应对三被告以该罪提起公诉。
 
  二、对三被告人也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在本案中三被告人的目的是解决政治待遇,并得到提拔,显然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在主观上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在客观行为上,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必须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以破事被害人交出财物。一般而言,威胁是指如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通常包括对被害人及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要挟则是至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在本案中,虽然三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使用窃听、窃照设备拍摄了被害人行贿、受贿的不法视频,但因为其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财物,而是要求解决三被告的政治待遇,故并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检方拒绝律师阅卷涉嫌违法。
 
  据该案被告人辩护律师称,曾与检方联系本案的阅卷,但该检察官称因该案涉及国家机密,需领导批准才能阅卷。仅从目前本案所涉的证据看来,本案并未牵涉任何国家秘密,理应准许律师阅卷。
 
  律师阅卷权是律师重要的辩护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在实践中,规定是规定,行为是行为,两者经常出现矛盾,而本案不过是这一问题的最新展现。
 
  本案中检察机关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否定了律师的阅卷权,致使三被告人有可能被在刑事诉讼中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受到不公正的审判,正义也就无从谈起。
 
 
  (作者:高丛松,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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