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导航

联系我们

  • 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28-85636365
  • 联系邮箱:6131431@qq.com
  • 地 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丽都街203号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详细信息

周月萍: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招投标”乱象——建设工程招投标黑箱操作多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3-03-13 08:56:14   作者:周月萍 郝肖赞   来源: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 我要评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出…
发布时间: 2013-03-13 08:56:14   作者:周月萍 郝肖赞   来源: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出台了3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数十部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出台了3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数十部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据测算,全国通过招标节约的建设投资一般在10%-15%,工期缩短10%。但与此同时,招投标也成为地方政府随意干预并伴随腐败现象高发的高危地带,严重损害了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秩序及公共利益,破坏发展环境,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主要围绕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招投标的存在的各类表现形式及诱因,以寻求治理政府干预招投标乱象的相应对策。

 

  当前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招投标的各种乱象

 

  目前,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可谓多样,从招标确立环节,到投标、评标环节,再到定标与合同签订环节,甚至是后期的结算环节,地方政府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干预或行政触碰。诸如有些地方政府通过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强令或指定的形式直接插手干预或以授意、暗示、默许等形式间接插手干预;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以会议等集体决定的形式插手干预;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强制性、指导性文件形式进行干预,其行政触角可谓延伸到招投标各个环节,干预之深、之广,可谓触目惊心!

 

  1、在招标方式确定环节,对于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些地方政府违法审批,擅自将已批准为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甚至将政府投资的公开招标工程改为直接发包方式,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规定,破坏了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秩序。

 

  2、在投标、评标及定评环节,某些地方政府“地方保护”色彩仍非常严重,有些行政监督部门主观人为地以要求投标人履行资质验证、登记备案或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评标环节中,有些地方政府违反规定,指派内部人员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实践中,还有很多行政监督部门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为名,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立了监督委员会,但其行使监督职责的成员职能错位,直接由监督者变成了参与者甚至决策者。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在合同签定环节及合同履行环节,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其优势地位,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另行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导致招投标合同形同虚设;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强行要求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将中标项目指定分包、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变相的改变了中标人,最终导致公开招标工程实质上成为指定发包工程。

 

  在招投标合同履行环节,有些地方政府不按招投标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单造价结算,随意变更设计,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使招投标定价形同虚设。

 

  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违反自然规律,任意压缩工期,逼迫施工企业不得不为了赶工期,设计图纸深度达不到要求甚至粗制滥造,最终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频发。

 

  造成地方政府干预招投标乱象的主要诱因

 

  地方政府任意插手干预招投标的各种乱象及伴随的各类严重后果,值得我们深深反思。不破除这种乱象,任意放任政府随意干预行为,中国的建筑市场将始终无法形成有序、良好的竞争秩序!危及到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诸如“楼倒倒”、“桥塌塌”事件也终将无法得到有效根治。

 

  究竟如何才能破除这种乱象,排除地方政府“指手划脚”的任意干扰,还招投标建筑市场一“清静之地”呢?笔者认为,应先从造成地方政府插手干预招投标乱象的主要诱因着手,以寻求解决之道。

 

  造成地方政府插手干预招投标乱象的诱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投标法制体系尚未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虽然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总的来说,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法律之间以及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的衔接配套还存在漏洞,致使很多程序设定流于形式。

 

  《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未作详尽规定,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为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了活动的“空间”。而《招标投标法》设置的业主及施工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给予业主的权利甚至是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了作为业主身份的政府任意干预或插手招投标的现象突出。

 

  2、我国同时存在《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个同位阶法律,两部法律存在多处冲突之处,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及实施效果差,并直接导致了招投标过程中的乱象丛生。

 

  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招标投标法,而是将其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直接纳入政府采购框架之下。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同时存在《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个同位阶法律,这两部法律不仅分立,且在监管主体、招标适用条件、供应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废标及其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矛盾及冲突之处,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并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尽管后来又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但亦仅是立足于《招标投标法》框架下解决问题,并未涉及也不可能涉及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3、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体制没有理顺。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优势,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

 

  4、现行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存在诸多弊端。许多政府工程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许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投资主体,又是监督管理者,同时又身兼法规制度的制定者的身份。这不仅造成部门、行业垄断,而且致使作为业主的身份的政府部门脱离控制,造成压级压价,扰乱市场等各种混乱现象,腐败问题严重等。

 

  5、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尚未规范;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而不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够到位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对遏制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作用发挥。等等。

 

  防治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的对策建议

 

  地方政府任意插手干预招投标,已严重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针对当前地方政府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各种乱象,笔者提供如下几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抛砖引玉,寻求治理政府干预招投标乱象的对策:

 

  1、尽快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建立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

 

  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作为世贸组织的四个重要的多边协议之一,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作用明显。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虽然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会承担一定的国际风险,但从长远来看,如不加入,国家和社会承受的腐败风险会更大,特别是当前地方政府插手干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活动日益成为社会焦点的情况下,加入GPA与世界接轨,将是大势所趋。

 

  为此,笔者认为,针对目前的招投标乱象,我国应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借鉴WTO《政府采购协议》和国际惯例,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者统一起来,尽快建立新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具体来讲,应将招标投标完全纳入政府采购框架,形成以WTO《政府采购协议》和国内《政府采购法》为基础性法律,“招投标制度”作为程序性规范纳入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之中。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工程建设亦或是普通采购项目,均适用被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的招投标制度,最终实现法律适用的完整统一。

 

  2、进一步完善招标方式。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其后颁布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五种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方式上的不足。由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花费成本较高,费时较长,并且有可能形成过度竞争及资源浪费。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招标方式予以进一步完善,借鉴WTO《政府采购协议》,建议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招标方式增加进去,诸如一些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工程、合同金额较小的或一些应急工程,通过设定一定的准入制度,明确采用上述采购方式,既可避免目前两种招投标方式所带来的效率较低、资源浪费等不足,又可避免直接发包可能带来的腐败风险。

 

  3、建立健全招投标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如上所述,招投标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招标人(业主)权力过大是滋生政府干预招投标并伴随腐败现象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对招投标各方主体特别是招标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应该招标的项目范围条件予以清晰的说明;同时,对资格预审行为进行限制,更多地采用资格后审;限制或取消招标人代表担任评委;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评标办法和确定标底等。同时,应规范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综合性专家库建设、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围标串标及资质挂靠判定方法,推广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不给政府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招投标提供任何“可乘之机”。

 

  4、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立综合监督机构,破解“同体监督”。体制不顺、“投资、建设、监督、管理、使用”多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是造成招投标领域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使部门各自为政,造成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混乱。为改变招投标工作管理分散、同体监督等现状,建议将分属于各个行业和部门的招投标行政监督权剥离出来,成立招投标市场的专项监督管理机构,并作为各级政府的直属部门,统一行使各个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督权,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由各部门的自行 “兼管”转变为政府“专管”,从源头上铲除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土壤。

 

  5、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继续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保证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从行政到经济上完全脱钩,避免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有任何经济关系。对于目前有些地区或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力量薄弱情形,建议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程序性的监管工作委托有形建筑市场负责。

 

  6、破除地方保护,凡是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不受区域限制,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都可进入。对于有些地方政府针对外地企业采取的强制性登记注册、备案许可、违规收取费用等歧视性政策,或对本地企业采取一些地方保护政策,均应全部废除,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另外,对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政策,应在招投标制度中设置对应的处罚机制,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除此之外,还应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质疑与投诉举报程序,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于直接责任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增加地方政府及相关人员干预招投标等违纪违法的经济成本,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以提高某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人员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的机会成本。

 

  综上,要彻底根除目前招投标活动中,尤其是利用国有资金等政府工程项目中,出现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招投标的各种乱象,除了在立法层面与国际接轨,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建设,并根据新设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外,还应从执法等层面,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立综合监督机构,并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有形市场建设,破除中国特色的地方保护。在此基础上,将惩处与治理相结合,加强相关违法处罚机制, 建立健全预防插手干预招投标的长效机制。

 

  【作者简介】

 
  周月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筑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2011中国建筑业年度人物、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常务理事、上海市轨道交通行业律师专家库专家成员、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上海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法律分会委员。 

 

  欢迎大家交流研讨。

 

  邮箱:law286@co-effort.com

 

  建筑房地产律师:www.law286.com

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

客服专员

客服专员

客服专员

客服专员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