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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解除“三方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3-02-25 13:29:48   作者:景彤   来源: 本站原创    --> 我要评论() 摘要:   2013年1月,许多高校大学生结束了期末考试、准备离校度过寒假。其…
发布时间: 2013-02-25 13:29:48   作者:景彤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
摘要:

  2013年1月,许多高校大学生结束了期末考试、准备离校度过寒假。其中一些应届毕业生已经解决了毕业后的工作问题,提前与一些单位签订了《高等院校毕业生“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然而,对于已经与中石化签约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却像是一场噩梦。中石化公开宣布解除与定向生已经签署的三方协议,毁约方是中石化的二级单位,涉及数百名学生。中石化总部随后对外公布的原因最主要有两条,一是中石化的二级单位在没有拿到总部给的用人指标之前,擅自与应届生签约;二是,将组织统一考试确保公平。由于通知时间较晚,这些学生失去了考研的机会,也错过了一些优秀企业的招聘会,还有一些学生因为签署了三方协议而改变了自己的一些人生选择。沸沸扬扬的“解约门”拉开序幕,从而也引发了一场关于学生们权利救济和企业责任承担的讨论。

 
  一、三方协议是否相当于劳动合同,该如何定性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所作的一份意向性协议,而学校是见证方。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后,三方协议的效力自动丧失。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三方协议未对工作内容、期限、地点以及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所以三方协议无法起到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应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
 
  二、中石化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以双方事先达成合意,即约定解除;也可以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而解除,即法定解除。中石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直接公开宣告解除三方协议,既没有与学生事先达成合意,也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定解除的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因此,中石化毁约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毕业生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鉴于三方协议定性为普通的民事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石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毕业生要求继续履行三方协议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中石化的毁约行为说明事实上三方协议不能再继续履行,而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约定签署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动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因此笔者认为毕业生主张中石化继续履行三方协议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2、毕业生可以根据三方协议向中石化主张违约金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此部分要看三方协议中所作的具体约定,毕业生可以要求中石化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3、毕业生向中石化主张赔偿损失有举证难度
 
  毕业生主张因中石化违约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有两个举证难点,即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数额认定。因为中石化违约,很多毕业生
 
  失去当年考研机会,错过招聘会,甚至改变人生选择。笔者认为,毕业生以这些情况主张损失不必然构成实际损失,数额也很难认定,而且必须符合合理预见原则,即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中石化的社会责任
   
  中石化作为世界500强之一的大型国有企业,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中石化两次回应“解约门”,称“二级单位在没有拿到总部的指标之前,擅自与应届生签约”以及“将组织统一考试确保公平”,这并不能成为中石化毁约的正当抗辩理由。中石化虽然提出支付违约金这种法律解决方式,但是却不能消除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
   
  为妥善解决“解约门”事件,中石化、毕业生将何去何从?拭目以待。
   
  (作者:景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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