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诉讼代理是商标法律服务的高、精、尖业务。代理原告胜诉(撤销商评委裁定)几率很低,能够充分体现律师的商标业务水准。
本人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大量工作和精心准备,制定正确诉讼策略,有理有据的证明商评委裁定错误,得到了北京一中院及高院的认可,商评委裁定被当庭宣判撤销,有力的遏制了“傍名牌”行为,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本案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知名媒体进行了现场报道,之后中央电视台又做了三次专题报道,新浪网等众多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更有媒体称本人为“解套”律师,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一、案件简介
原 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
被 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
第三人:深圳市夜来香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夜来香公司)
案 由: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案 号:一审:(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776号
二审:(2012)高行终字第1081号
案情及过程:
2005年4月13日,夜来香公司在第10类“避孕套”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百度”商标,2008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4599043(以下称:争议商标)。
2009年2月25日,夜来香公司在杭州生殖文化展(性博会)上采用大批模特列队的方式打出“享性福、找百度”的广告。《百度商标被安全套厂家注册变身性用品》的报道被众多媒体转载,许多消费者质疑、惊讶于“百度公司”开始生产销售“避孕套”了,影响非常恶劣,给百度公司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
2010年3月29日,百度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百度”商标是百度公司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注册足以误导公众,损害百度公司利益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争议商标。
2011年12月2日,商评委作出与百度公司请求完全相反的认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商评委审查认为:“百度”2008年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认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案证据,虽可证明“百度”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况且,“避孕套”与“百度”商标核定使用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所属行业不同,关联性较弱,不致误导公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2012年1月29日,百度公司不服商评委商评字(2011)第31717号裁定,委托本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商标确权行政诉讼。
本人分析认为,百度公司评审中提交的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关于认定“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确实不足以证明“百度”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驰名。补充证据又受行政诉讼不能提交新证据的限制。本人提出“补强证据”的策略,诉讼中补充提交了“西工商字(2007)30号《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关于是否禁止西安百度网吧使用“百度”标识的请示》”等证据。开庭时据此证据推导出 “百度”驰名事实的时间点为2005年底的事实,充分证明商评委混淆了驰名事实时间点与驰名认定时间点。
为促使法院采信补强证据,本人诉讼中还提出了“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循环诉讼的等角度出发,应予采信百度公司诉讼补强证据。”等理由。
2005年底仍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2005年4月13日,本人又提出:互联网行业具有快捷性、普及性特点,百度搜索引擎为大众化工具,相关公众多,使用面广、频率高,可以在短时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互联网行业商标只需2年,甚至1年即可驰名。况且,商标驰名并非一蹴而就,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05年4月13日前“百度”已驰名。
本人同时向法庭阐述,“避孕套”与“搜索引擎服务”确实跨类很大,关联性弱。但避孕套属于私密性极强的商品,在我国公众较为避讳。把使用在大众化服务上且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百度”商标使用在私密性极强的“避孕套”等商品上,必然对“百度”商标产生贬损的损害后果,而且“百度”商标与百度公司已经建立起商标法意义上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仅割裂了这种联系,减弱了“百度”商标显著性,还无偿利用了“百度”商标市场声誉,明显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评委属错误适用法律。
为了庭审效果更好,本人搜集并固定了夜来香公司明显恶意的证据,并制作了PPT当庭播放,充分证明夜来香公司故意搭“百度”公司便车的事实,媒体就此非常关注。
2012年4月6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撤销了商评委错误裁定。
商评委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2012年8月17日,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评述
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尚未达到反淡化的程度,加上我国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注册成本低,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现象泛滥,损害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我国实施商标战略,培育优势品牌。为此,我国更需要确立“反淡化”制度。
本案在律师的努力下,“百度”驰名商标被保护到毫不相关的“避孕套”等商品上,成为我国适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经典案例,有力的打击了“傍名牌”行为,给驰名商标权人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给恶意抢注者以警醒,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本案有利于推动我国的驰名商标彻底实现反淡化保护,从而最终有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为驰名商标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更有利于我国品牌经济的创立发展。
三、 风险提示
目前,我国“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屡见不鲜,滋生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驰名商标保护成为各大企业商标运营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但是应该注意,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万能的,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需要满足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损的条件。切不可认为驰名商标认定后就可高枕无忧。
(作者:马翔,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