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广州1月12日消息称,广州铁路公安局肇庆公安处“打炒”队员通过连日摸排调查,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查获一非法代售火车票“黑窝点”,现场查获火车票212张(票面价值人民币35000余元)及用于购票的身份证213张,一对新婚刚三月的年轻夫妇被刑拘,报道用了十分引人注目的题目《广铁警方查获今年广东最大“黑票点”》。 同日,主办此案的肇庆铁路公安处在其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以长微博发布了此案通稿。《南方日报》、新华社等官方媒体也报道了此案。
铁路警方主动向媒体爆料此案,并于1月13日在案发现场摆开阵势,悉数发还火车票、身份证和“黑票点”收取的每人10元的手续费给购票者,由媒体大张旗鼓宣传,其本意一是为了普法,希望购票人提高警惕,二是震慑票贩子,三是正面宣传铁路警方的工作成绩。
14日晚,《佛山日报》有关此事的报道链接到其官方微博上,立即引起友热评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当晚,本人发微博给这两家媒体,认为“本案的定性出了偏差。99年出的司法解释,是针对非实名购票的情形下,囤积车票进行倒卖牟利,损害乘车人利益,并扰乱客运秩序的行为。年轻夫妻受购票人之托,以乘车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实名网上订票,收到车票后后转交乘车人,完全是一种代理行为,收10元的报酬,不高,不违反购票人意愿。”15日,《佛山日报》刘蓉记者发来采访提纲,本人从法律专业的解读进行了简单分析和解答。
综合媒体最初的报道和铁路警方长微博发布的消息,可见警方是沿用以往的惯性思维、办案套路和宣传口径处理此事的,没有意识到办错了案,也是无意间引爆舆论。此案并不复杂,案情简单明了,涉案的是刚新婚不久的一对小夫妻钟某和叶某,铁路警方几乎是不费吹灰之力,人赃并获。
但是,这对小夫妻的行为,并不符合倒卖火车票的特征。
刑法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的倒卖车票、船票罪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立法本意是维护交通客运秩序,保障乘客的权益,所以禁止倒卖车票、船票。因此,倒卖车票并达到一定金额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问题是什么是倒卖?所谓倒卖,是我国法律中特有的表述,是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比如以前的投机倒把,用“倒”字,带贬义。现在多指,买进政府专营或管制的物资,之后转手再高价卖出牟利。但是,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对倒卖进行定义,导致对倒卖的解读有随意性。
准确的称谓应为贩卖,买进再卖出,赚差价。在倒卖车票、船票的交易中,买进和卖出的决定权在贩卖者一方,真正的购票人无定价权,所以倒卖车票会损害乘客的利益,导致乘客买不到票或者高价买票,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主观上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倒卖行为,是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的两个核心必备要件。
在非实名制购票的情形下,才有倒卖车票、船票牟利的可能性,倒卖者可以买进一定数量的车票、船票,然后高价向不特定的人出售。2012年元旦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所以倒卖火车票牟利的可行性已经不大。
火车票实名购买和网上订票,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在实践中,购票点分布不足,有的购票人没有条件上网或者不会上网购买,所以代购行为有合理性。根据民法通则,代购车票是一种代理行为,不违法,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因代购车票收取报酬也不违法。本案中,年轻夫妻受购票人委托,用购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网上实名订票,收到车票后转交购票人,完全是一种代理行为,收取10元的报酬,不高,不违反购票人的意愿,甚至比购票人亲自去购票还要节省时间和成本。这是典型的代理行为。更重要的是,订购的车票只能给委托人乘车使用,而不能转卖给第三人。所以没有倒卖车票的可能。代购与倒卖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说铁路警方定性错误。
令人惊诧的是,在《佛山日报》1月16日的第7版中,铁路公安表示:“旅客是连同身份证一起交给涉案当事人的,证票一致时可以办理退票、改签等业务,甚至利用火车站客流大、无人像识别仪用他人身份证及车票乘车。因此当证票都在涉案当事人手上时,他才是火车票的所有人,当他加收10元后,把票证还给回旅客时,火车票才真正属于旅客,这个过程就是倒卖过程。”警方的回应,已经是为了掩饰错误,脱离了基本的事实和证据,违背了基本的常识,对代购过程进行歪曲解构套上倒卖,谬误之大,难以形容:
一、“旅客是连同身份证一起交给涉案当事人的,证票一致时可以办理退票、改签等业务,甚至利用火车站客流大、无人像识别仪用他人身份证及车票乘车。”此说纯属猜想,本案中没有这样的事实,警方也无这方面的证据。警方抓人后,把火车票发还给了购票的外来务工人员,证明这对小夫妻不是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购票转卖给第三人,而是给委托购票的外来工本人。退票、改签,是火车票实名制必须同时配套的措施,是购票人因客观原因需要退票或改签,而且需要票证一致,退票之后不可能再转卖,改签的车票也只能原购票人使用,只能改时间或车次。利用火车站客流大、无人像识别仪的不足,用他人身份证及车票乘车,这也是一个臆想出来的理由。现实中,有谁会将自己的身份证和车票倒卖给他人,有谁会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倒卖车票?即便有这样的可能,这也是铁路当局在一开始就预见的问题,从一开始就要同步配套相关设施堵塞漏洞,花了大价钱没有为乘客把事情办好,反倒埋怨乘客和社会,是这个垄断行业一大特色。
二、“因此当证票都在涉案当事人手上时,他才是火车票的所有人,当他加收10元后,把票证还给回旅客时,火车票才真正属于旅客,这个过程就是倒卖过程。”这更是睁着眼睛说瞎话。铁路警方自己公布的事实,可以毫无歧义地证实,外来务工人员委托小夫妻购票,双方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证票买卖关系:1、购票人的身份证和火车票在他们手上,是因为他们要完成代理行为,他们成不了火车票的所有人,他们没有用这张火车票的意图,他们也用不了;2、收费10元,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是代理的对价,而不是加价,火车票已经有委托购票人的识别码,第三人用不了。把他们说成是火车票的所有人,是指鹿为马式的狡辩,进一步放大警方的错误;3、把证票还给旅客,证明他们完成了代理事项,火车票本来就是受旅客委托才订购,最后属于委托的旅客,证明自始至终都不是倒卖。在现实生活中,代理行为随处可见,代寄或代收邮件、汇款、包裹,代收代付水电费,代为收货送货,代收代付货款,等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不管警方如何歪曲、解构整个过程,都推翻不了外来务工人员与小夫妻之间的代购合意和事实。
三、铁路警方还称,“量到质是一个演变过程,目前法律界定加收服务费超过5元属违法,票面价值超5000是犯罪,那加收10元、票面价值达三万多元的小夫妻就已构成犯罪行为。”这已经是不顾基本证据和事实的信口雌黄:1、法律没有规定服务费只能收5元。至于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委《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不能作为认定构成代买车票、船票罪的依据,本人将另文阐述;2、代售火车票,是代理火车承运人售票,本来是应当又火车承运人支付费用,铁路当局利用垄断地位,把费用强行转嫁给乘客,这已经违法;3、代购不是倒卖,与票面价值无关,代购多少都不构成犯罪。
这对小夫妻,主观上没有倒卖火车票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倒卖的行为。 倒卖不是可以随意张贴的标签。
为了强调本案的合理性,1月16日,办案民警还对《南方都市报》称,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有被人利用身份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险;二是有携款潜逃风险,“前年春运,佛山就曾发生过黑票点老板携款潜逃事件”;三是占用了其他订票旅客资源。
这三点理由是警方为了替自己的错误行为辩解,把想象发挥到极致。本案的小夫妻利用或者为他人利用购票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了吗?这只是可能性,更重要的是,本案没有这种行为。对收款后潜逃或挪用,现行的法律也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和救济渠道。如果这对小夫妻真有携款潜逃的打算,他们还会傻乎乎地买了票回到店里,让铁路警方瓮中抓鳖,而且人赃并获?铁路警方岂能把可能性当做事实。第三点理由更荒唐。购票人不该购票乘车吗?不会上网或者没有条件上网的购票人不能委托订票吗?谁占用了谁的资源?到车站排队买票就不占用其他订票旅客资源了吗?
任何抗辩都必须基于事实,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常识,任何理由都应当符合逻辑,这样才有说服力。办案机关没有妙算的神机,办案警察也是常人,不可能保证不出错案。办案机关要出成绩,要让上级领导赞赏,还希望让社会公众都知道,这是当下中国社会的某种风气。铁路警方大张旗鼓宣扬本案,基于一种十拿九稳的把握,要好好宣扬工作成绩,但引起这么大的质疑和批评,这是铁路警方始料不及的。
既然轰轰烈烈地出了错,希望铁路警方轰轰烈烈地纠正。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给社会一个交代,不丢人!
【作者简介】
成尉冰,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特别奖和优秀奖得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