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很多人纷纷从各个角度对此政策进行了评论,有人认为该政策可以抑制短期炒作行为,鼓励长期投资;有人认为,该政策不符合《公司法》同股同权的规定,是一种歧视政策;还有一些人,将眼光放的更宽,从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的税收差别待遇的角度,认为该政策无疑是对本来就十分不景气的证券市场雪上加霜。那么是取得上市公司股息差别化的股息红利政策呢?对此应如何认识和解读呢?本文拟从如下角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差别化股息、红利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VS 机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的不同,上市公司的投资可以分为机构投资和个人投资者,对其取得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个人所得税法对股息、红利所得规定的税率为20%,且无任何税收差别待遇,2005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降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的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个人负担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实际税负;时至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次发布的新文件的精神旨在通过税收政策的方式,抑制短期投机行为,鼓励长期投资,根据个人投资股票的时间长短确定减免应纳税所得的比例,如果个人投资上市公司的期限在1月以内,其取得股息、红利应全额纳税,实际税负率为20%;如果在1年以内,则减按应纳税所得额50%纳税,其实际税负率为10%;而投资期限1年以上的,则减按应纳税所得额25%纳税,其实际税负为5%。
对于机构投资者(除证券投资基金外)来说,税法规定较为简单,对取得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月以上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差别化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1)个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税收差别待遇?(2)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税收差别待遇。
二、差别化股息、红利税收政策的评析
按照国际的通行惯例,法律对待投资的态度通常都是鼓励长期投资,规制短期的投机行为,在税法领域通常表现为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较高的税收,而对股息、红利所得往往适用免税政策。其好处是可以鼓励长期投资,保证资本的稳定性,各国税法所采纳。这可用来解释为何税法根据投资的期限不同,税负也有所不同的原因所在。
1、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间的评析
为何又存在个人投资和机构投资者税负的差别呢?即为何会出现,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月以上的既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个人投资即使持有12月以上,仍需要缴纳5%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呢?有人认为,对机构投资者实行免税政策的目的在于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因为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收益最终还需要分配给个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点从我国的实际来看,很多机构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国有企业等,都属于是国有控股企业,股东通常是国家,那么实质上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这就意味着并不存在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而对机构投资者的免税政策,是否实质上导致税收歧视,或者说,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应将此因素考虑进去,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2、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对财税〔2012〕85号文划分的期限的评析
个人投资者由于财力的限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份额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要少的多,因此从我国股票上市实际来看,投资者每年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十分微薄。因此,实际税负为20%还是10%抑或5%,对个人投资者的影响不是很大。相反,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也给需要短线操作的投资者带来了税收规划的空间。根据财税〔2012〕85号文规定1月以内的股息、红利的所得全额纳税,1月-12月以内的则减按50%纳税,也就说1月和1月零1天的税负相差50%,这无疑给个人投资者带来短期操作的税收筹划空间。
3、关于是否应当彻底取消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
很多专家认为,差别化的股息、红利政策既导致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税负差别,又对抑制短期投资的行为作用不大,主张应当彻底取消差别化政策,对于持有超过12月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都给予免税政策,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也有人认为,之所以保留股息、红利税的目的在于限制公司的分配行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积累。笔者认为,财税〔2012〕85号文的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从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都偏少的中国实际来看,其调节作用并不十分明显,因为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往往不能够对股票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与此同时,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又导致了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差异,因此,财税〔2012〕85号文的作用值得商榷。
(作者: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交流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