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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给文化创意企业带来了什么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2-12-12 15:42:04   作者:刘天永   来源: 本站原创    --> 我要评论() 摘要: “营改增”已经如期在上海、北京、江苏、安徽、广东、福建六个省市启动,不难发现,这些…
发布时间: 2012-12-12 15:42:04   作者:刘天永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
摘要: “营改增”已经如期在上海、北京、江苏、安徽、广东、福建六个省市启动,不难发现,这些省份同时也是我国...

  “营改增”已经如期在上海、北京、江苏、安徽、广东、福建六个省市启动,不难发现,这些省份同时也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最发达的省份。由于我国“营改增”是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纳入试点的文化创意企业只是部分文化创意服务行业,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营改增”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究竟意味着什么,已经从试点前的扑朔迷离逐渐变得清晰。

 

  一、小型文化创意企业受益大,服务商面临重新洗牌

 

  “营改增”新政把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作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大大提高了原增值税条例中的50万(80万)的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无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这比试点前营业税制下5%的营业税率整整低了2个百分点。因此“营改增”后,小型文化创意企业税负整体下降百分之四十。
 

  对于大中型的文化企业而言,从上海的试点反馈来看,百分之七十的企业税负下降。对于纳入试点的一般纳税人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税负的变化取决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
 

  位于北京中关村的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动漫企业,按规定被纳入试点。“营改增”启动后,根据其测算,税负会有1/3的下降。去年公司的的营业额近1200万元,按照之前5%的营业税计算,去年缴纳了60万元左右的税款。“营改增”后,销项税额按照6%计算则要缴纳68万元左右的税收,但是,公司每年所购进的硬件设备、办公用品、相关固定资产的抵扣金额有24万元左右,因此实际缴纳税款只有44万元。相较之前6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减少了16万元。
 

  上海作为首个城市启动“营改增”后,其他省市纷纷争取尽快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税收洼地”效应的存在。上海启动“营改增”后,按照规定,其他省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从上海试点文化创意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作为进项票进行抵扣,从而降低税负,无疑,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试点地区文化企业的谈判筹码。根据试点反馈的信息来看,确实有许多企业纷纷调整了自己的上游服务商,从而使非试点地区的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处于被动局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差额征收遇到“麻烦”
  

 

  “营改增”试点后,按照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采取了有条件的延续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然而,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不少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北京经营广告公司的赵先生反映,“营改增”后,其公司规模不大,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最近在和北京另一家广告公司商务谈判时遇到了困难。对方是本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要求赵先生的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或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要求赵先生公司弥补多交的增值税款。赵先生说,以前缴纳营业税的时候,按照规定,对方公司则是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他们支付费用的。
 

  赵先生反映的这一情况,在营业税制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营改增”后,按照上文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支付给上游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不能按照原差额征收政策进行扣除。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上游服务提供商是试点一般纳税人,那么接受方则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 “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的情形;另一种情况是,上游服务商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自然也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也不能按照差额征收进行扣除税基。
 

  出现这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解决,从而化解在商业谈判中的被动地位。

 

  三、各地出台财政补贴,申请审查严格

 

  2012年启动的“营改增” ,中央文件对试点行业、税率、免税政策、税收划分、政策的衔接、发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定。针对可能出现的税改带来部分企业税负加重的情况,中央只是做出了“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总体性的要求;如何进行补贴,中央并无统一安排。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营改增”启动后,为了实现中央的政策目标,均制定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
 

  上海出台的《关于实施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会【2012】5号)明确了具体申请流程,“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操作方法是试点企业按月报告,财政部门“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
 

  北京市相关部门先后发文,就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纳税人的资格、申请流程、管理和受理机关、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试点企业填写税负变化表,提供“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上年同期营业税”三类数据。
 

  其他启动试点省市也都做了上海、北京类似的原则性规定。落实到实际申请和拨付实务层面,目前只有上海有可借鉴的经验。一方面,政府部门要严防出现国家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企业也存在天然具有多报数额的倾向。加之,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税模式的差别,企业和财政部门统计口径不一,如何确定补贴的数额成为争议点。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介绍,上海已经出台具体补贴方案,标准大致是企业税负累计超过3万元,由财政部门补贴70%,在年底再进行清算。
 

  因此,对于税负增加的企业,要想成功申请到扶持资金,需要保管好各种凭证、账簿以及合同文件等,提供合规性的申请材料,这实际上对试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交流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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