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莫言热”已经渗入各行各业。而紧追热点的商标注册领域,当然不会落后。根据媒体报道,有一侯姓工程师在2008年注册了“莫言醉”商标,近期将以一千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某知名酒企,引起广泛关注。那么,“莫言醉”商标是否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笔者认为,虽然“莫言醉”商标未侵犯莫言姓名权,但该商标涉嫌“夸大和欺骗消费者”,其效力存疑。以下笔者将从法律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莫言醉”商标是否侵犯作家莫言的姓名权
判断“莫言醉”是否侵犯作家莫言的姓名权,需要了解姓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侵犯姓名权应具备以下两大要件:首先,被侵犯者应当是公众名人。其次,侵权方实施了假冒、盗用该公众名人姓名的行为。就“莫言醉”商标是否侵犯作家莫言姓名权而言,虽然莫言早已成为公众名人,但“莫言醉”中的“莫言”是否与作家莫言的姓名是否具有对应性则存在疑问。根据文义解释,“莫言醉”中的“莫言”指的是“别说”或“不要讲”,词性应为动词,而作家莫言实际上为名词,含义上也与“别说”或“不要讲”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莫言醉”商标与作家莫言的姓名不具有对应性,并不侵犯作家莫言的姓名权。
二、“莫言醉”商标涉嫌欺骗消费者,效力存疑
“莫言醉”商标虽不侵犯作家莫言的姓名权,但该商标涉嫌欺骗消费者。根据商标查询结果,“莫言醉”商标用于的商品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莫言醉”从文义来看,是指不要说醉,有劝消费者多饮酒之嫌。而对于普通酒类消费者而言,其看到该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喝此酒不会醉”的联想,或者误以为该酒具有非凡的品质。
《商标法》第10条第7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司法实践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夸大表示,从而欺骗公众的,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就“莫言醉”商标而言,其显然对使用该商标的酒精饮料或白酒的品质做了超过固有程度的标识,容易使得酒类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做一简单类比,“莫言醉”与“千杯不醉”在误导消费者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笔者认为,“莫言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7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情形,其效力存疑。
三、相关主体可以申请撤销“莫言醉”商标
如果“莫言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商标,则依据《商标法》第41条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不仅商标局有权撤销该商标,而且其他任何主体也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局撤销或相关主体请求商评委撤销均没有相应的期限限制。
(作者:操乐龙,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