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7月24日,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发布报告称,2011年中国承接的离岸软件外包市场规模达到41.23亿美元,同比增长22.8%,预计未来五年将会持续以25.3%的复合增长率快速攀升。从某种程度而言,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政府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密不可分,其中,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尤为直接和明显。在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原先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但离岸外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受到影响,其将继续享受流转税环节的免税待遇,由原先的免征营业税变更为免征增值税。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0】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试点从上海市进一步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等8个省(直辖市)。根据财税【2012】71号,扩大试点地区将继续适用财税【2011】111号,具体规定为: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免税范围
根据财税【2011】111号,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根据财税【2010】64号,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主要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类别主要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此外,财税【2010】64号对各类外包服务的类别和适用范围均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如软件研发及外包属于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其可以分为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和软件技术服务两个类别。其中,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的适用范围为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软件技术服务的适用范围为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三、离岸外包服务的免税申请程序
由于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0】64号并未对免税申请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层面中,各地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具体实施办法,如天津市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此外,上海、重庆、厦门等地也就该问题出台了具体规定。因此,注册在不同地区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就其取得的离岸服务收入申请免缴增值税。
虽然各地的免税申请程序存在细微的差异,但总体而言,离岸外包服务的免税申请程序主要涉及两大步骤,分别为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认定程序和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备案程序。
(一)向商务委员会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的主要步骤为:
1、系统注册
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首次登入系统的企业需要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完成系统注册程序。
2、录入合同信息
在系统中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如合同的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的金额、签订日期等。
3、报送相关材料
企业需要向商务委员会递交与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相关的材料,如合同文本、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等。
4、审核确认
商务委员会审核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与在线录入信息的一致性,如果审核的结果为一致,则商务委员会对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予以确认,并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备案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性质得到商务委员会的认定后,企业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增值税,其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备案登记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务委员会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银行进账单、结汇单、发票等。同时,与企业相关的材料需要一并提供,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对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四、关于免税申请程序的要点提示
1、及时申请免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012年9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对“营改增”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该公告明确规定2012年9月1日前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自2012年12月1日起,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2012年9月1日(含)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因此,试点企业如果提供了符合增值税免税项目的离岸外包服务,应当及时申请免税的税收优惠,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因而增值税的免征将直接导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免征。综上,离岸外包企业增值税的免征将极大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华税律师建议离岸外包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有利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依据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原本属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无需通知第三方。由于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涉及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合同的变更可能导致合同性质的改变,从而造成变更后的合同不符合增值税的免征范围,因而经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商务委员会备案。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很可能比较频繁。因此,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此项规定,如果出现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企业可能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引发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处以0.5倍罚款的重大涉税风险。
3、保管好交易过程中凭证
离岸外包服务的免税申请程序的要点在于主管机关对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性质的认定。为便于主管机关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华税律师在此特别提示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凭证的留存,尤其是能够证明合同性质为离岸外包服务的凭证,如框架合同、协议书、需求定单等。企业也可考虑使用主管机关或第三方提供的合同范本以方便主管机关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如技术交易市场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等。
此外,由于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合同金额进行确认,因而企业应当高度关注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关的外汇收汇凭证的留存,如结汇单、银行进账单、发票等,以证明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离岸外包服务确实发生并实际履行。如果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境外企业委托境内机构代付的,企业还需提供来源于境外单位收入的证明材料,如境外企业与境内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汇款单、受托单位收到的银行收款通知书等。
(作者: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交流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