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陈耀权 郑厚哲
送达,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送达是连接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重要桥梁,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旨在保护当事人程序性法益。
电子送达是送达中一种高效并早已为各国法律认可的送达方式,目前在中国境内的电子送达主要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社交网络的普及正迅猛颠覆着人们的传统生活,并悄然影响着各国法律实践。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送达形式更为多样化,已远不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传统形式,在各国司法应用中日益引起关注。
域外:Facebook成为送达新路径
Facebook等社交网络在全球范围的普及,触动了各国司法机关敏感的神经。日前,英国一起商事案件的原告律师申请通过Facebook向被告送达。该律师称,被告的Facebook账号近期增加了两个好友,证明该账号仍在使用,遂申请通过Facebook向该账户发送起诉书,获英格兰高等法院大法官批准。这是英国法院首次授权通过Facebook发送起诉书。
而通过Facebook送达,在域外司法实践中早已不是创举。
2008年12月,澳大利亚法院批准一家抵押贷款公司律师的申请,允许其通过Facebook通知一对一直无法通过传统方法联系上的夫妇,告知他们因房贷违约而丧失房产所有权。这是全球首例通过Facebook送达的案件。
2009年3月,新西兰法官批准用Facebook发送起诉书给一名旅居海外的男子。新西兰因而成为全球第二个尝试通过Facebook送达的国家。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耀权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送达难”问题较为突出,制约审判工作效率,也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随着电子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网络的普及和人们对网络环境的适应,参考域外对电子送达的新尝试,中国法律也可适时考虑将社交网络渠道纳入电子送达的范畴。尤其对于跨国案件,社交网络更为便捷高效,具有传统送达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将在跨国诉讼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中国:电子送达方兴未艾
中国的电子送达制度刚刚起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可以使用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即开始尝试电子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网转载的一篇报道显示,2009年起开始试行电子送达的东莞第二法院虎门法庭,电子送达率已高达99%以上。近期该院开始试行采用手机短信平台方式送达,效果良好。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一行赴重庆调研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在重庆相关法院试点应用情况。奚院长指出,希望进一步加大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实践力度,并适时向全国推广。
2011年底,广受瞩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正式揭开面纱。在这次对民事诉讼法实施20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中,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的改革成为重点内容之一,电子送达制度正式在立法层面提出。草案新增第八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这意味着以传真、电子邮件为主电子送达的方式,有望将在修正后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
中国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已经为以传真、电子邮件为主的电子送达铺平了道路。而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改,将在立法层面为电子送达全面推广扫清障碍。可以预见,电子送达将在今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成为常态。
未来:社交网络等新生电子送达方式或有所期
电子送达随人类通讯技术进步应运而生,经历了从陌生到普及,从实践试路到法律认可的过程。电子送达相较传统送达具有不言而喻的优势: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电子送达大大简化了送达流程,节约了送达成本,避免因送达耽搁造成后续司法程序的延误;对于当事人而言,电子送达能较为直观全面地让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诉讼情况和己方权益。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郑厚哲律师也提出,新生的互联网技术和IT产品也存在一些固有缺陷,存在一定技术风险,尤其是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安全漏洞等,给电子送达带来了不确定性。但随着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和认可,包括社交网络等更多更新的电子送达方式终将涌现,并最终为各国立法所认可,这是未来送达的必然趋势。在当今中国,微博、人人网等社区型网站发展迅速,web2.0时代已经到来,中国民事诉讼法也正逐步适应科技发展新形势,对立法和司法做更多的前沿尝试。
1996年,在英国伦敦皇室法院,全球第一起通过电邮方式送达司法命令的案件诞生。16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立法建议中终于出现了电子送达的身影。2008年,全球第一起通过Facebook送达的案件诞生。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交网络等更新形式的电子送达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应不会再等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