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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伟犯侵占罪刑事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日期:2016/2/27 13:58:35
王宏伟犯侵占罪刑事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王宏伟犯侵占罪刑事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1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103号
原 审自诉人孙国利诉被告人王宏伟侵占(申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0)多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0)锡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宏伟不构成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国利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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