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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精志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讨论
事实: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万安镇“雅居乐”工程项目需要,向成都精志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2009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成都精志诚机械工程委托四川精志诚砼材公司向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办理结算,并收取货款。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11年5月11日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精志诚砼材公司向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办理结算,并收取货款。
2011年11月10日四川精志诚砼材公司收到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100万承兑汇票,其中的593445元四川精志诚砼材公司按约支付给了成都精志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成民初字第655号判决(已生效)认定四川精志诚砼材公司收取的593445元为四川精志诚砼材公司代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取的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的货款。判决生效后,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成都精志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追讨相应的货款。成都精志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文书向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退还了593445元。至此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还欠成都精志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93445元。
成都精志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辩称2011年11月10日四川精志诚砼材公司收到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100万承兑汇票,其中的593445元是支付给原告的,原告不应该退还此款。恒通与四冶的案子中恒通公司未上诉表明放弃了593445元追偿权。
本案焦点:诉讼时效起算点?
我们认为是退还593445元时开始计算。
本案诉讼技巧:
本案我代理原告最终胜诉。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对方开庭中辩解2011年11月10日支付的100万全是支付给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11年就还欠原告593445元,原告的诉请过了诉讼时效,此案可能又是另一个结果了。或许这就是律师的价值。
成都华阳魏律师:15828654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