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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司法执行中的权力冲突与利益保护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日期:2016/2/27 13:39:30
发布时间: 2016-02-22 15:42:01   作者:史熙伟   来源: 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    -->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史熙伟,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2-22 15:42:01   作者:史熙伟   来源: 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史熙伟,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微信号:zhonglv_lawfirm)


  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调整及煤炭市场形势的重大变化,矿业权被查封、冻结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炭采矿权查封、冻结登记信息的煤矿公示》显示:自2015年1月至10月,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就收到煤炭采矿权法院协助执行通知52份,其中要求协助查封、冻结采矿权的通知41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因此,矿业权被查封、冻结后,可能被采取拍卖、变卖等司法执行措施。

  

  一、涉矿民事案件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

  

  矿业权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物权,既是一种用益物权,也是一种行政许可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涉矿相关主体的权属争议、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关系时,常常通过将矿业权予以司法拍卖、裁定或判决的形式将矿业权的物权关系作出调整。而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矿业权的流转对经营主体等条件有一定的限制并且要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批,否则无法完成矿业权的变更。但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就受让主体等条件往往没有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沟通,这样就造成要么法院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要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变更登记破坏管理秩序,从而导致涉矿民事案件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中的利益保护

  

  1、矿业权登记部门有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体现了行政部门应该协助法院执行,因此也理应包含涉矿司法判决的执行。

  

  2、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法院执行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审查

  

  尽管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矿业权审批主体,有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但是矿业权登记部门不应被动地执行法院判决,而应积极履行其审查职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生效的判决文件,依法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按照该通知第13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具体到山西省,因资源整合的政策,对矿业权的变更还有一些更加严格的限制。

  

  3、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中的利益保护

  

  在司法权与行政权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法院执行中,同样应该依照矿业权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对双方主体的资质条件、转让条件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协助法院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暂不予办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待条件满足之时再行申请办理。矿业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决定与法院判决相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裁判文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但维护了矿业权管理秩序的稳定,避免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的潜在威胁,在实践中应准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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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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