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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p2p非法集资、托管、自融、拆标十大生死考验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日期:2016/3/9 2:02:07
发布时间: 2015-12-30 09:11:20   作者:张启明   来源: 京都律师事务所    --> 我要评论() 摘要:      笔者曾在12月11日《e某宝被查,剩下的几千家P2P…
发布时间: 2015-12-30 09:11:20   作者:张启明   来源: 京都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
摘要:

 

   笔者曾在12月11日《e某宝被查,剩下的几千家P2P何去何从?》(点击阅读原文直接查看)一文中大胆预测:“e某宝事件,是P2P行业洗牌的一个重要征兆,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行业洗牌即将开始”。

 
  话音未落,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细则”),也就是说江湖上流传已久的P2P监管细则开始征求意见了。
 
  整个P2P行业良莠不齐,竞争日趋白日化,跑路平台屡创新高,尤其是资金百亿级平台的危机爆发,在这一大背景下,不难想象监管层祭出“杀威棒”的严厉程度。
 
  2016年,必将是P2P行业洗牌元年。
 
  在18个月业务调整期间内,各个平台可能会走上这样几条路:
 
  招安,将光荣地成为一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归隐,行业凶险,“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整合,平台间的横向联合和产业链的纵向整合;死掉,资金链直接断裂,不管你跑与不跑,警察都在那。平台命运如何,既取决于架构设计、业务模式、发展规模,也取决于这18个月的业务调整。
 
  下面我从十个方面和大家探讨一下——洗牌期P2P平台业务调整方向?
 
  第一,我是P2A、P2B,我不是P2P,用不用按照监管细则调整业务模式?
 
  有的平台提出,我的模式不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是个人对公司的借贷,也有的平台提出,我不是P2P平台,而是互联网三方理财平台,是帮客户实现理财需求的,这些平台是不是就不纳入监管细则的监管呢?
 
  监管细则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中的个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公司,无论是P2A、P2B、P2P,这些都是业界“昵称”,监管细则确定的正式名称是“网络借贷”。所谓的互联网三方理财,如果仅是提供理财咨询、评估、建议,属于一般咨询服务,并不属于监管范畴,但如果撮合客户资金出借,或者说平台居间为客户购买相关产品,应当按照监管细则监管。
 
  第二,资金存管于银行还是托管于银行?
 
  管业务的规定,托管银行还要承担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和披露资金使用信息的义务,相对于P2P庞大的交易规模,银行显然力不从心,P2P平台也无法承担托管成本。
 
  简单地说,客户资金要统统放在银行,借贷双方实名开户,交易信息与资金去向形式上一致,银行不承担对虚假标或利用虚假交易信息审核职责。
 
  第三,到底啥是资金池,如何判定平台到底有没有资金池?
 
  绝大部分P2P平台都喜欢资金池,也都需要通过资金池来调配资金。从字面上看,资金池是资金的蓄水池;从实质上看,是平台对客户资金的归集和控制。P2P平台的本质属性是中介,承担借贷撮合的职责,资金的出借、划转、归还,平台发出的是客户指令,客户资金不应该归集或沉淀于平台的账户中,如果出借端与项目端存在资金差额,平台又能够支配这部分资金,就证明资金池可能存在。资金池持续扩大的平台,容易演变为庞氏骗局,导致平台刑事风险增大。
 
  第四,监管细则出台后,非法集资的界限如何厘清?
 
  在监管细则出台前,每一个P2P的从业者,在拓荒前行的同时,内心都隐藏着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担忧。监管细则出台后,大家终于松了一口气,终于有合法的身份了,业务有章可循了。问题是,监管细则出台后,P2P行业与非法集资是否就泾渭分明?
 
  实际上,监管细则出台前,绝大部分平台如果资金链断裂,都可能按照非法集资追究刑事责任。监管细则出台后,坚守中介属性的平台,严格遵守监管细则划定的红线,即便出现兑付危机,也不能按照非法集资的几个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没有备案从事P2P业务的平台,发布虚假借款项目的平台,归集、使用、占有客户资金的平台,违反监管细则十二条禁令的平台,依然具有非法集资犯罪刑事风险。
 
  第五,关联公司通过平台融资是否属于自融?
 
  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能触碰客户资金,平台自己发标融资这显然是自融。平台的关联公司,通过平台借款,是否属于自融呢?笔者很早就提出关联公司自融的主张,在《e租宝被查,剩下的几千家P2P何去何从?》一文中也主张“平台关联公司参与借贷的,要与平台尽快剥离”。因为自融的概念,要从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角度去解读,刑事责任通常会突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限制,更多的考量的是各个主体的实际支配关系。
 
  一个公司,因融资需求设立一个平台而向客户募集资金,这是最常见的自融;通过交叉持股的关系,或代持股,借款公司与平台公司实际控制关系相同的,同样会被认定为自融。但是,平台公司与借款公司,存在个别共同的股东,两个公司虽是长期业务伙伴但分别独立运作的,还是与自融有本质区别的。
 
  第六,是否要剥离增信、自担和刚兑措施?
 
  据我了解,绝大部分平台虽然口头宣称对于客户逾期还款,平台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但是在现实操作中,通常都会通过购买逾期债权或者其他方式,代偿不良借款项目。所以就存在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当你询问平台坏账率是多少时,答案都是零。
 
  从刑事风险角度分析,还本付息是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监管细则禁止平台承诺还本付息,是要将平台与非法集资进行实质的切割。监管细则明确禁止平台增信,自担和刚兑,笔者认为平台要尽快剥离这些措施,还原出平台正常的坏账率,以证明平台中介属性。
 
  第七,平台以后还能不能拆标组合?
 
  P2P平台拆标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比如1000万的借款项目,拆成10个100万的借款,这叫金额拆分;比如100万的12个月的借款项目,拆成两个100万的6个月的借款项目,这叫期限拆分。
 
  有的平台将借款端的项目进行任意的拆分,组合成资产包在平台上进行销售。笔者曾反复询问这些平台,借款端项目与资产包能否形成匹配关系,最担心的是这些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非法募集资金,他们答复称,在后台数据库是能够完全匹配的。
 
  拆标组合满足了平台对流动性和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的一面,但也会产生错配,存在挤兑风险。监管细则对期限的拆分明确禁止,建立在期限拆分基础上的拆标组合模式,为监管细则明确禁止。
 
  第八,平台的余额理财项目是否被禁止?
 
  很多平台推出余额理财项目,接受客户授权自动划转客户账户余额,资金用途包括货币基金和购买平台产品,货币基金与平台产品配比的比例不固定,客户可以随时赎回。余额理财项目虽然提高了客户闲散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客户收益,但是监管细则明确禁止平台发售基金产品,余额理财项目易形成资金池,还存在期限的拆分,可能会被划为违规产品。
 
  第九,监管细则明确禁止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相关权益转让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互联网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信托产品,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或牌照,监管细则明确禁止网络借贷中介进行销售。但并未明确禁止权益类转让类项目,比如,有的平台将信托受益权拆分在平台上进行转让,是否属于销售信托产品?
 
  这种情况争议较大,笔者个人认为,监管细则禁止各类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进入P2P的借款端,目的是为了降低P2P的风险,以防止引起类似于次贷危机的系统性风险。信托受益权转让类项目,可能会突破信托法合格投资人的限制,不可避免进行期限拆分,可能会被划为违规产品的范畴。
 
  第十,线下P2P业务还能不能开展?
 
  很多人将P2P分为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线下模式被认为玷污了P2P“互联网+”的纯正血统,诱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群体投资,进行虚假宣传,广受业界诟病。监管细则明确禁止线下推广,只允许线下风控,P2P将回归线上运行。
 
  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启明,曾获得省级“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等称号。擅长领域为金融犯罪案件,曾办理过“巨鑫联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北京市首例老鼠仓犯罪案件等一系列重特大金融犯罪案件;曾参与多个平台模式设计、风险防控、危机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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