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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水价改革听证会法律分析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5-11-19 14:05:28   作者:周伟林   来源: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周伟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郑…
发布时间: 2015-11-19 14:05:28   作者:周伟林   来源: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周伟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郑州市物价局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郑州市市区城市集中供水价格改革听证会(以下简称“郑州供水听证会”),会后媒体报道听证人之一的物价局工作人员称“涨价是政府的一个工作职能”,引发舆论热议。针对该次听证会相关媒体人员不能进入参加听证,听证参与人的组成等情况引起了郑州市民的热议。作为一个法律服务人员,笔者密切关注此事件的发展,并在分析相关文件材料后针对该次水价改革听证会相关情况进行分析。
 
  一、郑州供水听证会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图可知,郑州市在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及新闻媒体上选择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形式,但是正是这样的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后来引起舆论的不满,多数市民称没有看到公告,最后的报名结果看出仅有97位人员报名。在经营者方面及利益相关方全部由主管供水企业的城市管理局推荐各1人,而没有采用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物价局自己聘请了专家学者2人,政府部门4人,社会组织1人,人大和政协代表各1人。听证人5人全部由物价局人员担任。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合计19人,其中物价局聘请的有9人,城市管理局推荐了2人,其余则来自于所谓的“自愿报名,随机抽取”消费者参加人。在听证会组织过程中,未报名的媒体不能进入现场进行采访,导致了后续媒体的跟踪报道以及舆论的哗然。
 
  二、郑州供水听证会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本次郑州供水听证会系在推行阶梯水价政策背景下召开的,所以在此次听证会的内容不仅仅有水价价格的调整,还有阶梯水价制度的确立。阶梯水价的政策背景系为了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而落实的。河南省自2014年8月20日起执行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明确对于设市城市水价调整改革,必须同步推进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对于时间上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该文件明确了阶梯水价阶梯水量的确定,水量分为三级。“我省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量设置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基数应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应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具体各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近三年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和规定的用户覆盖比率确定。”
 
  该文件还明确了阶梯水价的制定,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安排。
 
  这样一个文件的制定,实际上对于阶梯水价的实施有了明确的指引,为什么此次听证会又引起了轩然大波呢。
 
  文件已经明确了,但是实施的是具体的机构和部门,而供水制度的改革关系的是每个公民以及供水企业的利益,而郑州的供水企业系国有独资公司,最终由郑州市财政局充当了出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如果从法的利益来分析,该次供水价格改革触动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包括政府、企业以及个人。正是公用事业的特殊性,国家专门制定了价格法,价格法明确了依照政府定价目录来确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
 
  在此次听证会召开前,新闻报道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省发改委2015年8月1日起将《河南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已经将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定价权限授权市县政府。也就是说本次水价改革的定价机关系郑州市人民政府。
 
  按政府定价运行机制来说,政府定价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或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发起,制定定价方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然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理由。
 
  整个政府定价机制运行完毕可知,政府定价应当考虑听证会的意见,整个听证会不会有结论,听证会系“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听证会的目的是为公共决策的科学性提供依据,本身就是舶来品,在民主法治没有完善的现行体制下,其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就不稀奇了。
 
  政府定价是应当举行听证会,因为该定价行为直接会调整经济社会关系。政府定价目录里政府定价主要也是在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我国正在公用事业领域推行PPP公私合作模式,未来经济体制的变革也必将影响政府定价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此次郑州供水听证会表面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完成了相关听证会的组织召开工作,但是在现今资讯发达的互联网时代,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已经多样化,由于此次郑州供水听证会在召开之前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善,而且听证会后相关价格主管部门没有从容应对媒体,直接导致此次听证会的效果没有体现,而是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三、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质询郑州供水听证会的法律分析
 
  2015年8月13日,相关媒体报道称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质询函,针对郑州供水听证会关于听证程序、听证参与人、阶梯水价方案、水价上涨等问题提出了质疑,要求郑州市物价局给予答复。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公益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的八大公益职责里面,就明确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2014年11月20日修正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系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责。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正是在履行自身职责,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公用事业的合理定价正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在此次事件中能够履行自身职责,正是未来公用事业政府定价机制的有力探索,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但是消费者作为单独的个体不能同政府进行公开的抗衡,但是公共决策里面如果没有制衡将很容易出现权力的“任性”,消费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所以靠谱的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的质询定会影响定价机关的决策,作为一个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挺身而出,敢于“亮剑”正是民主法治社会的脊梁。
 
  四、律师的积极参与是政府定价机制良性运作的有力保障
 
  定价听证会本身是舶来品,其良性的运作需要有积极的听证会参与人,良性的互动交流,积极的准备应对,合法的利益表达结合起来运作才能达到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律师本身不仅仅有其职业属性,还应当担负其社会属性。律师在完成自身工作的基础上,更积极参与社会公共决策,理性表达民众诉求,积极在民主法治背景下参与社会公共决策,不仅仅树立的是良好的社会形象,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引导民众合法合理表达诉求,也是法律服务人员的社会责任的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我们所追求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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