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董事的概念及其特征
根据证监会《指导意见》并结合英美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定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就是独立性。所谓“独立”,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我国证监会制定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之间利益,重点在于以维护中小股东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二、外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源起
独立董事制度创于美国。这一制度的形成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的。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单一制,公司除股东大会外,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关,公司没有单独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除公司章程限制外,公司所有的权力应当由董事会或在其许可下行使。由于“美国公开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以至于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才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问题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建立的。”
对于何为独立董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所谓没有“重大关系”是指以下情形:不是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并且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或供应商;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的;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独立董事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性。边种独立性表现在:其一,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委派或推荐,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不能与公司、公司的内部人、大股东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二,意思独立。独立董事以超然的地位,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督高层管理人员,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确保其遵守最佳行为准则;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薪酬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尽管有人认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不仅仅是监督;但监督仍然是独立董事最主要的和具有实质意义的职责。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参与董事会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来实现的。这些委员会的存在和构成是其独立性的重要指标。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挂牌的国内上市公司拥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建议国内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扮演的正是独立监督者的角色。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地与公司的内部审计员或首席财务官协同工作,并充分利用公司外部合法的审计员,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督察公司内部的审计程序,详细讨论审计业务中的问题,收集审计师们关于审计管理方面的建议,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言之,审计委员会主要对公司进行财务监督。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通过制度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和提名董事物经理人选对其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创于美国。这一制度的形成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的。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单一制,公司除股东大会外,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关,公司没有单独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除公司章程限制外,公司所有的权力应当由董事会或在其许可下行使。由于“美国公开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以至于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才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问题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建立的。”
对于何为独立董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所谓没有“重大关系”是指以下情形:不是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并且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或供应商;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的;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独立董事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性。边种独立性表现在:其一,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委派或推荐,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不能与公司、公司的内部人、大股东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二,意思独立。独立董事以超然的地位,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督高层管理人员,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确保其遵守最佳行为准则;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薪酬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尽管有人认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不仅仅是监督;但监督仍然是独立董事最主要的和具有实质意义的职责。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参与董事会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来实现的。这些委员会的存在和构成是其独立性的重要指标。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挂牌的国内上市公司拥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建议国内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扮演的正是独立监督者的角色。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地与公司的内部审计员或首席财务官协同工作,并充分利用公司外部合法的审计员,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督察公司内部的审计程序,详细讨论审计业务中的问题,收集审计师们关于审计管理方面的建议,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言之,审计委员会主要对公司进行财务监督。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通过制度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和提名董事物经理人选对其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一)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要真正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根本的是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损害国家、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会导致管理层的腐败,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寻求战略投资伙伴,逐步增加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比例,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对于新上市公司,国家应根据其主导产业和行业特点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确定国有股份和控股股东的股份上限,从而使上市公司不但做到了股权多元化,而且做到了股权分散化,为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尊定制度性基础。
(二)加强独立懂事的信息披露。虽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出,应披露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个人情况、履行职责情况等,但现有的披露内容扔不能反映独立董事工作的真实面貌,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制定相关的披露原则,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的哪些信息必须详细真实披露;哪些信息可以选择性的披露。具体而言,应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独立懂事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及绩效。包括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情况、对重大决策的表态和投票情况、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实性的意见等等,将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真正置于市场的环境之中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中国现在的公司机构里,既有独立董事,又有监事会。尽管监事会作为大陆法系二元模式公司结构的代表,中国的监事会并没有真正发挥到它的作用,中国的监事会需要进行一些改革以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与监事可以定义为不同的监督者。监事会可以主要监督公司财务、交易,独立董事则主要监督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行为及决策。监事会的监事与独立董事各自监督的领域不同,这种双重监管模式可能更有利于公司正常运作,同时也能保护股东利益。
(四)完善独立懂事选聘机制。应拓宽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这样可以形成一种竞争机制,可以提高独立懂事的效率。也可设立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的提名主体,向公司推荐独立董事人选。要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在独立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强制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五)建立独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开办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外国的通常做法,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也是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独立董事也和其他董事一样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有关法规,表决时投赞成或弃权票的独立董事也免不掉法律追究。这种权、责、利三者严重失衡的机制下不利于形成一支由合格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董事力量,独立董事制度有可能因风险太大、无人愿意受聘而“形同虚设”。因此,建议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使独立董事在履行义务中能够有效规避和控制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
(六)独立董事退出完善。独立董事退出时独立董事选聘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下一届选聘的开始。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有权罢免不符合要求的独立董事,但要建立正规的罢免程序。应建立独立董事罢免制度,包括:披露独立董事被罢免的事由,披露独立董事就发表的的声明;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以补偿罢免给独立董事带来的损失;在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罢免独立董事时,强制其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防止大股东借罢免之名行自己利益之实。
结语。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综合上述诸多研究,可以看出:从理论上来讲,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克服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还存在适应性问题,加之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因此对于我国应该如何建设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从实践检验来看,由于选择样本、研究角度及研究方法的不同,关于独立董事对我国上市公司影响的实证研究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国外的相关研究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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