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丹,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一、红筹架构的搭建
1、设立境外融资及拟上市主体——Kuree
2006年3月31日,Kuree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06年5月15日,实际控制人冯鑫及其他中国居民取得Kuree全部股权。
2、Kuree设立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互软科技
2006年7月3日,Kuree在北京出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互软科技。
3、Kuree境外私募融资
2006年,Kuree进行了A轮融资。2007年Kuree进行了B轮融资。2008年进行了B+轮融资。
4、Kuree、互软科技与暴风网际建立协议控制模式。
当时暴风科技在境内的运营实体均在暴风网际名下,2007年7月Kuree、互软科技与暴风网际及暴风网际届时股东冯鑫和韦婵媛分别签署了关于互软科技协议控制暴风网际的有关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互软科技与暴风网际签署《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互软科技向暴风网际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每季度收取不低于30000元的咨询服务费。
(2)为保障《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的执行,暴风网际股东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3)Kuree与暴风网际及其股东签署了《独家购买权合同》约定Kuree或其指定人有权随时向冯鑫、韦婵媛购买其持有的暴风网际全部或部分股权。
(4)互软科技与暴风网际签署了《非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及《非专利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等协议,暴风网际将5项非专利技术以人民币10000元转让给互软科技,互软科技再将上述5项非专利技术许可暴风网际使用,暴风网际每年向互软科技支付许可使用费人民币10000元。
(5)互软科技与暴风网际签署《域名及网站版权独家认购合同》,约定互软科技对暴风网际持有的域名与网站版权拥有独家购买权,并且互软科技有权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或者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随时从暴风网际购买其持有的上述域名与网站版权。
(6)冯鑫、韦婵媛分别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地将其在暴风网际的全部股东权利授予互软科技行使。
5、红筹架构搭建后,结构如下:

二、红筹架构解除
2010年12月实际控制人冯鑫、Kuree、互软科技、暴风网际及其他有关方签署了《终止协议书》,终止了前述Kuree、互软科技、暴风网际之间的协议控制安排。2010年12月有关各方签署了《重组协议》,对红筹架构的解除及暴风网际的股权结构调整作了相应安排。据此,冯鑫之前所搭建的红筹架构解除。具体过程如下:
1、Kuree退出互软科技,暴风网际受让暴风影音相关知识产权
根据《重组协议》约定,Kuree将其持有互软科技的75.9293%股权转让给金石投资;将其持有的互软科技24.0707%的股权转让给和谐成长。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Kuree不再持有互软科技任何股份。
另外暴风网际受让暴风影音的相关知识产权。
2、境外股权回购
Kuree通过回购境外投资者的股份方式,实现境外投资者投资溢价退出。2011年7月14日,上述股份回购完成,此后境外投资者IDG和Matrix不再持有Kuree的任何股份。
3、红筹架构项下相关协议的终止
2010年12月15日,互软科技、暴风网际及其他相关方签署《总之协议书》,据以终止各方在前述控制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根据该等《终止协议书》,各方之间不承担基于控制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和责任,各方自动放弃任何对另一方在控制协议项下的追诉权、求偿权。同时,各方确认,除上述控制协议之外,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对暴风网际产生或可能产生控制关系的协议。
4、暴风网际的股权调整
为了引进和谐成长、金石投资等境内投资者,暴风网际进行了一系列股权调整和融资,之后各方结构关系图如下:

5、相关主题的清算注销
Kuree与互软科技办理相应的清算和注销手续。
三、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1、税收
红筹架构在搭建和拆除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次的入股、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每次交易均应关注交易价格和相应税收。
红筹架构搭建属于相关当事人的资金投入,过程中并未产生收益,相关当事人不涉及到中国税收缴纳的情况
在解除过程中,Kuree将其持有的互软科技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金石投资及和谐成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Kuree此次股权转让按10%征企业所得税,并且实行源泉扣缴,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控制协议的履行和终止
控制协议是VIE结构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协议的终止是拆除VIE结构的手段,但是该协议的执行情况仍然备受关注,因为可能存在潜在的纠纷。
Kuree、互软科技与暴风网际签署的控制协议,除《非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及《非专利技术使用许可协议》部分履行外,核心控制协议均未实际履行。该等协议的未实际履行实际上是进一步支持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经营管理层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化。
该等协议解除后,Kuree及互软科技随即注销,完全避免了在履行协议控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Kuree公司通过协议控制互软科技,而作为公司创始人冯鑫是否在此期间仍保持对境内全资子公司互软科技的控制,是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暴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1)协议控制之前作为第一大股东。
(2)协议控制期间,为第二大股东,但通过其与团队成员组建的其他公司仍能实现对Kuree股东会的决策控制。
(3)协议控制期间Kuree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冯鑫所提议案未被否决过。
(4)财务投资人IDG不曾谋求对Kuree的实际控制。在协议控制期间,IDG充分认可公司创始人冯鑫及其管理团队经营理念,在重大决策时,均尊重冯鑫及其管理团队的意见,对其提案均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