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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嫖宿幼女罪之存废——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视角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5-08-25 09:06:23   作者:肖文彬   来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 我要评论() 摘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肖文彬律师  …
发布时间: 2015-08-25 09:06:23   作者:肖文彬   来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
摘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肖文彬律师
  
  一、写作背景
 
  2014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有媒体获悉,这次审议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而这次刑法修改,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前面两次审议过程中,有部分委员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二、争议原因
 
  (一)根据笔者的执业经历及司法实务,嫖宿幼女罪这些年引发社会很大争议是有原因的,具体分述如下:
 
  1、由于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结合嫖宿幼女罪的罪状内容,由此可见,嫖宿幼女罪是建立在幼女卖淫的事实基础上,幼女卖淫这种说法在情理上、道德上是无法被社会接受的;
 
  2、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公众认为此法律规定可能存在被个别腐败官员利用的可能性,他们认为这些官员强奸幼女后通过给钱私了最终会被法院以嫖宿幼女罪而不是以强奸罪进行定罪处罚,从而导致逃避重判的可能,使得法律适用不公正。
 
  3、《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因此,性侵儿童的案件在不断上升,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替代的呼声在上升。
 
  (二)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的起点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另外,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强奸罪的指导意见,奸淫幼女1人1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由此可见,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是高于强奸罪的起点刑的,大部分情况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处罚是高于强奸罪的量刑处罚的。
  
  三、笔者认为目前立法可以将嫖宿幼女罪修改为嫖宿幼童罪
 
  其一、如上所述,由于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是高于强奸罪的起点刑的,大部分情况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处罚是高于强奸罪的量刑处罚的,由此可见,社会公众认为对官员以嫖宿幼女罪定罪会导致轻判是一个误会,这在立法上是不能成立的。
 
  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司法腐败导致对官员轻判的情形,但那是司法问题,不是立法问题。在立法上,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强奸幼女)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及量刑幅度,在立法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至于在司法上出现的问题,应从司法上进行完善解决,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其三、笔者认为,鉴于现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长的性侵幼童的现象存在,受害对象除了女童之外还包括男童,建议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嫖宿幼女罪修改为嫖宿幼童罪,将犯罪对象扩至为幼童,法定刑不变,这样有利于法网的严密。
 
  综上,笔者认为这次刑法修正案是可以将嫖宿幼女罪修改为嫖宿幼童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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