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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人寿保险金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5-07-16 11:01:03   作者:卢明生   来源: 大成律师事务所    --> 我要评论() 摘要:       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相较于民事信托…
发布时间: 2015-07-16 11:01:03   作者:卢明生   来源: 大成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
摘要:

 

 
  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相较于民事信托基于法律规范不足多为参考域外法律摸索前行的尴尬境遇不同,人寿保险因立法更早、司法解释及行业规范较多且在国内有较长的发展历程、更为国人熟悉而得到大力推行。其中,人寿保险金因其独立性——作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而具有规避离婚财产分割之功能——在保险业务推介中广受推崇。其法律依据大多认为是《婚姻法》第18条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其实,细究便会发现,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与遗嘱或赠与的性质并不搭界,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既不是遗嘱行为也不是赠与行为。原因在于,保险人依据人寿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后向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自有财产,与遗赠或赠与所要求的处分自有财产的特性相差甚远。客观上,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排他效力在夫妻之间并没有明确直接的法律规定适用,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人寿保险金究竟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学术界中亦并未达成一致,其各自观点如下:
 
  将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人寿保险金认为是个人财产的理由主要在于,受益人的指定多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使得保险金对于受益人而言具有人身专属性,否则指定受益人便没有意义。甚而认为,若将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道德风险防范,难免有受益人配偶为尽早获得保险金而恶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
 
  将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人寿保险金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主要在于,把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姻法》强调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财产制立法精神。保险合同中填写的受益人一人的名字,不能推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甚而认为,若将保险金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恐将引发恶意以保险形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作为实务工作者,对人寿保险金的归属作定性理论探讨并不是本文目的所在。笔者作为从财富传承业务的较早参与者,有幸常应邀给相关机构作财富传承业务培训,列出存在争议只在于给业绩作某种警示:断然将人寿保险金认定为个人财产以推介财富传承产品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显然应结合人寿保险产品(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寿险)的不同形式、保险费的来源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关系进行全面分析方能合理判定。
 
  参考文献:
 
  1. 刘学圣,“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若干问题”,《山东审判》, 2002年第4期。
  2. 唐左平,“离婚案件涉及家庭保险若干问题研究”,《人民司法》,1999年第4期。
  3. 但淑华,“论保险财产的离婚分割”,载于“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论文集”,海南大学法学院,2010年11月。
  4. 何丽新,“论离婚关系中的人身保险问题”, 《海峡法学》, 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卢明生,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诉讼仲裁部合伙人。原文载于《大成财富传承通讯》2015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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