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飞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来源/律政观察
米时诉奇虎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已经宣判——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了米时公司的二审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奇虎公司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米时公司表示难以接受二审的判决结果。
本人代理的米时科技公司诉奇虎科技公司滥用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被媒体称为“移动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引发广泛的关注。本案二审由北京高院受理,并于2015年4月13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前谈话。庭谈话过程比较简短,很多问题尚未进一步展开,很多争论的事实查清,法律适用问题也未充分辩论。
一审法院的主要错误
对于一审判决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已经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第一次谈话之后的律师初步代理意见,从相关市场界定,奇虎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奇虎公司滥用市场以及一审法院程序错误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1、移动端专项安全软件不是本案的相关市场。在代理意见中,我们重申了我们一审的观点,认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是综合性辅助性手机安全软件和服务市场。实际上,一审法院对于我们的认定基本上是认可的,并对奇虎公司提出PC端市场安全软件、移动互联网安全插件、手机应用分发软件市场和企业级安全市场等方面的答辩进行了驳回。但一审法院错误的将移动端的专项安全软件纳入本案的相关商品范围,我们认为,无论是从需求替代,还是从供给替代的角度看,这种观点都是错误的。这种观点与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的内容也不一致。对于我们提出的本案相关地域范围应为中国大陆地区,这一点已经获得一审法律的支持,我们是认可的。
2、奇虎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依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和第十九条的推定,我方已经对奇虎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但一审法院却错误的将我方关于市场份额的概念,错误认定成“市场渗透率”加以驳斥,是严重的硬伤。在本案的一审的多次谈话、开庭审理中,以及一审书面的代理意见中,我方均明确提出本案市场份额与“市场渗透率”的差别,在涉及市场渗透率时,均作为市场份额的参考,或将其累计加总之后,在总和100%的基础上计算市场份额。但一审法院对于我们的工作却视而不见。
3、奇虎公司在两个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一、奇虎公司拦截米时科技用户间短信、米时科技网关短信、全面覆盖米时科技软件显示的行为属于限制交易的行为。鉴于手机安全软件的特殊性,其限制交易的行为危害极大,可以全面阻碍其他相关竞争者进入市场。其二、奇虎公司在手机安全软件上搭载来电秀的行为属于搭售。来电秀是独立的软件,不具有安全功能,奇虎公司也是在更新软件的过程中在未予告知的情况下向用户强制搭载的,构成反垄断下的搭售。一审法院对于前一种行为认为奇虎公司的这种行为侵权情形轻微不需要法院规范,甚至表扬奇虎公司已经部分改正。对于第二种行为,一审法院竟然混淆黑白,认为来电秀具有安全功能。
显然一审在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诸多严重错误。同时,本案的程序上也存在不少问题,我方在一审中提及的大量证据在一审期间尚未进行公开质证,其中甚至包含一个尚未拆开的公证包。一审未审先判的特点非常突出,令人怀疑案件受到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
本案审理的竞争法价值
如今,案件已经进入北京市高院审理,作为移动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本案已经引发广泛的关注,我国法院如何认定正当竞争与垄断,比如基于信息网络市场大数据的特点,互联网案件是否需要进行传统产业下的竞争情况经济分析,是否可以直接通过大数据进行市场份额认定;又如假设基于互联网市场迅猛发展的特点,认定反垄断尚无先例,我们的司法系统是否应该通过审慎严格的审理个案,不断的积累反垄断审理的经验;而鉴于互联网市场诸多竞争规范缺失,我们的司法系统是否可以在个案判决中适当对竞争规范进行必要表述,等等方面。对于我国的竞争法秩序,对与优化互联网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必将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鉴于本案在互联网竞争制度中的重要价值,我们期待本案能够获得足够的公正的法庭审理和充分的程序正义。
笔者认为,互联网行业和产业正处于发展和创新之中,应获得充分的理解和宽容;与此同时,互联网竞争作为市场竞争的一部分,必须遵守基本的竞争法规范,遵守一般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普遍的商业伦理道德,不能肆意妄为。这才是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之道,是竞争秩序的维护之道,也是消费者利益保障之道。安全软件处于通讯协议的底层,权限很大,应高度审慎,严格守法经营,恪守竞争秩序。
互联网竞争具有与传统竞争不一样的特点,就算我们需要对互联网产业进行适当的政策法律支付与扶植,但绝不等于对互联网行业放任自流。竞争有序的互联网市场,才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制度基石。
本案发生在中国互联网大发展的时代,也是全民创业的时代,如果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缺乏规范,法律软弱无力,被侵权者求告无门,无疑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所批评的“丛林社会”,将成为弱肉强食的社会。
此刻,距离我方提交代理词至今过去一个来月,没有下文。我们不得已在此公开本案的代理词,期待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的评论、批评和指正。
附:移动互联网反垄断首案“3米大战”告结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的“3Q大战”之后,其自身也遭遇了反垄断的诉讼,即引人关注的“3米大战”,这一诉讼日前尘埃落定。
5月12日,《财经》记者自米时公司律师处获悉,米时诉奇虎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已经宣判——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了米时公司的二审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奇虎公司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米时公司表示难以接受二审的判决结果。
“3米大战”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作为中国移动互联网领域的首起反垄断案件,该案在当时引起业界热议。本案原告方米时公司成立于2012年,其开发的“易米片”和“米洽”两款手机应用软件,具有手机电子名片管理、实时消息、文件传输、网络即时沟通等功能。米时公司表示,用户在使用这两款软件时,会遇到“360手机卫士”的拦截。拦截行为包括对米时公司两个软件以短信方式发送、转发电子名片或即时消息时拦截到垃圾箱,其来电显示名片功能也会被“360手机卫士”的来电秀压制使用等。米时公司认为“360手机卫士”的行为构成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由此向奇虎索赔500万并要求赔礼道歉。
经历三次延迟开庭,“3米大战”最终于11月2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开庭。2014年12月31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米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米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360手机卫士”在相关市场上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能证明“360手机卫士”实施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案中,“360手机卫士”的行为没有针对性,也没有故意,不针对特定的市场竞争者,而是根据短信的内容进行判断。
一审宣判后,米时公司上诉。米时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相关市场界定、奇虎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奇虎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以及奇虎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这四方面存在认定错误。北京市高级法院在2015年2月5日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4月13日进行了谈话审理。
从二审判决书来看,北京市高级法院在一审的四个焦点问题上,均支持了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在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上,法院认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而手机安全软件市场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在奇虎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法院认为米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奇虎公司具备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也不能证明奇虎公司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在关于奇虎公司是否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的问题上,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将米时公司所发的信息界定为垃圾短信,是根据其拦截规则所做的结论,而拦截规则并不针对特定的市场竞争者,而是根据信息内容本身的特点来进行分类的,因而支持了原审法院认定奇虎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及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对于二审判决,米时公司表示仍然不服。据其代理律师吴飞称,米时公司感到不公的,除了法院在焦点问题上的认定,还有庭审过程中存在有关键证据未进行开示、质证的程序瑕疵,而二审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正。此外据吴飞透露,在一审判决后,米时公司曾寻求过调解,但未得到奇虎公司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