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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解读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5-04-27 10:22:26   作者:康乐   来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 我要评论() 摘要:   导读:什么是量刑建议?量刑建议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刑事…
发布时间: 2015-04-27 10:22:26   作者:康乐   来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
摘要:

  导读:什么是量刑建议?量刑建议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一般会建议什么内容?量刑建议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法庭是否一定会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根据最高检公诉厅制定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您一一解读。

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时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

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凡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就意味着是否提出量刑建议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需要自行把握。对不宜提出明确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只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概括性意见。

量刑建议的内容

量刑建议的内容包括:应判处的刑种、刑期及执行方式等内容。

关于刑种的量刑建议,对于认为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明确提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建议,而不应态度模糊,当然,对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量刑建议应当更为慎重。

关于刑期的量刑建议,最高检公诉厅建议采取相对确定的建议方式,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议。什么是法定刑幅度?举个简单的例子,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法定刑幅度就是最高刑十年减去最低刑三年后的结果七年。

两类特殊案件的处理:一是对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而不再依照数罪并罚原则提出总的建议;二是共同犯罪案件,《指导意见》第7条已经明确,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程序的提出

《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一般应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但没有一律要求必须与起诉书一并送达。考虑到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尚未调查清楚,故第14条规定,“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实务当中,笔者发现一个现象,部分公诉人手握“量刑建议”的尚方宝剑,若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翻供或者顽强狡辩,公诉人就会在辩论阶段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这就关系到我们下面要谈的问题:法庭是否一定会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从《检察日报》2012年6月13日第10版发表的一篇文章《98%量刑建议被采纳》可以知道,各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普遍都比较高,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对量刑建议很“买账”,笔者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最终在量刑建议的刑度之外从轻判处被告人刑罚。左卫民、刘玉顺曾主持一个《关于量刑程序的调研》结果表明,接受调查的71名法官中,有60名表示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都会重视,但仍有10名法官表示更重视控方的量刑意见。在以G区法院2011年刑事审判卷宗包含的25份量刑建议书和判决书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苏镜祥:《量刑建议实证分析——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对象》,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2期),检察机关建议刑度的上限似乎对法官量刑产生了“天花板”作用,没有发现法院量刑超出检察官量刑建议幅度上限的情形。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建议刑度的上限具有为防止法官量刑“畸重”或“偏重”提供参照的功能。

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及时发表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试图从源头上就影响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即使在开庭前检察机关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不要以为被告人在庭审中就可以安然若泰,针对这种“突变分子”,检察机关发明了一种叫“动态量刑建议”的惩戒措施。被告人认罪态度可能发生变化的案件,在制发《量刑建议书》时,以其认罪态度为基准,提出两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形成“动态量刑建议”。

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

客服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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