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业领域的全部贿赂犯罪的统称,它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者类罪名,不仅包括平等的商业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贿赂犯罪,同时也包括商业行政管理活动中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贿赂犯罪。因此,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只是局限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三个罪名当中,而是同时包含《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七个罪名。换言之,只要是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上述十种犯罪,全部属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