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行业,建立行业领先或通用的法律文本库很重要。全球顶级交易律师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他们拥有系统的合同文本资料库,能够在各种复杂的交易及商业安排中游刃有余。在任何执业领域,无论是在公司或诉讼,年轻律师可以考虑从第一天工作开始,用合法及合适的方式,逐渐建立属于自己的法律文本库。若干年后,当已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律师带上一台含法律文本库以及客户网络的手提电脑,除了和客户进行必要的见面交流外,基本上可以在全球任何一个有网络的角落工作。
从广义上来说,全球顶级交易律师拥有:
•并购和重组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购买协议、股权购买协议和股东协议等;
•公司上市的证券律师工作报告和招股说明书;
•公司日常运营的销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采购或专利及技术转让等适用于各行业的合同范本。
但更为专业的交易律师拥有适用于某一行业的专业合同文本。比如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中,交易律师持有以下各种合同版本:
•各种日常运营合同:如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 Sharing Contract),联合开采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等;
•在各石油资源分布国的政府许可协议(Concession Ageement)版本;
•石油上、中、下游行业的尽职调查报告和股权并购合同版本。
石油、天然气跨国并购交易额通常都位于全球并购排行榜前列,从几亿美元到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基于金额,这些交易涉及的合同看似高深莫测,其实不然。该领域的交易律师大部分都在使用专业协会撰写及推荐使用的版本,这些版本在行业内被广泛使用。例如,针对联合开采协议,较为通用的版本为:
国际石油谈判者协会[The Association ofInternational Petroleum Negotiators(“AIPN”)]版本
从AIPN处还可获得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其他商业合同版本。和北美通用的美国专业能源开采权谈判者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dmen(“AAPL”)]版本。
一、全球顶级的英文合同/文件
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顶级的英文文件文本:
•从相关专业协会处购买。如上文所介绍,如果律师在从事石油天然气行业,加入AAPL 和 AIPN 可获得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相关合同文本和最新的讨论及更新。如果在其他行业,则考虑加入该行业的全球专业协会,获得相关的通用版本。
•中国律师可以加入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根据网站www.americanbar.org的介绍,ABA欢迎美国律师或法学院学生或其他国家的律师或法律人士加入。如果是美国律师,也可考虑加入所在州律师协会下的专业分会来获得相关专业合同和更新的最新趋势。
•专业的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Legal Studio,westlaw 和 Lexus 等。
•从实体或网络书店购买。
二、国际律师并购/交易文件
国际并购的核心文件包括: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股权收购协议
•股东协议(如并购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
•融资协议
交易律师如果掌握了这些核心文件的构成和思路,即可揭开如下重大交易中法律尽职调查和股权收购的“神秘面纱”:
•复杂、大宗的跨境交易
•涉及多个司法领域的跨境交易
•涉及多个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或换股交易
•涉及多国的反垄断审查及国家安全审查的跨境交易
(一)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在尽职调查之前,交易律师:
•首先需要向客户深入了解,为什么想购买目标公司;
•并对交易可能涉及的政府(包括各监管机构等)审批及第三方(包括贷款方或工会或其他股东或其他商业伙伴)批准作初步分析。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一般包括:
•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及下属公司结构;
•目标公司沿革及相关所有文件;
•目标公司的公司登记文件、股东协议、上市公司年报(如适用)及内部董事会决议等公司治理文件;
•目标公司所有商业合同(包括融资、抵押、质押、买卖、服务、租赁等)及履行状况;
•目标公司法律合规状况;
•目标公司工会状况;
•目标公司重要员工合同及履行状况;
•目标公司运营日常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许可及执照或批复等;
•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状况包括登记、转让、权属等;
•目标公司公司资产状况包括权属、批文及抵押等;
•目标公司的员工社保缴纳情况;
•目标公司的商业合作伙伴状况;
•目标公司重大债务、诉讼及争议状况;
•目标公司政府调查及处罚状况;
•根据客户拟购买目标公司的商业目的,细化、修改上述清单并增加其他可能阻止交易或增加交易风险或增加交易难度或增加交易成本的清单内容。
最后,作为交易律师,应尽量根据目标公司的性质、核心资产、运营模式制作适用于特定交易的清单,而不是不经思考就抛出广泛使用的尽职调查清单模板,这是不专业的。在实践中,特别是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并购,律师可能会到现场做调查及询问。但是在国际并购中,这种情形并不多见,多数交易文件被放置在数据库中,且询问及问答多数情况下以尽职调查清单/回复的书面情形作出。
(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形式千变万化,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满足买方购买需求。关于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目前全球通用格式有两种:一种是美国式快捷报告(“美式报告”),另一种是英国式详尽报告(“英式报告”),客户可以和律师沟通后作出选择。“美式报告”是快速尽职调查,律师看完所有公司资料后只需要列出问题及解决途径即可,不需要阐述公司历史及重大合同履行状况。“英式报告”是大型国际并购中广泛使用的尽职调查报告,其结构和内容组成比较细致和完整。介于“英式报告”和“美式报告”中间的就是按需定制报告,律师根据客户财务状况(律师费的限制)和交易性质确定尽职调查服务范围和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律师不做详尽的尽职调查(大部分中小型的公司因为昂贵的律师费支出,不倾向于英式报告),律师应当在通讯邮件或报告文书的抬头作出客户同意限制的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以及细致的免责声明。尽职调查报告的制作应围绕着两大焦点:
首先,是否存在阻止或延缓并购的法律或商业障碍,如何处理。
比如买方律师如果发现目标公司在欧盟某国公司因环境污染正在受政府调查,可能面临巨额罚款,而买方对该目标公司在欧盟该国的资产并不十分感兴趣,律师或许会建议客户让目标公司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剥离。同样逻辑,为避开某国政府对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或国家安全审查,如果买方对位于该国的这些资产不很感兴趣,律师也可考虑建议客户让目标公司剥离该国资产,以加速交易及减少交易成功的不确定性。
其次,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并购商业目的的事项,如何处理。
比如客户主要想购买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但后来发现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属于自己,或者大部分知识产权快过期或者有些核心知识产权尚在诉讼中,买方也许就会放弃并购。又或者买方发现即使目标公司拥有这些知识产权,但需要目标公司原有技术人员来操作,那么并购的重点就会转移到如何留住目标公司的技术人员上。
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结构(英式报告)可参考如下模式:
1.前言
前言一般包括尽职调查时间、范围和目的及一些律师免责文字。
2.执行摘要(executive summary)
执行摘要是尽职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需要高度精简和浓缩,一般包括:
(1)政治局势及党派纷争等可能影响交易如期进行及影响未来资产运营的政治因素(如适用),包括政局和法律的稳定性等(由当地律师出具);
(2)主要政府监管部门审批(可能涉及多个司法领域,牵头律师一般会聘用当地律师出具报告);
(3)主要商业伙伴对拟并购的同意或通知;
(4)重大商业合同的履行状态;
(5)其他可能影响交易顺利进行或影响交易价格的文件或事件及相应的解决途径。
在实践中,执行摘要一般由交易牵头合伙人亲自撰写,将全球各地律师的报告汇总,因为客户领导层一般只会阅读这部分内容。律师在向客户开会汇报中也集中在这部分,除非客户对尽职调查发现的某些具体问题感兴趣或认为需要解决。
3.尽职调查报告的主文
(1)政治因素
在发达国家,政局和法律一般比较稳定,法律或税收的更改从启动到修改需要很长的时间。另外,在发达国家,除了某些特殊行业(如航空、银行等)外,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基本上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因此,在这些国家的并购一般不需要太担心该国的政治和法律稳定性。在发达国家的并购一般不涉及政治因素。
但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那些政府执政机构频频更换或政府力量不足以维持国家安全或不可以为外国投资者创造稳定投资环境的国家,政治因素和法律稳定性是并购考虑的重要因素。在这些国家或在这些国家以外的并购涉及位于这些国家的资产,交易律师应充分了解该国的政局形势,分析党派之间斗争是否会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所在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立法和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影响并购,分析目标公司在并购后能否顺利运营。另外一个重要考量的因素就是并购目标国和中国之间的政府关系。
(2)政府审批
政府审批包括行业监管,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披露、股份转让及要约收购的批准,反垄断委员会批准及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审核及批准等。
(3)获得被并购方的商业伙伴同意或只是告知该商业伙伴
商业伙伴的考量因素包括是否需要:
•贷款方同意或只是通知贷款方;
•被并购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
•是否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被并购公司的商业合作伙伴同意或只是通知商业合作伙伴。
针对以上考虑因素,交易律师应对被投资/并购公司的下列信息做分析。
•融资协议或贷款协议;
•股东协议以及被投资国家关于股份转让的普通规定(即允许当事意思自治的情形)及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定);
•被投资公司商务合同关于控制权转移的条款(如果存在),比如说是否存在如签约方的控制权股东发生变化时需要获得另一方同意或知悉另一方的条款。在某些垄断行业内,如果签约方的股东变成签约另一方的竞争对手,会对合作项目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也需要考虑。
(4)被并购公司简介
列出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下属企业运营结构及历史,确定是否有股权变更历史及该等变更是否存在瑕疵。
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历史沿革用图表加上文字简述即可。关于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历史,交易律师应关注所有股权变更是否已经获得的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和商业批准(包括商业合同要求的批准或知悉)。
(5)重大商业合同介绍
尽职调查报告应该包括构成目标公司重大资产的重大合同的审核和分析,内容包括控制权变更及合同履行状态等。另外,对于非重大商业合同,简单阐述即可,除非发现重大法律问题。
(6)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事宜
•尽职调查主文应考虑包括所有可能影响成交或交易价格的事宜的兜底条款;
•对目标公司或其资产是否存在诉讼或政府调查;
•目标公司在环保、消防及员工社保和福利等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目标公司的厂房、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的权属及租赁、使用状况;
•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登记、使用及期限等可能影响交易目的或价格的事项。
如果存在上述事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确定是否继续进行交易或从交易价格上作调整。
(7)尽职调查报告附件
法律尽职调查附件应包括目标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清单及提交日期。
(8)更新尽职调查报告
在实践中,为赶进度,目标公司往往不能一次性在某个时间段内提供完律师需要的文件,而交易律师需要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的制作。因此律师需不断地根据目标公司在电子数据库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文件进行及时审核并更新尽职调查报告。
(三)股权收购协议
股权收购协议多种多样,但国际交易律师一般会包括下面几条通用条款。律师如果掌握了交易重要原则,至少会了解股权交易条款的设置目的,从而进一步掌握如何撰写和分析股权收购协议。
1.股权收购重要原则
作为买方,股权收购的重要原则是:
•以买方认为合适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确定交割后的股权价格调整机制
原因是交割日卖方尚不能出具最新截至交割日的财务报表,该报表数据会影响交易价格,该报表通常会晚几个月后才能出具。;
在买方认可的交易期限内;
•合法购买被并购公司的股权;
•按买方的商业意图合法运营目标公司的资产;
•且上述股权购买及资产运营不受到来自法律或其他商业伙伴的挑战;
•明确出现影响目标公司资产价值或运营的情形下买方的救济手段。
作为卖方,股权收购的重要原则是:
•买方的付款实力、条件和付款保证;
•和买方交易符合买方、卖方所在国及相关国际法律规定;
•买方在签署股权交易后因任何原因而不能完成交易的风险防控及救济。
2.交易成立条件
交易成立条件是股权购买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这对于买方和卖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法律尽职调查后,并购各方一般会根据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成功交割需满足的前提条件:
——获得政府所有相关部门的批准;
——获得所有商业批准(贷款方或商业伙伴的批准);
——获得公司内部董事会甚至股东会或少数股东的批准;
——在某个期限内完成为交易所需的特殊商业安排,例如,为避免某国对交易资产实施国家安全审慎或为满足买方实际商务需要而对卖方某些资产作出剥离。
3.卖方的陈述及保证(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买方通常会要求卖方陈述及保证:
•其提交的财务报告符合相关会计准则;
•其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全面和及时;
•不存在政府或其他第三方对交易的否决(协议中列出的审批除外);
•不存在违法行为;
•就其正在履行的合同中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并对何为重大违约可作出具体定义;
•不存在政府调查行为;
•目标公司相关核心人员的数量或比例在交割日前保持在某个数字或比例;
•签订股权交易协议后直至股权交割时正常运营;
•超过某金额的交易或融资安排需通知或获得买方的同意等。
4.重大不利事项的定义
股权购买协议通常包括如下条款:从签署协议至实际交割日,如发生对目标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的事项,买方有权终止交易,而无须赔偿卖方。为避免对何为重大不利事项的理解产生争议,减少不确定性,买方应当充分考虑购买目标公司的商业目的,尽量将其定义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买方可考虑将重大不利事项定义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值降低8%(或其他百分比)的事件或其他买方关注的具体事件;相反,作为卖方,当然希望能在重大不利事项定义上设置例外条款(carve-out clauses),比如说排除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披露函(见下文)已披露内容导致的后果,确保在例外条款下交易继续,尽量保护交易进行。
5.卖方披露内容的责任限制
在股权交易文件中,卖方通常会将其责任排除在其已经披露给买方的文件及内容之外,以对抗卖方所作的声明及担保和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将该等风险转嫁给买方,买方应充分评估及承担这些风险。卖方的披露函(Disclosure Letter)通常是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保护条款之一。
6.交割失败的赔偿费
在并购交易中,买方希望约定因卖方违约终止交易时,由卖方赔偿某金额给买方。卖方希望约定因买方违约终止交易时,由买方赔偿某金额给卖方。
7.法律稳定性条款
如果交易涉及资产或运营位于一些法制不发达的国家,特别是政局较为动荡或法律稳定性不强的国家,买方应当设立法律稳定性(Stability Clause)条款,确保因法律发生变化影响资产运营价值时对买方的救济。
8.其他重要考量因素
由于并购涉及不同的司法领域,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如在美国,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fiduciary duty),公司董事在管理公司中应遵循合理并符合公司利益的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这使交易变得复杂。
在美国交易,如卖方是上市公司,由于存在公众股份,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卖方董事会对公司的忠诚义务使各方在股权购买协议不能约定,在签署协议后绝对禁止第三方高价购买卖方股份。这时买方律师应考虑:如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后出现出价更高的第三方时,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限制卖方和第三方协商议价,比如设置合理的窗口期,窗口期关闭后不得和第三方谈判,或者允许买方有优先购买权,以及通过合理的赔偿金支付保护买方利益。
这是美国交易律师在购买上市公司过程中考虑的重要问题。作为中国的交易律师,如果我们想在国际交易舞台上做主角,就应当开放心态,勇于学习,敢于领导其他国家的律师,在客户的授权下充当国际律师角色。比如在这样的交易中,我们作为交易律师应当了解在美国相关州的管辖法下如何平衡。
——契约遵守;
——公司董事的忠诚义务;
——在合法的框架下作出相应的安排机制。
(四)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主要解决以下三个大问题:
•股东或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及何为重大事项;
•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
•如果存在股东/董事会对重大事项投票僵局的情形如何处理,股东之间的股份如何处置。
1.股东或董事会的表决权
对于大股东,希望控制重大事项并扩大重大事项的范围。对于小股东,希望在重大事项或某些重大事项上具有一票否决权。律师在代理不同的股东时,也需考虑当地公司法关于大股东和小股东在某些重大事项的议事程序,确保意思自治的各种机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重大事项的定义也直接影响公司管理权的分配。关于公司未来的股权增加、减少、转让和具体的商业运营等方面,有必要在股东协议中确定股东/董事会的开会和表决程序予以明确。基于不同的股东有不同的顾虑和担心,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律师也需要在股东协议中作出明确说明,避免纠纷。
2.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
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条款设置对于保证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分离都很重要。主要的关注点在于:
•定义可能导致单方终止股东协议的违约事项;及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及救济手段。
3.僵局如何处理
律师应当对股东/董事会在某些事项上出现投票僵局时设计出相应的解决机制,比如说是否可以考虑将关键票交予公司外部董事决定。如果出现僵局导致公司不能继续运营下去时,主要有两种情形要处理:
•一方想继续但另一方想退出,如何确定股权的价格;
•各股东都不想继续,如何确定股权价格及转让股权的程序或公司关闭的程序。
(五)融资协议
并购交易所涉及的融资协议一般包括贷款、担保协议和股票质押、房地产抵押协议及交易款中间账号托管协议等。
•在贷款协议中,交易律师应当特别关注获得贷款的条件及限制,以便顺利按照股权购买协议获得贷款。
•在担保协议中,交易律师应当特别关注是连带还是一般保证以及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在股票质押或房地产抵押协议中,交易律师应当特别关注用以担保的股票或房产是否存在瑕疵,避免出现意外而不能及时获得贷款的情况。
另外,并购交易买方和卖方通常约定使用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协议由交易方和银行共同签署,目的在于(1)保证交易款支付;(2)确保交割完成后的交易价格调整得到实现;(3)确保一方因违反陈述和保证条款时赔偿给另一方。卖方律师应当特别注意托管银行放款的条件,尽量使放款条件客观清晰。买方应当特别注意因卖方违反陈述和保证条款时的扣款条件。
如果交易方A是被美国或欧盟列为黑名单或黑名单所在国的公司,交易方B的律师应当特别关注隐含的风险:
•在美国及欧盟国家银行内的交易款是否有被冻结的风险;
•如果和A交易,是否会导致B在美国或欧盟被禁止参与某些交易(特别是和政府/政府公司之间的交易)或被制裁;
•托管银行在这种情形下应如何选择才能保证交易顺利进行。
三、其他商务文件
(一)特定行业的交易文件
律师应当自工作的第一天起就开始积累其从事专业的交易合同范本,因为若干年后律师会发现:专业的交易律师大多数都掌握其擅长的某些行业的尽职调查报告及股权购买协议模板,主要用于在竞聘时能充分向客户介绍特定领域的并购经验,并在代表客户谈判和向客户递交法律工作成果时更显专业。
(二)证券律师的律师工作报告
拟上市公司的律师工作报告撰写是证券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年轻证券律师可以考虑按下述路径尽早掌握。
首先,证券律师应掌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从律师所找到最完整最有代表性的律师工作报告先例。在实践中,由于公司上市过程较长,很多年轻律师可能只负责某几个公司或某几个法律问题的尽职调查,对最后的工作报告没有形成整体概念。但这不影响年轻证券律师尽早掌握律师工作报告的全貌及撰写技能,他们可以求助有经验的资深律师或合伙人。专业的资深律师或合伙人通常会很乐意提供完整的律师工作报告模板给年轻律师,同时也会对年轻律师的专业问题进行耐心解答。
其次,在做公司上市的尽职调查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撰写过程中,律师应当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批准标准和要求,分析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瑕疵以及该等瑕疵是否影响上市,并提出相应的多种可选的解决方案(如果适用)。发现公司瑕疵不难,难的是如何处理这些瑕疵并成功完成上市。在控制及避免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帮助客户上市这两者之间获得良好的平衡是顶级证券律师最黄金的价值之一。
(三)其他常用合同文本
除了交易文件外,律师在公司服务中经常用到的文本包括:交易保密协议,采购协议,合资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包括知识产权许可,人员派遣,设备使用等),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合同等。
四、诉讼主要文件
(一)案情分析报告
专业诉讼律师通常在和客户进行沟通后,特别是案情复杂或是重要客户的案件,或律师收费可观,或是在客户要求下,会出具案情分析报告。专业的案情分析报告一般包括以下三条核心条款。
1.案情陈述
案情陈述首先介绍客户于何时何地因何事咨询律师,律师对客户的信任表示感谢。案情陈述接着简要陈述律师了解的案件事实经过,围绕着原告胜诉及被告抗辩的法律要素,重点强调对客户有利及不利的事实,并可作出一定的假设,列出待求证事实,最后需提醒客户如果律师了解的案件事实和客户了解的不一致,客户须及时提醒律师进行更正。
2.案情分析
作为原告律师,案情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律师能想到的所有支持原告胜诉的法律理由及事实理由,也应当包括律师能想到的所有支持被告抗辩的法律理由及事实理由,并根据相应的证据证明标准,按照支持胜诉的法律理由由强至弱的顺序分析。同样,律师可以作出事实假定或设置待求证事实的条件以支持其分析。
相信有部分中国律师会质疑,如果把被告可能抗辩的理由陈述给原告,原告可能会觉得律师胜诉把握不大而不起诉或不找该律师代理案件。但是,专业的律师会这么看:他们坚信专业的判断比为了接下案件而作出的不全面判断更重要;他们也坚信客观的判断和分析对客户而言是公平而有价值的;最重要的是,他们关注客户的利益,如同关注自己的利益。假如我是客户,我希望我的律师能出具全面客观的法律意见,尽管这些法律意见或许会不利于我。我的诉讼经验表明,大部分诉讼客户会认可并欣赏律师专业的独立判断,并不会单纯因案件败诉而归咎于律师。试想,如果律师充分披露了风险并高质量地履行了其代理职责,客户在该等风险下聘请律师,即使败诉也缺乏足够理由责怪律师。但如果律师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充分披露案情并分析给客户,让客户基于胜诉概率大的假象而进行诉讼,最后败诉,客户往往会责怪律师。律师的声誉也会因此受损。
作为被告律师,案情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律师能想到的所有支持被告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法律理由及事实理由,指出原告起诉的法律或事实瑕疵。然后被告律师应根据相应的证据证明标准,按照支持被告胜诉的法律理由由强至弱的顺序分析。同样,律师可以作出事实假定或设置待求证事实的条件以支持其分析。
3.案情判断
基于案情陈述及案情分析,虽然律师按照执业纪律规定不可以保证诉讼结果,但律师可以根据支持胜诉的法律要素作出可能性分析:即如果法律要判决一方胜诉,需满足何种条件,目前的证据很可能会证明这些事实,或目前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这些事实,还需收集其他证据来完成举证责任。
(二)诉状或答辩状
不管是诉状或答辩状,代理律师应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法律要素,以讲故事的形式确定主人公及故事旋律,以公平及合理为说服原则,争取法官在看到诉状的第一眼就倾向于作出有利于客户的法律结论。诉讼律师可以参考以下要素,掌握诉状或答辩状的制作及制定庭审策略和战术。
1.法律事由
如前文所述,代理律师应穷尽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所有法律理由,即使有些理由不是特别充分,以避免出现遗漏。
2.案件当事人
代理律师应根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列出所有可能承担责任的被告或第三人,以避免出现遗漏。
3.支持胜诉的事实
诉讼律师应按时间顺序并按一定逻辑列出支持胜诉的事实,同时准备好相应的证据编号对应每一陈述事实。
4.强调证明标准
中国律师在诉讼中不习惯在庭上强调证明标准,但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会很大程度影响待求证的事实是否被法官采纳。诉讼律师应掌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相关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疑点。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将其辩护重点集中在:
•是否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是否存在合理疑点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有罪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是否存在冲突并造成合理疑点;
•是否存在被告不在场证据,并可能造成合理疑点;
•是否存在当事人精神疾病的可能;
•是否存在和被害人和解而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在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时候,尽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增加辩护的力度并扩大辩护成功的可能性。
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不确定,律师应选择对客户有利的标准进行辩论。因为中国法律没有明确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也存在法官按照以下不同标准审核证据的情形:
•有的法官参考刑事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即不承担举证责任一方的律师应力争该高难度的证明标准,而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律师应力争按下面较弱盖然性(preponderance,即超过50%)的证明标准。当然,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性质不同上分析,刑事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证明标准。
•有的法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一方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上述“确实及充分”的标准不被法官采用的情形下应力争法官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而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提醒法官注意该条是当双方举出相反证据时才适用该标准,而当只有一方提出证据的情形下应适用盖然性标准(详见下文分析)。
•还有一部分法官会采用盖然性标准,举证责任的一方只要证明证据拟证明事实的可能性超过50%即可完成成其举证责任。但法官在判决书中并不体现“盖然性标准”的字样,而是简单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作出“本院予以采信”的结论,避开证明标准一说,原因是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作为承担举证责任方的律师,还是应当从证据证明标准理论角度,分析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的不一致,指出高度盖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可合理推断出在没相反证据下应当适用盖然性证明标准。当然,非举证责任一方,当然要力争采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证明标准或退一步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作为民事案件律师,其办案思路应集中在:
•原告律师在起诉中强调:起诉事实清楚,并有正确的法律支持。
•被告律师在答辩中强调:原告举证不能或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应承担败诉后果。
•如条件适用,在证据有可能灭失的情形下,律师应争取向法庭申请证据保全,一则没有费用,二则由法官亲自调查取证的证据法官倾向于采信。
针对通过努力而因客观原因尚不能收集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应向法官申请调查取证,一则没有费用,二则由法官亲自调查取证的证据法官较倾向于采信,三则为日后获得该等证据或二审时提出可能的上诉理由埋下伏笔。
(三)律师代理意见
作为代理律师,开完庭后,应根据庭审证据质证情形,出具代理词,再以讲故事的形式强调故事的主旋律及支持当事人胜诉的关键事实和法律理由。在条件合适的情形下(特别是原被告方辩论理由相持不下的情形下或者要求法官就对立的两个法律理由或保护不同的利益作出取舍的情形下),律师也不应当忘记可以使用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政策作为支持其胜诉的理由:即如果法官判我方胜诉,将对×××[公众利益]的促进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或如果法官判对方胜诉,将对×××[公众利益]产生消极的影响。
标准的代理词结构可参考如下:
•根据开庭时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简述一方赖以胜诉之法律理由的所有要素;
•根据每一个法律要素陈述事实,并附上支持证据(或作为被告指出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存在瑕疵,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客观地反驳对方辩论的事实及法律上的瑕疵;
•再次重申己方胜诉的理由。
(四)律师给客户的庭审工作报告
开完庭后,重要客户一般都会要求律师出具庭审后的工作报告,律师可以根据庭审情形结合律师代理词精简出核心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同时报告对方的辩论思路,并对案情判决作出可能性的分析。
(五)律师收到判决后的工作报告
律师收到判决书后,应主动向客户出具判决简介和律师分析意见。该工作报告可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判决内容概述:法庭判决[……],原因是[……];
•判决认定的事实:律师的分析及判断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有误;
•判决依据的法律:律师的分析及判断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有误;
•下一步方案选择及利弊;
•律师的最后建议,是否上诉(如果败诉或部分败诉)及上诉理由和可行性。
五、法律文本小结
毫无疑问,基于法律执业范围的广阔性,从融资到信托,从重组到并购,从私募资金到上市,从工程招投标到采购,从技术开发到知识产权归属及转让,律师很难掌握每个行业的通用模板,但这并不影响律师交易及行业经验的积累。律师应当有意识地逐步建立属于自己的法律文本库,分析研究每一个行业在全球或某地区通用的法律文本,了解相关法律条款机制背后需要解决的问题,逐步提高撰写和谈判能力,若干年后律师会很自然地发现其技能已经达到了合伙人的水平。
来源:《跨越:律师执业思维•方法•规划》,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