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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如何规范?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5-03-24 09:50:53   作者:禹龙国   来源: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禹龙国,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公司与投融资…
发布时间: 2015-03-24 09:50:53   作者:禹龙国   来源: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禹龙国,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委员。

 


导读

对于众多中小企业而言,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形成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等不利影响。所以当企业拟到资本市场发展时,关联交易是监管部门审核的重点项目。而目前我国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对关联交易的审核又有着不同的标准。本文拟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转让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及律师在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进行简要梳理。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新三板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可见,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并不要求符合IPO审核标准。

 

三、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

 

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通常能够容忍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能存在转移利润的情形;

2、程序上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数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进行清理;

5、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四、律师对关联交易的核查重点

 

对于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在前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高度重视。一般可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和财务资料等多种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1、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2、核查关联交易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3、核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

4、关注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5、关注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6、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7、核查关联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8、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

9、分析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五、对关联交易的规范

 

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拟挂牌主体存在关联交易应进行梳理,对其中可能存在对挂牌形成障碍的关联交易,律师应会同主办券商根据拟挂牌主体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法规范关联交易:

1、主体非关联化。比如将关联方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主体造成障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剥离关联方的业务等;

2、程序合法化。即严格按拟挂牌主体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3、价格公允化。了解拟挂牌企业的定价机制,充分论证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定价公允。

 

六、律师的主要工作

 

新三板挂牌业务中,对关联交易的核查、规范及披露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具体而言,律师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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