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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控制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5-03-12 10:11:54   作者:闫丽萍 陈先波 李佳霖   来源: “大成律师事务所”(bjdacheng)微信平台    --> 我要评论() 摘要:   去年是劳动法…
发布时间: 2015-03-12 10:11:54   作者:闫丽萍 陈先波 李佳霖   来源: “大成律师事务所”(bjdacheng)微信平台   我要评论()
摘要:

  去年是劳动法颁布二十年,回顾劳动法的颁布过程及发展历程,对于理解中国劳动法法治化进程、提升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确有必要。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国家赋予企业越来越多的用人自主权,但是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基本法的《劳动法》却迟迟未能通过。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劳动法》的立法步伐加快,《劳动法》于199475日历经30余稿后终于公布。


  一、《劳动法》20年给中国带来了什么?


  《劳动法》是一部“劳动法”通则,它建立了中国劳动法的框架,也结束了中国劳动关系调整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劳动法》深远地影响了劳动关系市场化。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是生产要素市场化的过程,人力资源的市场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的市场化是通过劳动合同制改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逐步推进的。


  《劳动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这就需要制定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在《劳动法》的带动下,20多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以1994年《劳动法》为龙头,1996年《职业教育法》、2000年《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国务院《带薪休假条例》、2011年《社会保险法》、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劳动法律关系。标志着中国劳动关系已经进入了法治化阶段,原有的行政性劳动关系转变为法治化下的市场劳动关系。


  二、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发生了什么?


  《劳动合同法》于200811日生效,是一个从维护国企职工权益到全面保护员工劳动权益的转变过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长期化、禁止拖欠克扣工资、建立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等,都是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的,将农民工纳入到保护主体范畴。


  三、2014年年度热点法律法规是什么?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上使用。其中辅助性岗位的界定最模糊,也就成了劳务派遣的主力军,被统称为临时工。《暂行规定》(201431日生效)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不能超过用工总量10%的比例。


  2、《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同时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明确了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规定》更加趋于具体、合理、人性。


  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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