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原告)对三家陶瓷厂的污染情况进行前期调查,获取相关证据,为诉讼作准备。
第二步: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原告)向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诉讼并得到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后还应当公告,符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机关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现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已实际按此进行操作]。
第三步:生态保护法庭经法定程序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生态保护法庭对和解协议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第四步:公示期满后,由生态保护法庭下达调解书[如果双方未达成和解的,由生态保护法庭直接依法判决]。
第五步:寻找适格的第三方监督者。本案中经过筛选,确定贵州省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为第三方监督者。第三方监督者以民间环保组织为宜。
第六步:由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三家陶瓷厂与第三方监督者贵州省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分别签订《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督协议》。
第七步:由贵州省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志愿者作为第三方监督员对三家陶瓷企业是否按照贵州楚天环保有限公司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是否依法运行环保设施、是否达标排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期为一年。
在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涉及多方主体,首先,在诉讼阶段,有原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被告(三家陶瓷企业)、法院(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在调解书履行阶段,有原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被告(三家陶瓷企业)、法院(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及第三方监督者(贵州省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各方主要职责如下:
1、法院(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履行司法职责,依法受理案件并审理,作出判决或调解。对原告及被告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对第三方履行环境保护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接受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向第三方代为支付监督费用,并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2、原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调查取证,提起诉讼,与第三方及被告签订《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督协议》,对第三方的监督工作及被告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不定时参与到第三方的监督工作中。
3、被告(三家陶瓷企业)。自觉履行调解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制定整改技术方案。与第三方及原告签订《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督协议》,主动接受监督,并向法院支付监督工作经费,再由法院代支付给第三方。对第三方的监督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对第三方的违法行为或不适当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4、第三方(贵州省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依据《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督协议》及调解书履行监督职责,确定项目负责人,对被告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获得相应的监督工作经费,并接受法院、原告和被告的监督。有监督工作过程中,聘请有关专家、取样检测等。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被告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或污染情况向原告、法院及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客服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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