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诉权;法庭纪律;电子证据;诚信原则;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终于在2月4日起正式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刚一出台,就引起广大律师的关注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读新《解释》。今天,中国律师网整理了部分律师的解读与您共同分享。
不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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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证据实务
9月10日 作者:吕小标 来源: 文丰律师事务所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或“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至一百二十四条为第四章“证据”部分,该部分对举证期限、逾期举证责任、证据范围、证人出庭规则、举证责任分配、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和认定事实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做出诸多革新及完善。由于条文较多,在本文中笔者就其中新增或变化部分的重要内容作一解读,希望能对从事实务操作的业内人士起到些许作用。【全文阅读】http://www.acla.org.cn/html/lvshiwushi/20150908/22691.html
最新?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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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 作者:张溦,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 来源:尚格法律人(falvren888)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全完阅读】
最新? 新《民诉法解释》实施后约定管辖的应对策略
作者:牟驰律师 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筹) 来源: 德和联盟
一、约定管辖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对于民商案件在哪一个地方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管辖地点的确定,不但会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产生直接影响,还可能会对诉讼进程乃至诉讼结果产生直接影响。《民诉法》对于民商案件的地域管辖除了规定一般原则之外,还允许“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地点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规定,为合同订立过程中对于地域管辖的约定提供了现实和法律基础。【全文阅读】

杜万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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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 作者: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一般性规定。之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较为混乱。“92意见”用了多个条文来规定合同履行地问题。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多部解释来解释合同履行地问题。《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了简化,虽可能不尽如人意,但能解决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大多数问题。《解释》第18条借鉴了《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来设置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全文阅读】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2015-07-02 作者:李新立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解释》)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相比较1992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意见》)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新增16条,修改8条,不变或基本不变的6条,删除3条,可以说是全面修订。笔者在这里对修订的主要条款作一简析。【全文阅读】
新民诉解释如何处理执行程序中的四大疑难问题
7月1日 作者 赵晋山 葛洪涛 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提示:本文“最高院法官解读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系列文章之五,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管理室主任赵晋山法官与副主任葛洪涛法官,由于《解释》执行程序部分共60个条文,修改内容较多且涉及多项执行基本制度的变化。本文重点就其中与审判程序和破产程序有关的四个问题进行探讨。【全文阅读】
参与起草法官:新民诉法解释二审程序的八大问题解读
6月23日 作者李相波 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有关第二审程序的内容共计26条,其中在“92意见”基础上修改的有14条,未作修改的4条,新增加的8条,包括二审审理范围、二审期间当事人撤诉、维持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二审不开庭审理等内容。
作者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李相波法官,他曾参与《解释》起草工作,本文是李相波法官结合起草工作的认识和体会,就此次《解释》修改中有关二审程序相关内容的理解与适用作一介绍。【全文阅读】
多图解读民诉法解释“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关条款
6月18日 作者:曹会杰 国浩律师事务所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然篇幅所限短短两条原则性规定无法就此类案件相关问题一一展开。
笔者曾于2014年4月就该类案件的十三个问题进行裁判文书调研,发现各地法院在申请人主体资格、管辖法院确定、被申请人异议期、对答辩人异议如何处理、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以及是否适用公告送达、财产保全等等问题中摸索出各自的标准与方法,在调研、分析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基础上,形成《浅谈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相关法律及实践问题》一文,就相关问题在未来司法解释如何细化规定提出了几点浅见与预判。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直接相关的条款共16条,就申请主体、部分案件的管辖、受理程序、审查内容、诉讼保全以及对生效裁定的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司法裁判的标准。
为使读者能够更加直观的了解民诉法解释所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受理、审查以及救济条款,现特将该十六条规定制作成多图,并附简版解读。更详尽的解读版本,亦将于近期成文,敬请期待。【全文阅读】
最高院法官:新民诉法解释用48个条文规定一审程序,这四大问题你一定要把握!
(6月17日)文/肖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法学博士 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用38个条文来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了规定,本次《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208至第255条的48个条文又对《民事诉讼法》中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关条文做了进一步解释。
今日的法官说为您推荐最高法院民一庭肖峰法官的文章,他认为具体分析《解释》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的48个条文,至少有以下四个问题需要正确理解和重点把握。【全文阅读】
新民诉解释证据部分与《证据规定》、“92意见”的六大区别
6月9日 作者: 宋春雨 来源: 天同诉讼圈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90-124条对证据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在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来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意见”)中证据部分进行的全面修改。《解释》与之前有关证据的规定,特别是与《证据规定》相比,有什么具体的变化,律师和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和参考使用?
上一期为您推送了最高法院杜万华专委对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全面解读。今日我们再次推荐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宋春雨博士对《解释》证据部分的精细解读。【全文阅读】
小额诉讼为何成为民诉法解释之亮点
5月27日 文/广东高院课题组:廖万春 张莉 黄海锭 印强 陈九波 最高法院民二庭:李相波 来源:天同诉讼圈
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在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由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得相对简单,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法律适用困惑,如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该程序是否可以强制适用及其救济途径等,均需要予以明确。
新民诉解释出台之前历经了多方调研,今日为您推送广东高院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并整理最高法院李相波法官的意见,为您解析小额诉讼何以成为新民诉解释之亮点,您也可以对照此报告查看新民诉解释对上述问题是否予以了全面回答。【全文阅读】
最高法审委会专委对新民诉解释九大问题最新解读
5月26日 作者:杜万华 来源: 天同诉讼圈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一部非常特殊的解释,不仅因为他是有史以来参与制定的部门最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还因为“解释”的制定完全遵循着问题导向而非逻辑导向的原则,重在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本文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在起草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情况作了全面的解析、说明。 【全文阅读】
新民诉解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新规——历时五个月的管辖权异议让我更懂你
5月25日 文/王晶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来源: 无讼阅读
双方没有约定时,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当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之前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或者说答案很多,让人无所适从,这种无所适从已经让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预见力,同时也让司法的管辖特别混乱,而笔者亲历一个案件更是很真实地反映了上述情况。【全文阅读】
新民诉法解释后,最新司法实践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与变化
5月5日 作者:陈延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来源: 天同诉讼圈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做出了约定,看似清楚明白的法条在司法实践中却有着多种理解。对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作何理解——接收货币一方是指借款人还是贷款人?新民诉解释的规定与之前的法规截然相反吗?
今天为您推荐福建省高院陈延忠法官的文章,本文成文于陈延忠法官挂职期间,虽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例,却也对包括金融借款合同在内的其他借款合同纠纷有所启发,对律师和法官处理此类案件大有裨益。【全文阅读】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证据篇——条文导读
4月17日 作者:余日红 冯慧 来源: 金杜说法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新司解”)颁布并正式实施。民诉新司解全篇共计552条,对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如何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与199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意见”)相比,不仅内容全面,而且在管辖、证据、具体程序设置等方面都做了较大改动,现仅就证据部分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以便读者学习并适用。 【全文阅读】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证据篇——修改特点
4月17日 作者:余日红 冯慧 来源: 金杜说法
2015年2月4日颁布并施行的民诉新司解在证据部分,增加了较多内容,丰富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修改后的新司解证据部分具有如下特点:
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设置方面,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的模式
1、在某些程序性事项方面更加强调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性和诉讼作用。【全文阅读】
对新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批判
4月15日 作者:邱兴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来源:无讼阅读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下称“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两个月来,围绕此条,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诚有尽速厘清的必要。【全文阅读】
新民诉法解释后,律师提交证据的技能你更新了吗?
4月15日 作者:吴世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博客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下称新解释)在第四章用三十五个条文,综合了以往的相关证据法规范,进行全新规定,律师应有全新的证据意识。从某些个案来说,律师为当事人服务最核心的任务不是出庭应辩,而是在庭前帮助当事人搜集、固定以及取舍证据。新解释出台后,依赖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代理理念应当更新。帮助当事人依法、全面的搜集证据,这正是弥补当事人证据意识欠缺、帮助法官顺利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方面。【全文阅读】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联法条摘引版
4月3日 作者:李晓东 来源: 微信公众号 审判研究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多处涉及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具体条文。为了避免参考民诉法解释时,要在关联法条之间往返阅读的不便,本文将解释中的条文及关联法条作以摘引,方便参照。建议将本文分享至您的邮箱,便于日后直接在电子文档中检索、引用。【全文阅读】
企业法务不可不知的民诉新司法解释八大要点
4月1日 作者:李艳红 来源: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一、管辖
2015民诉新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文阅读】
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公益诉讼程序规定的条文解读
3月27日 作者: 吴卫 来源: 微信公众号 海坛特哥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从程序法角度对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对此,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针对该规定设置专章对公益诉讼中的具体事项进一步规范。在本文中,笔者拟结合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取相应关键词,对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进行解读。【全文阅读】
民诉法司法解释系列研究:关于电子证据相关新规定的解读
3月26日 作者: 高明 瞿文婷 来源: 环球律师事务所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和电子产品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之中,电话、短信、邮件、微信、微博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日益丰富,在提高人们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和违法行为,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日渐广泛。在这种大背景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但是对于何为电子数据,具体体现形式为何,民事诉讼法并未给出清晰的界定。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做出了指引。【全文阅读】
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说起
3月26日 作者:余文唐 来源: 共识网
法院在适用民诉法新解释第395条关于驳回逾期再审申请及其第383条关于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规定的时候,应该与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联系起来加以慎重考虑。【全文阅读】
律师注意: 举证不能太任性 逾期举证吃罚单
3月23日 来源: 山东法制报
根据2月4日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或被罚款。日前,济南槐荫区法院对此类行为开出首张罚单,一宗民事案件的原告张某和被告某公司因故意逾期举证被分别罚款1000元和50000元。【全文阅读】
解读民诉法新司解合同履行地规定
3月23日 作者:最高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全文阅读】
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学习民诉法司法解释律师笔记
3月20日 作者:王欣 彭剑 杨利 来源: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近日,索通律师对新司法解释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学习,黔江分所律师细心地将学习笔记整理成文。【全文阅读】

休息,休息一会……
案例:根据民诉法新司法解释 天猫管辖协议被认定无效
3月19日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消费者与天猫公司产生纠纷时,第一审法院应在天猫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协议管辖权纠纷案,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全文阅读】
初探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级别管辖标准
3月19日 作者:陈卓 来源: 微信公众号 诉说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条规定实在太低调了,低调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将其删除,都没有引发多大的关注。我不清楚最高院删除此条款的用意,是不是说以后各地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由当地高院决定,而无需最高院审批了?【全文阅读】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系列研究:关于证据制度相关新规定的解读及启示
3月19日 作者:赵久光 王轶冰 来源: 环球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实施。其中第四章“证据”部分共35条,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做出诸多革新及完善。下文中,笔者将就证据制度的相关新规定予以评析并从公司法务工作者的角度谈谈新规定的有关启示。【全文阅读】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系列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
3月18日 作者:李昭 郑林涛 来源: 环球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层面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体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全文阅读】
民诉法司法解释系列研究:执行异议之诉
3月17日 作者: 顾巍巍 隋天娇 来源: 环球律师事务所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执行异议之诉在具体操作层面作出详细规定。对此,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用了13个条文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诉讼参与人的列位、具体程序和处理结果都做了专门规定。【全文阅读】
民诉法司法解释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之亮点解析
3月17日 作者:吴卫 来源: 微信公众号 海坛特哥
2012年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为审判实务中一审终审小额速裁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该法实施两年多来,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不一,在具体操作、适用范围规定上各地也不尽一致,2015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专章规范,现将该解释规定的亮点解读如下:【全文阅读】
律师参与新民诉法解释修订工作回顾
3月13日 作者:陈耀权 来源: 天同诉讼圈
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指派,天同律师代表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曾先后四次参加了最高法院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订举行的专题讨论会,并于2014年9月底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逐条修订意见。整体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基础上修订并最终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基本秉持了“小处改、稳步走”的战略,对再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做了系统梳理,部分回应了律师提出的实务难题,但仍有若干问题留待以后解决。【全文阅读】
吴青代表点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
3月8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解释》的颁布实施,是法律界的大事。这意味着全国每年近1500万件的民事案件,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和律师能够找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奋斗目标,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解释》在提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公信力、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等许多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全文阅读】
如何把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重点领域
3月6日 作者: 孙佑海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内容最为丰富的司法解释,如何把握好其重点内容,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法院报编辑部特约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撰稿,以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解释》。【全文阅读】
新民诉司法解释法定再审事由实务解读
3月6日 作者:王峰 来源: 天同诉讼圈
民事再审事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应否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和依据。民事再审事由向来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的钥匙,在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本次《民诉解释》中,最高法院用8个条款(387条至294条),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部分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进一步地细化和规范。【全文阅读】
民诉法司法解释突破点汇总
2月16日 作者:孙彬彬 姜明泽 沈天一 来源: 中伦律师事务所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民诉法解释”),在立案、庭审、执行等众多方面均有较大的新突破。为全面客观分析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亮点,我们将新民诉法解释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详尽对比、梳理后,汇总归纳了新民诉法解释中的突破点。【全文阅读】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影响
2月15日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邓忠开
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司法资源,平衡法院案件负担,以适用新形势下经济发展需要,2012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全文阅读】
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彰显程序公正的价值
作者:周静,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由于中国传统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造成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我们在大学接受法学教育起,就会被灌输“学好民刑法,走遍天下都不怕”,“得民刑者,得天下”等观念,诉讼法却常常被忽略。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中,人们最终追求的也是实体公正,即结果
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