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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解释解读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5-02-09 10:45:13   作者: 邹德龙   来源: 汉坤律师事务所    -->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邹德龙,汉坤律师事务所     2015年2月…
发布时间: 2015-02-09 10:45:13   作者: 邹德龙   来源: 汉坤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邹德龙,汉坤律师事务所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解释》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其他受害人为维护己方利益提起的诉讼。此外,《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当事人进行和解与调解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应当进行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并且,《解释》限制了公益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权利,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撤诉。

 

理顺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及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在错误裁判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参与人。《解释》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以及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相应的采取包括改判、撤销原裁判文书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此外,《解释》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避免了当事人享有的救济程序的重复适用。

 

细化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及证人应当签订保证书,载明陈述为真实的保证以及愿为虚假陈述接受处罚等内容。并规定了当事人与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

 

  第二,《解释》规定,对于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擅自解冻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并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解释》规定,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审理时,发现原案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于原案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并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解释》对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包括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允许被执行人出境、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

 

  第五,设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维护法庭纪律

 

  针对近年来新出现的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如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以移动通信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行为,《解释》有针对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暂扣相关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此外,《解释》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民诉法》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增强了《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的实用性。

 

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首先,《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除法律有例外规定的情形,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进一步明晰了举证责任的承担。

 

  其次,《解释》规定了法官组织质证与认证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解释》规定了逾期举证的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四,完善专家证人制度。《解释》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此外,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第五,《解释》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第六,规定多元化的证据形式。《民诉法》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解释》进一步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

 

  首先,《解释》限制了二审以及再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明确规定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如果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此外,《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生效裁判文书。此类申请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尚未生效的、失去法律效力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不向当事人提供查阅。

 

提高诉讼效率

 

  1. 完善简易程序

 

  第一,《解释》规定了简易程序的简便送达方式,在保证效率的同时,为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解释》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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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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