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曾有两起案件在媒体的关注下进入公众的视野,一起是福建“念斌投毒案”被宣告无罪,一起是河南的杨波涛在羁押十年后被取保候审(两起案件的详情请百度搜索)。笔者关注的不是两案的具体案情,而是两案中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问题。涉嫌投毒的念斌自2006年8月8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直至2014年8月22日被宣告无罪,共羁押8年零14天。涉嫌强奸杀人的杨波涛自2003年12月17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2014年2月12日才因取保候审而走出看守所,羁押期限为10年零1个月26天。
“难道过去的十年都是法定羁押期限?”这是杨波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出的质问。同样也是所有公众对这两起案件当事人被长期羁押的是否合法的怀疑。为了回答上述疑问,笔者以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公检法三机关配套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为依据,将我国刑事诉讼中一起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直至终审的法定羁押最长期限(所涉法条)进行初步统计,并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因所涉法条共计1922条,其中难免有梳理统计不详之处,望大家见谅并予批评指正!
对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
我们假设这起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且符合刑诉法中所规定的各种特殊情形。那么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刑诉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其合法羁押期限如下:
一、侦查阶段
1、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诉讼规则》、《程序规定》中对拘传也都做了类似规定。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之前的拘传是最长24小时,以1天计。
2、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就是著名的、连普通公众都很清楚的捕前37天。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除流窜、多次、结伙作案之外,其他刑事犯罪,尤其是像上述念斌、杨波涛这种涉嫌单人一次性犯罪的,捕前拘留期限最长只有7天,加上批捕审查也不过14天。但实践中,公安机关总会找出各种理由将拘留期限延长到30天。
3、逮捕后侦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法律规定最长可达7个月。
虽然第15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较为特殊,可能一般案件均不符合,但其中第四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却是带有完全的主观色彩,根本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上述还仅仅是一般性的规定。如果具备以下两种情形,则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还有可能更长: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