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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4年反垄断案件回顾及2015年企业如何应对反垄断法风险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5-01-30 13:59:04   作者:周照峰   来源: 励德爱思唯尔-律商网法律热点话题    --> 我要评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q…
发布时间: 2015-01-30 13:59:04   作者:周照峰   来源: 励德爱思唯尔-律商网法律热点话题   我要评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已经迈入第7个年头了。太多的"首次""最大"等亮点,让2014年在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历史上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那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2015年带给企业的启示是什么?企业又应该如何应对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

 

2014年典型反垄断案件回顾:

  回顾去年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可以用"全面开花,高歌猛进"来形容。2014年是《反垄断法》出台后的第六个年头,当之无愧地成为《反垄断法》颁 布以来反垄断调查最密集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高通、利乐、微软、奔驰、大众等知名外企纷纷遭遇中国的反垄断执法调查;执法机关开出了《反垄断法》生效以 来的最大罚单;第二例被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也出现。简而言之,2014年的反垄断执法可以说是涉及了所有类型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一汽-大众价格垄断案件:

2012年以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湖北省内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的垄断协议。其目的在于控制经销商 对第三人转售的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 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违法行为。因此,湖北省物价局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6%的罚款,共2.4858亿元。

  克莱斯勒价格垄断案:

2012年至2014年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莱斯勒")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条款的经 销协议,发布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内容的商务政策;对电话报价低于厂商建议零售价的经销商,以扣减返利、罚款等形式进行了处罚,并向全体经销商发布通告;对 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或略高于批售价格的经销商,采取推迟向经销商提供某些热销车型或暂缓配置试驾车等措施进行惩罚。上海市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 断法》第十四条有关禁止达成和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据此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 四十六条对克莱斯勒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68.20万元。

 

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协调


  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案:

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 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 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日立因为是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 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所以被免除处罚。作为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电装则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1.5056亿 元)。发改委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计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对协商过两种 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 2976万元、4488万元和4072万元。

  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案:

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和NTN在2000年至2011年6月,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 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这四家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 息,实施了涨价行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发改为依法对上诉企业作出了处罚,共计4.0344亿元。

  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奥迪经销商价格垄断案:

2013年以来,湖北省区域内的湖北鼎杰、华星汉迪、湖北中基、湖北奥泽、武汉奥龙、武汉奥嘉、襄阳东富、宜昌奥龙、黄石奥龙、十堰奥龙等10 家奥迪经销商通过签订《武汉经销商同盟价格表》、会议纪要等形式,达成并实施了整车销售的价格协议。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中7家奥迪经销商分别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至2%的罚款。其中,湖北鼎杰和湖北中基 分别被处以1606万元和752万元。对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湖北奥泽免除处罚,对华星汉迪按照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 1%减轻50%的处罚,罚款452万元;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武汉奥嘉不予处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垄断案:

在本案中,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发改 委认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因此发改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罚款,对涉案财 产保险公司处以共计11019.88万元罚款。这是国内保险行业垄断案中最大的罚单。其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被分别处以2070万元、1599万元和1029万元罚款。人保、国寿、平安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先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依法对其免除或减轻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高通案:

早在2009年就有两家美国企业举报了高通垄断,2013年国内外企业对高通垄断的举报明显集中,主要质疑高通利用无线通信标准的市场地位收取 高价许可费,还有对高通"反授权协议"的质疑,按照协议,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公司必须给高通授权专利。2013年11月份,发改委同时对高通中国北京和上 海公司两个办公地点进行了突袭调查。此后几天,高通公司声明,发改委启动了对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同时,发改委还调查手机制造商、芯片制造商和其他相关企 业。2014年,高通高层则多次到发改委接受调查及询问。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目前还不清楚具体滥用的类型。从目前的公开报道来看主要涉及垄断 高价/不公平高价、捆绑销售、免费反许可等。目前本案还在进行中。

  微软案:

2013年6月,有企业举报微软公司对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搭售、文件验证等问 题,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工商总局就此进行了核查。2014年6月,工商总局对微软进行立案调查。 2014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微软在中国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的四个经营场所同时进行突击检查。被检查人员包括微软公司副总裁、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市场、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执法人员复制了微软公司部分合同和财务报表,提取了电脑、服务器中储存的内部沟通文件、邮件等大量电子数据,查封扣押了 2部工作电脑。2014年8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组织由北京、辽宁、福建、湖北等4省市工商执法人员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一个经营场所、一个其他有关场 所,即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和承担微软公司财务外包的埃森哲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同时进行突击检查。本案中,微软在中国涉嫌 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公开不完全,分销的播放器和网络浏览器的销售数据不透明。目前本案还在进行中。

  360诉腾讯案:

该案是我国互联网历史上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2012年11月,北京奇虎科技公司(简称360)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腾讯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360诉 称: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 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腾讯公司和腾讯计 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赔偿360经济损失1.5亿元。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 请求。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院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2014年10月16日最高院公开宣判,认定腾讯的行为不构成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反《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

 

  西部数据公司因未遵守商务部有条件批准的相关条件而受到处罚案:

2012年3月8日,西部数据公司未经批准,将Viviti公司的美国子公司HGST美国公司,转移到西部数据科技公司旗下,成为西部数据科技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公告》)第四部分第(一) 项关于"维持Viviti公司交易前的状态,确保Viviti公司维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独立开展业务"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西部数据公司承认存在上述违 法行为,并于2014年3月6日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解决Viviti/HGST美国实体税务安排问题的提议》,承诺采取相关措施改正违法行为。2014年12月2日商务部对西部数据公司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2013年1月,西部数据公司未经批准,撤销Viviti/HGST公司发展部门,并将有关员工转移至你公司任职。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 告》第四部分第(一)项关于"维持Viviti公司交易前的状态,确保Viviti公司维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独立开展业务"的要求。在调查过程中,西部数 据公司承认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4年5月12日向商务部部提交了《关于解决WDC公司发展部门问题的提议》,承诺采取相关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2日商务部对西部数据公司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

  紫光集团收购锐迪科未依法进行反垄断申报而受到处罚案:

2013年11月11日,紫光集团与锐迪科签署收购协议,以总价9.07亿美元收购锐迪科的全部股份。2014年7月18日,紫光集团完成上述 收购。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该项交易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该交易应该进行申报。但是紫光集团并未 向商务部提交申报,而且,在没有获得商务部批准的情况下完成了交易。因此,商务部认为该交易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 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对紫光集团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这是商务部针对未依法进行反垄 断申报公开开出的首张罚单,也是商务部针对国有企业海外并购的反垄断违规行为的首张罚单。

 

被禁止的经营者集中

 

  商务部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


  2013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丹麦穆勒马士基集团(A.P. Møller - Maersk A/S,以下简称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下简称地中海航运)、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公司(CMA CGM S.A.,以下简称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2014年6月17日商务部禁止了该项集中,理由是该网络中心的设立导致马士基、地中海航 运、达飞形成了紧密型联营,在亚洲--欧洲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行政垄断

 

  河北三部门遭反垄断调查:

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本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一家中韩合资企业因在天津而不在河北,不 能享受到上述优惠待遇,因而韩国大使馆向发改委进行举报。发改委认为上诉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立即责令三部门 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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