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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中股东风险与防范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5-01-22 10:19:11   作者:毛英 刘洋   来源: 大成律师事务所    --> 我要评论() 摘要: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
发布时间: 2015-01-22 10:19:11   作者:毛英 刘洋   来源: 大成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
摘要: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中国式”的网络众筹监管已经拉开帷幕。《办法》的出台可谓是及时雨,有利促进众筹融资规范化发展,对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投融资主体和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股权众筹监管缺位的情况,但其作用毕竟有限,无法规制和防范股权众筹中方方面面的风险。例如,《办法》对融资者范围、职责、禁止行为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但现实情况是融资方在完成募资后,往往就把股东晾一边,对股东提出的收益分配、查阅账簿等合理要求一概不予理睬,更别提股东的投票表决权了。针对这些现象,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股权众筹,防范众筹美丽外衣下隐藏的风险,寻求问题解决之道呢?
 
  首先,股权众筹中引起的纠纷并非股权众筹所独有,而是分散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各部法律中。归根结底,股权众筹并没有创新法律责任,而仅仅是创新了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是一个个披上了互联网“众筹”外衣的普通法律案件。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能抽丝剥茧,回归法律本身,就能在各个部门法里汲取力量,为我所用,做好股权众筹的风险预防与化解。
 
  其次,认清股权众筹的高风险性并谨慎参与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股权众筹背后释放着普惠金融的信号,与互联网强调“参与”的精神一脉相承。但股权众筹的本质毕竟是投资,投资即有面临失败的风险,而投资人却往往为当“老板”而激动的冲昏头脑,股权众筹的新鲜感也让其忽略了隐藏在背后的风险性,这也是为什么目前众筹咖啡馆的项目那么多,成活下来的却极少——玩票性质太严重,没有严肃的把它当成是一场投资。另外,投资者看不清股权众筹风险的另一个原因是相比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上存在明显的差距,相应的,个人投资者面对股权众筹的风险也就增大。为了避免投资者承担与其自身并不匹配的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效仿美国JOBS法案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其初衷也正是减少二者间的实力不对等,保护个人投资者。因此,在股权众筹市场运行并不规范和尚待成熟的当下,投资人应当更加理性的看待股权众筹,尤其是认识到其投资的属性。
 
  去年是众筹发展的元年,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也成就了诸如“三个爸爸”、“大可乐手机”等经典众筹案例,但对于股权众筹成功落地的案例却鲜有耳闻,各地爆出股权众筹中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却不在少数,具体表现为:
 
 
  1、融资过程不规范
 
  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投资者多通过线下打款,口头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由于没有签署具体的股份认购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则难以认定该投资的性质。在法律中该笔投资可能表现为有偿受让股份,也可能表现为公司向自然人的借款,而二者的法律地位与效果有天壤之别。如是基于前者引发的纠纷,因缺少具体的文本,投资者将难以举证证明其股东身份,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2、公司治理不规范
 
  初创公司的发起人往往技术出身,关注产品的研发远甚于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这类公司获得众筹融资后由于缺乏公司运作的经验并疏于管理,类似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股东身份难认定、财务制度错杂等乱象不止,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股东实体权利大打折扣
 
  股权众筹中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往往就被公司“晾一边”,项目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没有及时向股东披露,股东的知情权严重受损。股权众筹的资合性特征也使得众筹来的新股东与公司老股东之间没有信赖基础,新股东很难获得老股东的认同,存在感不强,其股东身份被“弱化”。
 
 
  上述现象在股权众筹中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融资方与投资者在股权众筹中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即融资方对项目的发展、资金使用、盈利状况的信息掌握上占有绝对优势,而投资者对项目本身、公司治理、股东情况并不熟悉,众筹平台的披露也十分有限,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等使得股东难以真正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也就会发生股东表决权、知情权等被侵犯的现象。另一方面,投资者法律意识的薄弱也使得股权众筹在合同签订、信息披露、议事规则当中被融资方钻了空子,众筹过程乃至投后管理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站在风险预防与控制的角度,我认为投资者应坚守如下应对策略:
 
 
  1、对拟投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关注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如融资计划书、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情况;二、应尽可能的对目标公司多接触并全面收集信息,以减少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地位,有助于投资者的判断;
 
 
  2、通过书面形式固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投资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涉及资金与重大事项的约定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加以固定,这对于明确双方权任、防止事后赖账、保留证据具有重大意义。
 
 
  3、积极行使权利
 
  在股权众筹的投后管理阶段,股东应主动要求行使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如查阅权、收益分配权等等,一旦发生纠纷,要敢于维权。切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众筹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受到广泛的关注,《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投资者利益保护是监管部门予以规定的重要部分,除了从制度设计上全面考虑外,适用《公司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解决公司争议的相关司法解释预防和解决纠纷,也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方面。
 
 
  (作者:毛英,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沙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实习律师刘洋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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