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都有一个共同的追求,即通过理性、高效、正当的诉讼,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要充分行使代理权,必须理解诉讼法框架下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态度,考虑到人民法院对程序正义的态度,注意引导法官对律师的态度。
立场决定态度,态度左右行为。律师代理诉讼时,要准确把握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不同的取向。律师追求的是己方当事人诉讼利益最大化,法官追求的是在个案审理中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律师是诉讼流程的建议者,具有多重选择权,法官是诉讼流程的决策者,对当事人诉请内容及诉讼策略没有选择权。
立场不同,导致法官与律师在职业观念上必将发生碰撞,在处理这些碰撞时,如果双方缺乏理性思考,这些碰撞就会演化成表象的冲突,反而会影响律师代理权的实现。例如,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如变更诉讼请求、调查取证、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等),未被法官采纳,本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律师对此不服导致与法官当庭反复争论或不配合,很可能不利于引导法官支持己方的代理意见。
道不同,无须为谋。律师如果能掌握法官心理、了解法官立场、理解律师与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角色差异,采取合理的策略减少与法官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冲突,客观上有利于律师为当事人谋取正当利益、体现律师对当事人的价值。因此,在诉讼中律师面对法官,可以考虑求同存异的思路。求同就是要明确双方共同价值追求均系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存异就是要彼此包容各自的工作方法和职业特点。
律师在诉讼程序中与法官求同存异,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重构策略:
第一,准确把握彼此角色。法官与律师本质上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两者具有共同的教育背景,也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因此,法官内心信念,是希望尽可能确保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但基于角色的差异,法官会采取与律师不同的工作方法,也因此塑造出不同的职业特点。律师只有包容和欣赏这种差异,才能构建与法官良性的互动机制,并以此展现出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
第二,重塑律师自我定位。律师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社会价值。在谋求当事人诉讼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体现律师的第三方地位,不应当成为当事人意愿的迎合者。律师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引导当事人调整自身的观念和对诉讼结构的预期,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独立价值追求。这种新的律师自我定位,也会赢得法官的尊重,提升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重塑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扭转部分律师在与当事人关系中的所谓弱势地位。
第三,正视法官在诉讼流程中的决定权。诉讼法赋予法官在程序上的绝对指挥权,在诉讼流程中,律师有权对法官提出各项建议,法官也可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做出决定。即使律师不认同法官作出的决定,或者认为对己方不利,也大可不必拘泥于此。更为合适的做法是:合理配合法官对诉讼程序的调配,学会在最恰当的时机再次提出己方的要求,可能更有利于影响法官心理,继而在法官此后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特别是案件事实的自由心证阶段),充分考虑己方的合理主张。
第四,面对法官,淡然真诚。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和法官职业之间的互相转换将成为现实,二者直接的社会界限将更为模糊,也可以说,更加统一为一个职业共同体。因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法官,应该体现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态度,这种态度不是阿谀或献媚,也不是敌视或对抗,而是一种礼待的态度,一种淡然、真诚、公开的尊敬。律师可通过某些机制,建立与法官的职业沟通机制,塑造这种共同体成员间的淡然与真诚。比如,通过学术研讨活动、参政议政机制,与人民法院及法官就特定时期的法律焦点、热点问题应定期开展业务讨论,必要时甚至可建立业务互培制度,以统一法律认识和增进彼此了解。
(作者:李永一,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涉外部顾问;杜国栋,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涉外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