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购买了华融川镁矿业投资基金的李先生决定再去工行成都滨江支行讨个说法。4天前他和50多名投资者曾冒雨在此进行了长时间的集体示威。
华融川镁矿业投资基金的兑付困局出现后多家涉及该基金的金融机构均发声集体否认与该基金的合作关系。一个项目出现风险后,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私募基金、资金销售渠道、项目推荐渠道、尽职风控渠道……不仅仅是互相推卸责任,而且都在刻意逃避责任,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护成了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拟就华融川镁矿业投资基金兑付困局事件以投资者视角进行分析,期望能够理清期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对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有所助益。
一、华融川镁矿业投资基金概况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和相关新闻报道获知,华融川镁矿业基金注册名称为深圳市华融川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3.6261亿元。
其组织结构颇为复杂。普通合伙人(GP)共4家,分别是深圳市昕正华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下称:深圳昕正华宇)出资200万元、深圳市华融天逸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 华融天逸)出资1亿元、成都市金盛银天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成都金盛银天悦)出资1440万元、深圳市华融天悦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华融天悦)出资 9800万元。有限合伙人(LP)仅有成都川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成都川镁),出资1.48亿元。深圳昕正华宇担任执行合伙人。
另外,华融天逸的工商资料显示,其普通合伙人(GP)分别是深圳昕正华宇(出资200万元)、衡纬商贸(出资200万元),有限合伙人(LP)则是成都逸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下称:成都逸天),出资1.04亿元。成都逸天由深圳昕正华宇及48名自然人投资者成立。
成都金盛银天悦由深圳昕正华宇及5名自然人投资者组成。
华融天悦的工商资料显示其由深圳昕正华宇及成都昕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下称:成都昕正)成立,成都昕正由深圳昕正华宇及38名自然人投资者成立。
成都川镁作为唯一的有限合伙其工商资料显示其由深圳昕正华宇及48名自然人投资者组成。
通过查询相关企业工商资料可知,其间深圳昕正华宇作为项目主要操盘手参与各个子有限合伙投资机构的GP,自然人作为LP参与到该投资项目中,通过不同的合伙协议投资者投资到华融川镁矿业基金项目中。其中在整个投资项目中深圳昕正华宇七次担任普通合伙人,成立了七个有限合伙参与到投资项目中,其中被投资的衡纬商贸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到其中一个投资计划。

(华融川镁基金架构图)
二、深圳昕正华宇关于该投资项目的公告梳理
2014年6月,深圳昕正华宇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对华融川镁矿业投资基金兑付事项公告》,称公司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发行并管理的华融川镁矿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为两年期基金,含一年的封闭期和一年延续期。因受国家整体经济大环境影响,呼和浩特市川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该公司及集团关联方,正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全力盘活集团的所有资产,以争取尽快实现回购不办理延续手续客户手上的份额。同时,经回购方同 意,我公司将授权第三方对项目方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其全部的资产处置资金将优先抵偿到期未回购的投资份额。
2014年6月,深圳昕正华宇发布澄清公告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华融川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不存在任何关系。
2014年6月,华融川镁矿业投资基金全体合伙人大会,在成都市邮电宾馆五楼会议厅正式召开,我公司法人会同银行代表,在相关政府部门的见证下,坦诚承认工作上存在的过失与不足,并本着以实事求是,不回避,不推脱,以真诚解决问题态度的基础上,与全体合伙人讨论项目方的回购方案。前期,我公司为进一步保障合伙人的利益,经过在与回购方的反复谈判后,达成了基本可操作方案,并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基本认可,即由股权回购方的关联企业提供市场公允估值达7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全体合伙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以作为投资款回购的保证,同时,在约定时间内将华融川镁矿业基金全体投资人的投资份额进行回购,确保全体合伙人的投资本金与收益全部兑现。整个过程中,在合伙人代表监督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见证下,共同完成。在约定时间内,回购方再三承诺,全力处置集团手上可变现资产,尽快回笼所有现金,加快回购进度,确保回购工作的顺利完成。
华融川镁矿业投资基金的各关联文件公示:
中川国际矿业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双方为深圳市华融川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同中川国际矿业控股有限公司,目标股权为呼和浩特市川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世银联融资担保集团对I期、II期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呼和浩特市衡纬商贸有限公司《溢价回购股权协议》;
秦玉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三、各方主体及从新闻报道中获知的设计兑付路径
华融川镁矿业投资基金兑付事件的暴发来源于投资者对工行成都滨江支行兑付要求,事件发生后,投资者认为该投资项目的购买源于该行的理财人员的推介,投资者要求由工商银行兑付该投资计划。
从查询工商资料可知,深圳昕正华宇通过设立一系列有限合伙,将众多自然人投资者纳入到华融川镁矿业投资基金计划。深圳昕正华宇在各个有限合伙中作为普通合伙人,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参与到投资项目。工行成都滨江支行作为有限合伙的托管银行。
投资计划的目标矿业项目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大海流沟煤矿详查,矿业权人为呼和浩特市川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川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秦玉和及衡纬商贸。现有工商资料显示,衡纬商贸的股东为秦玉和及深圳市华融川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通过报道可知,秦玉和原本计划通过基金模式收购金矿、煤矿、铁矿等资产,再把这些资产注入某家上市公司。该投资计划设立时拟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将基金所持有的矿业项目股权通过并购重组的模式置入上市公司。因受国家整体经济大环境影响,焦煤下游行业钢铁正在压缩产能,焦煤产销低迷,价格下滑,导致川镁矿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投资基金的兑付困局,也使得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路径不可行。
四、兑付困局的风险分析
发生兑付困局的原因非常复杂,常见的有流动性风险(融资方虽有还款意愿,但是因资金链断裂而无力偿还)、产品自身风险(包括投资产品设计不合理、实施过程中风控措施不到位等)、市场风险(如近段时间房地产、矿产市场的低迷)、政策风险(如宏观产业计划的调整)、合规风险(如信托计划存在合规性问题)、道德风险(如融资方挪用资金)等。通常情况下,如果融资方最终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其他风险可能都会随着投资计划的顺利兑付而消灭或暂时隐藏,不会形成兑付困局。一般情况下,当融资方实际违约或违约已成定局时(即无力偿付信托资金本金及收益),前述各种风险可能被一并激发,相互作用并最终形成兑付困局。
通过查询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可知该项目处在煤矿详查阶段,资源储量达到了大型矿山标准,大型煤矿申请采矿权需要达到勘探的地质勘查程度,现今阶段,呼和浩特市川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详查的地质勘查阶段,需要投入资金进行勘查,企业自身没有经营收入,企业的投入都转化为无形资产矿业权的增值。在投资计划成立时,在华融川镁矿业基金Ⅱ期投资概要说明书中,川镁矿业认为在项目投资后年产400万吨焦煤矿。彼时,内蒙古销焦原煤最低坑口含税价约750元每吨。川镁矿业认为,据当地市场考察已触及该产品低价,以后向下波动的风险较小。按照当时煤矿行业(大型)平均利润率22.8%,每年可获利6.84亿元。投资机构没有给投资者明示的是在投资计划到期时,该矿业项目在当时的勘查阶段是不可能获得采矿许可证,不可以进行采矿经营,所谓的获利就是根本不存在的。
本项目中投资计划I期资金收购除衡纬商贸外其他自然人股东所持的70%股权,Ⅱ期基金收购衡纬商贸所持有的川镁矿业公司的20%股权,并对川镁矿业进行生产准备性债权投资。两期基金成立,合计将持有川镁矿业90%股权。根据现今的工商资料可知,川镁矿业的股东并非基金,基金仅是间接持股,而这样就直接导致中川国际矿业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不存在交易基础,该协议就不可能履行。呼和浩特市衡纬商贸有限公司《溢价回购股权协议》履行构成了股权回购,也不可能履行。一系列投资计划设计的股权回购路径由于投资资金未获得投资计划承诺的股权而不能履行。秦玉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主合同《溢价回购股权协议》履行不能,则该担保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兑付困局处置流程
出现兑付困局情况下,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深圳昕正华宇应高度重视,尽早查明融资方违约原因,并根据情况建立应急预案:
(一) 查明融资方违约原因
兑付出现困局时,作为该投资计划I期、II期的基金管理人深圳昕正华宇应及时同融资方沟通,查明投资计划兑付困局的原因,而不是等到投资者找到工行成都滨江支行及媒体报道后被动应对该事件。
(二)评估退出计划资金的金额和所需的时间
由于该投资计划为股权投资,其退出路径通过回购股权的方式,兑付困局出现就需要基金管理人依照先前签订的协议及时要求融资方履行协议或者根据投资计划履行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并对回购计划实施的金额和时间作出详细的安排。
(三)筹措接盘资金、设计资金进场途径
接盘资金的来源有很多种,常见的接盘资金有:融资方自有资金;第三方(如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资金;由本公司或其他信托公司向融资方发行新信托计划等。在本投资计划新闻报道提出的华融接盘和中邮证券担保回购即是前述路径的表现,只是在兑付困局出现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明确表示未作出相关表示而不能推进,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融资方和基金管理人深圳昕正华宇及时沟通并筹措接盘资金解决兑付困局。
(四)向投资人依照投资计划兑付
根据前述步骤设计的路径,通过托管银行将投资人款项及时给付投资人,维护投资人的权益。
六、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深圳昕正华宇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如果在执行合伙事务中违反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根据合伙协议将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有限合伙造成损失的,则要赔偿有限合伙的损失。
工行成都滨江支行作为投资计划的托管银行,如果履行了托管义务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投资者提出其购买该投资计划系该银行私自售卖的理财产品,若该银行售卖该投资计划过程中存在有欺诈等虚假宣传情形,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该银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银监会“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银行如果作为该投资计划的售卖机构,兑付出现困局其将承担重大风险。
回购方及担保方根据协议履行回购义务,如果不能依照协议履行合同回购义务,回购方将承担违约责任,担保方将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可知,矿业私募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要面对多种风险,我国现阶段矿业管理政策化也导致普通投资者很难评估矿业项目投资风险,出现兑付困局时不可避免的要承担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咨询相关专业机构后理性投资,相关投资机构也要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合理设计投资项目,保护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周伟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