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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法律实务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4-12-03 13:36:19   作者:郝晓博   来源: 本站原创    --> 我要评论() 摘要:   2014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由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外宣办…
发布时间: 2014-12-03 13:36:19   作者:郝晓博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
摘要:

  2014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由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拉开了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的序幕,为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奠定了基础。     

 
  一、定义
 
  文化事业单位是指在文化领域从事研究创作、精神产品生产和文化公共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满足人民对文化生活的多种需求。文化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别有:演出类、艺术创作类(如艺术中心、音像影视中心)、图书文献类、文物类、群众文化类(如文化馆)、广播电视类、报刊杂志类、编辑事业单位(如党史编纂室、地方志编纂室等)、新闻出版类。
 
  二、流程
 
  (一) 进行可行性研究
 
  面临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该单位的性质、行业定位、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力、拟改制的方式方法等诸多方面做好可行性研究。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二) 审计评估资产
 
  得到相关部门核准后,拟改制的文化单位就进入审计评估阶段资产负债阶段。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文化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审计、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审计、评估,编制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
 
  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切实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安全,严肃处理各类借转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在审计、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 确定改制形式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可组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控制权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可以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国资控股企业、国资参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由于文化事业单位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复杂等特点,在改制过程中不可能“一刀切”,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改制的形式。对资产不是很多、参股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对于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先实行股份合作制,逐步向规范的股份制转化;对那些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佳的选择;对个别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合并、关闭、人员分流等办法。
 
  (四) 确定转让方式
 
  确定转让方式后,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价格,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协商确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 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了受让方和转让价格后,经过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转、受让方就可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文化事业单位注销证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改制文化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要协调好产权交接事宜,尽快使新成立的企业运营起来。同时主管部门收回事业单位公章,接受财务、文书等档案,并向编制部门提出撤销事业单位建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等。 
 
  三、事项
 
  (一)资产处置
 
  一些文化事业单位由于组建时间早,一般在城市的中心位置都有自属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比如一些从事出版发行的文化事业单位,由于时代变迁,部分资产已经没有现值。基于此,政策一方面强调在改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假改制真逃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允许文化事业单位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
 
  关于土地的处置,两个规定指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因此在改制的过程中应该合理统筹选择改制的模式。
 
  关于房产的处置,两个规定明确,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无形资产,两个规定指出,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改制后,这些经注册的企业名称,将是举足轻重的无形资产。
 
  (二)财税优惠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前,虽然进行经营活动,但财政不独立,隶属于同级财政部门,不需要自负盈亏。为了减少拟改制文化事业单位的压力,政策给予文化事业单位拟改制为企业一定的过渡期,时间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5年时间。在过渡期内企业享有一定的财税优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财税部门需要落实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
 
  2、改制的过程中,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以便于改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人员社保安排
 
  关于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人员和社保安排的基本方针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具体而言,社保方面,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转制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医保方面,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关于人员分流安置,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郝晓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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