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财务债权资产财产信托”的风险资本计算系数按照“集合类信托业务”中的“事务类信托业务”的风险系数0.2%计算本项目的风险资本。
(一)“**财务债权资产财产信托”应定性为事务类信托业务
就**财务债权资产财产信托是否定性为事务类信托业务,目前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均没有明确的定义,仅在《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的“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中提及“事务类信托”概念,在其所对应的计算表的说明栏中记载道:“主要为年金业务、股权代持、员工福利计划、财产权信托中的事务管理类等”。根据本所律师的理解,债权资产信托应为财产权信托中的事务管理类信托。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因此,这里的债权信托应为财产权信托的一种。
根据中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财产信托合同》第二条信托目的约定:“该信托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贵司的信托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债权资产信托给贵司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在《财产信托合同》第七条第一项“信托财产管理、处分原则“中约定到:
“受托人仅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事务管理,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债权资产对应的债务的追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等)。……
在《财产信托合同》第七条第四项“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职责范围”中约定到:
受托人的信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必要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评估、审计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2、根据受益人提议决定并组织召开受益人大会(如适用);
3、对服务人参与管理信托财产的工作进行监督,当发现服务人有违反相关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侵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时,受托人有权制止该行为,提前终止《信托财产管理服务协议》并要求服务人赔偿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
4、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5、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上述约定,可以理解为贵司在该财产权信托中,承担的即为事务管理类工作,可以定性为事务管理类财产权信托。
(二)“**财务债权资产财产信托”应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第四条的规定:“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由于中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将“**财务债权资产财产信托”的受益权转让给超过两个以上的受益权人,因此,应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二、本项目为单一委托人将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信托,应计入集合信托报表中进行监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条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为:“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根据上述概念,本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有所不同:
第一,本信托项目只有一个委托人,即中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
第二,本信托项目委托人所交付给受托人贵司的是债权资产,即财产权;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明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从性质上而言,本信托项目并非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但是,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第四条的规定:……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根据上述两个法规的理解,如果信托受益权进行了拆分,则应遵守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规定,并且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应计入集合信托报表中进行监管。
三、工会是独立社团法人的情况下,本项目应不是否属于《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所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尚需进一步确认。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到:“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信托公司的信托项目, 只有在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情况下才能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否则是不能够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的。
(一)何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方,应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参照《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控制、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关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五条的规定:“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二)工会与中国**集团财务公司以及贵司是否是关联方,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尚需进一步确认。
此问题目前应分三个层面回答:
1、 工会如果不是法人组织,它代表的是所在的公司(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公司的名义投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国**集团财务公司以及集团内多家工会为同一控制人**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属于关联人;
2、 在如果工会是社团法人组织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应该登记为社团法人,因此,根据社团条例,社团是独立法人,独立对外开展活动;只有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所属公司作为主管机关,与工会之间不存在资产的纽带关系。因此,如果工会是法人组织,工会与中国**集团财务公司以及贵司不是关联方,交易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
3、 工会但是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工会对外投资应当符合章程的规定。
以上是就一般性情形的分析,具体还需要审查有关登记文件和章程后进行判断。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但是本事务所未能审查工会的法人登记文件,以上作为一般性的意见供参考。 ”
四、提醒贵司注意,本信托项目的受益权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
中国**集团财务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集团公司持有其36%股权, 中国**集团公司是2002年底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时组建的五家全国性国有独资发电企业集团之一。财务公司作为其子公司,其将受益权进行转让一般应经过评估程序。提醒贵司予以注意。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第八条 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作者简介】
郭泽长,单位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