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瑞银在中国A股市场投下第一单起,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已有将近11个年头。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已有237家境外投资者获得了QFII资格,累计批准额度达523.18亿美元。但迄今为止,有关对QFII在中国买卖证券差价的收入如何征税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事实上,早在2012年就曾一度有消息传出,中国监管部门即将推出针对QFII境内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据媒体报道,当时提出的大致方案是就QFII境内买卖证券每年度盈亏相抵后的所得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但因种种原因,这一方案最终并没有推行。
多年来,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明晰除了给QFII收益核算带来相当不确定性外,还使得QFII在利润汇出及利润分配环节也面临尴尬局面,同时也使得养老基金等较谨慎的机构投资者选择暂时不进入中国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机构选择了对买卖证券收益计提所得税的方法来尽量降低合规风险。
一、中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与分析
资本市场中不同主体的所得税、营业税现行政策一览:
QF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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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
《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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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对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的利得按10%预提所得税,但目前就QFII是否适用于这一规则以及能否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还尚未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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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委托境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收营业税 |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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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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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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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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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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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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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投资者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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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就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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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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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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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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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8]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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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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