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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谈律师的审前辩护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4-03-13 12:26:49   作者:朱静 甘思明   来源: 本站原创    -->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 朱 静 甘思明  江苏义行律…
发布时间: 2014-03-13 12:26:49   作者:朱静 甘思明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 朱 静 甘思明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正文]   
 
  2013年6月,笔者所在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父亲的委托,指派笔者担任刘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与委托人沟通,笔者了解到,委托之时犯罪嫌疑人刚刚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天,刘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岁、还是在校学生,并具备自首情节,委托人急切盼望通过律师能够为刘某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笔者随即与侦查机关联系,提交律师介入案件的相关手续并会见了刘某,在会见时,通过询问笔者又发现了一些对刘某有利的情节。鉴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笔者认为应从刘某的特殊身份入手,首先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新刑诉法及最高检规则均提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而经笔者分析,该案既然侦查机关已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在现实中不出意外情况的话其必然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要想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律师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如何与检察院的侦监部门(目前检察系统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沟通,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刘某就自然能够取保候审。而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笔者多次与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承办人员沟通,提出一系列可以对刘某不批捕的理由和情形并形成了书面的律师意见,经过笔者的努力,检察院最终对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结果赢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评价和感谢。
 
  关于向检察院侦监部门发表意见,笔者认为这是新刑诉法中审前辩护相关规定给律师带来的新空间,也是新的业务增长点,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审查批捕在我国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构造,是检察院专属的权利,实践中只要批捕了,绝大多数案件都会被定罪,甚至判处有期徒刑。而从检察院的内部考核机制来看,如果批准逮捕之后却不起诉或判无罪,对批捕的检察官来说就是个错案,所以实践中检察院对可批可不批的案件还是非常慎重的。结合律师的工作,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与侦监部门沟通,提出合法的理由,说服检察官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因为一旦批捕以后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空间就更小了;而不批捕,能给律师留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下面谈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审前辩护职能的另一起案件:2013年7月,笔者经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与袁某见面以及在公诉机关阅卷,笔者发现本案一份关键性的证据存在问题。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关键是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因此事发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取的血液样本是据以定罪的重要证据。但事发当日,由于医院工作人员的疏忽,所提取血液样本的保存技术出现了瑕疵,造成当时的血液样本没有以合法有效的形式保存且目前通过各种途径已无法补救。针对这一点,笔者反复与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承办人沟通,提出对证据的合理怀疑。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袁某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从以上两起案件的成功得到的启发是,只要我们勇于和善于发挥律师在审前辩护中的作用,通过自己的坚持和努力,很有可能取得良好的审前辩护效果,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律师在开展审前辩护工作实务中如何操作,有什么具体的注意事项?笔者对此做了一个粗浅的归纳:
 
  第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最大限度地争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这次新刑诉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降低羁押率。新刑诉法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方面做了改革,目的就是为了将来要提高这些强制措施的比例。律师提供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取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羁押,取保候审是家属或者嫌疑人的一个迫切的希望。但实践中往往发生当月1日刑拘,3日聘请辩护人,5日就递交了取保申请,这样做的实际效果并不好,是辩护人不太了解侦查工作的步骤。一个人既然被刑拘了,侦查人员就肯定是要对其进行审讯的。在短短一周内就提出取保申请是必然被驳回的,因为此时侦查人员还没有完成审讯工作,相关的案情和证据还不明朗,报告也无法做成,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驳回取保申请。笔者建议最好是在2-3周之后,待案情基本明朗,证据基本确定,此时提出往往效果会更好。此外,新刑诉法还规定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即便已经被逮捕,律师也要及时提出审查申请,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只要每一位刑辩律师都认真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每一项权利,公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第二,辩护律师要详细了解案情,充分行使阅卷权。律师在掌握案情方面是有限的,完全靠自己去了解案情是不可能的,案情的信息主要来自于侦控方。律师的辩护主要是通过了解案情去找出漏洞,通过阅卷去了解侦控方的看法和案件情况。现在的检察院是非常开放的,允许律师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如果律师没有开展充分的阅卷工作,就很难发现证据中的重大问题,也就无法取得如此成功的审前辩护效果。
 
  第三,要重视证据的搜集,举证的方式和技巧。其中一个是自己举证,律师一定要有举证的意识和观念。尽管律师的责任是反驳而不是证明,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在反驳方面需有证据的支持。当然,在一些案件中我们举证确实有难度,比如说在证券公司,房产部门,凭律师证是查不了一些材料的,但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取证。律师的取证是一种权利,而侦查机关的取证则是一种权力。
 
  第四,将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相结合。从实体上去辩护当事人无罪、罪轻,这是传统的辩护途径。但同时我们还要重视程序辩护,找出侦查机关由于程序违法而导致的证据无效,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功的程序辩护能够带来非同一般的实体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第五,利用好新刑诉法中的新制度进行辩护。比如附条件的不起诉以及和解制度,这给了律师很大的辩护空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就可能使得案件不继续往下走,未成年人案件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重要制度,要好好研究,在审前辩护中加以运用。
 
  最后,笔者还有一个建议,律师如果想在庭前辩护中做些有益的工作,就要充分了解侦查机关在预审阶段的思维和惯性做法;要充实知识储备,对预审学,犯罪侦查学都要有充实的了解;了解预审心理学,侦查心理学,经济犯罪侦查逻辑学,通过了解侦查机关的各种做法和思维,对我们在侦查阶段帮助当事人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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