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 刘勇
内容提要
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试图规范建筑工程领域,保障建筑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能够健康发展。本文主要根据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文件,对建设工程全过程中易发、多发纠纷的招投标、进度控制、暂停施工处理、隐蔽工程检查、工程变更、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最终结清、索赔处理、违约处理、争议解决这十二个环节中的控制予以简单阐述。2011版工程施工合同积极探索吸收国际工程管理的成熟经验,引入了许多FIDIC条款,如造价咨询制度、合同争议评审机制(DRB)、变更估价制度等,需要相关企业认真了解相关内容及其蕴含的法律问题。文章最后对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企业如何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及避免法律纠纷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希望相关企业能够抓住机遇,努力实现企业管理升级。
正 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房地产业作为十大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发展的极为迅速,但是,随之而来的建筑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因合同而产生的建筑领域乱象亟待制度性解决。
目前,建筑工程领域大多仍使用的是1999年12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99版施工合同),因该版合同计划色彩浓厚,操作性较差,已不适应当前建筑行业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在2003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99版施工合同范本已然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此,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发布了200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件,同时,用2008清单计价规范来与之配套执行。虽然200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较1999版已经有了改善,但是,由于国家立法滞后、建筑管理市场不规范,以及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存在的欠缺和疏漏,近年来我国建筑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其中不少是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突出反映在中铁建设集团承包沙特麦加轻轨海外项目巨亏40多亿元人民币和“11•15上海静安大火”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致58人死73人伤的两大案例中。
为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吸收利用国际项目管理的先进制度和成熟做法,有利于工程建设与国际接轨,减少工程纠纷,形成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国家工商局与住建部于2011年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帮助企业统一合同条件,实现企业的合同管理升级。2012年12月25日国家住建部和质监局联合发布的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也已于2013年4月1日开始施行,2013清单计价规范与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配套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建筑行业管理,但是,纵观克拉玛依本地建筑房地产行业,大部分相关企业并未重视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2013清单计价规范与以往合同和规范的区别,特别是对其中隐含的法律问题认识不清,为引起本地建筑房地产企业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减少建筑房地产行业的纠纷,本文主要根据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框架结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各阶段中易出现的纠纷和法律风险简要剖析,帮助建筑施工领域中的各方企业做好工程施工全过程控制。
一、招投标阶段
我国从2000年1月1日即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此后相继出台了许多规定,但是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始终是乱象频出,各类违纪违法的案件层出不穷,为了规范招投标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等8个部委于2007年11月共同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上述两文件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试图从招投标文件编制标准上进行规范化,以达到从源头上控制招投标过程的目的。2012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2013年3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将自招投标法施行以来发布的有关招投标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系统化梳理。
上述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投标领域的各个环节给予了细化,也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增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促进了招投标市场建立统一的规则,加强和改进了招投标行政监督。建筑工程相关行业企业应对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深入学习,做好企业招投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避免在工作实践中出现违规问题抑或是违法犯罪。
二、 工程施工进度控制
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合同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进行了详细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报送监理人(开工通知后28天)。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21天),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14天),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改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依此修改后,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7天)。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三、 暂停施工处理
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暂停施工现象,对此,2011版工程施工合同对暂停施工时各方需承担的责任及各项违约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不可抗力、外部条件、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错误的指示等),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7日内),并支付合理利润。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14天),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措施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有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或其中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该项目已被取消,按变更的原则处理。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按处理违约的原则办理。(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按处理违约的原则办理。
四、隐蔽工程检查
因隐蔽工程会被下一道工序所覆盖,若不及时检查则很难知道其材料是否符合规格、施工是否规范,这就导致工程施工中,隐蔽工程会经常出现争议,对此,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隐蔽工程检查程序及各方责任承担做了如下规定: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应通知连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提前24小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覆盖。监理人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按下述办法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隐蔽工程部位覆盖前未经监理人检查,覆盖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可要求对已覆盖部分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检查后恢复原状。经重新检验证明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重新检验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五、 工程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中难以避免会出现工程变更,尤其是一些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经常在设计源头就会频繁变更,因此,施工合同中应对工程变更的范围、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和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程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工程变更的程序和估价原则如下:
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内容包括变更内容、时间要求、图纸和相关资料等。并要求承包人依据意向书提交实施变更工作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实施方案。(2)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认为需要变更时,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内容包括要求变更依据、图纸和说明等。监理人收到后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书面建议后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如果研究后不同意变更时,应由监理人书面回答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变更的估价。(1)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包括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进度计划和施工措施)。(3)变更估价3原则: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采用相同子目导致调整幅度超过10%的,由监理会同承发包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对此确定有争议的,暂按确定执行,同时按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处理争议,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修正执行。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导致的损失,由发包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承担赔偿责任。②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③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011版工程施工合同和2013清单计价规范对变更中牵涉到得暂估价、计日工均有详细规定,这些新规尤其需要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
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则构成变更,按变更程序处理。如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给予奖励
六、 工程进度付款
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较于99版施工合同,对工程进度付款的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对进度付款各环节要求的书面证据予以规定,一旦日后出现纠纷,也能保护好承发包各方的利益。
承包方要求支付进度款,必须在达到每个付款周期后7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约定份数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合同约定的应支付的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合同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本周期完成的计日工金额;(7)监理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修正后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书的1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应将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如不能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七、 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并符合合同要求;
2、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竣工资料和清单,一般情况下应包括:(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3)永久工程竣工图;(4)列入保修期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7)竣工报告、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以及其它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通知期限内实施的尾工项目和修补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如下:
1、承包人在具备验收条件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收到报告后审核其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受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到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验收,发包人应在监理同意申请后14天组织验收。
4、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将发包人签署的工程接收证书发给承包人,从此发包人接收了工程,并承担起工程照管的责任。
5、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修整和完善要求的,监理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限期完成修整和完善工作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场地进行清场,直到监理检验合格,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恢复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清理要达到:(1)场地内、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和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清理、平整或复原;(3)撤离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4)工程建筑物周边或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八、 竣工结算阶段
承包人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应在时限(因结算报告金额不同,分别为20、30、45、60天)内完成核查,并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价款的审核意见书给发包人,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查或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能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争议的解决条款的约定办理。
九、 最终结清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竣工结算报告中必须涵盖所有应计算金额(含索赔事项),同时应提交书面结清证明,确认结算报告的总金额就是最终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在承包人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此证明生效后,承包人不得再另行提出任何相关主张(如索赔、价款或工程量的误差等)。结清证书制度的规定与99版施工合同有本质的区别(99版即使结算后仍可以主张),所以证明的出具最好由专业律师的专业意见予以确认较为稳妥。
十、 承包人违约处理
工程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形,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他人;(2)违反合同规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表明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不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当承包人出现违约时,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当发生承包人无法履行或已停止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合理催告后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除上述情况外,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工期的责任。(3)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并另行组织人员施工。(4)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通知复工。
若出现合同解除的情形,在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估价、付款和结清按下列程序进行:(1)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28天内支付下列金额: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承包人已购材料、设备及其他物品的费用;撤场费用;承包人的损失;其他费用。(2)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由监理人核价,发包人查清已付款项和已扣款项(含违约金),向承包人索赔损失,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办理。(3)由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由监理人核价,发包人购买下现场材料,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清余额,承包人负责清场。
十一、索赔处理
根据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有责任心的承包人应当做好同期记录),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是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付款金额和(或)延长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按商定或确定条款追加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发包人认为有权索赔的,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28天内),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十二、争议的解决
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了4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即:和解、调解、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评审、仲裁或诉讼。新增加的诉前争议评审机制国际上被称为DRB,是与FIDIC合同条件接轨的国际成熟做法,可以即时性解决问题。香港100%的政府投资工程都采用该机制,英国适用该机制排除了70%的工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争议评审虽然不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但一旦约定则必须遵守,未经争议评审不能提起仲裁或诉讼。
设立争议评审机制的目的是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公正评审和调解,促进合同双方在本合同范围内友好地解决争议,尽量减少和避免争议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也可节省解决争议的成本。从争议评审的过程来看,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的草拟;文件、图纸及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筛选;评审后执行协议的拟订等工作都需要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争议评审最多的可能是索赔,2011版施工合同关于索赔的相关规定,客观上将造成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地主张权利、收集证据,不断通过评审解决争议,等工程竣工时,大部分争议纠纷也已经解决了,因此该新制度有利于大幅减少仲裁或诉讼,所以,承发包双方必须要有专业的律师提供全程的专业指导。当事人若不接受评审意见,则14天内即应把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若律师不参与项目的过程管理,则很难在短暂的14天内做好充分的诉讼或仲裁准备,这在客观上又把律师推到了履约过程中争议解决评审程序的前沿。
综上所述,为确保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建筑工程领域更应抓住有利时机,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做好招投标工作,积极借助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2013清单计价规范推进企业升级改造。为此,建筑工程领域相关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均应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完备的合同签订、交底、履行、评价总结这一主线管理制度,确保签约和履约的质量,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特别是涉及造价、工期、质量等的核心问题,一定要时刻注意,建立项目动态跟踪制度,由专人负责,随时管控;
2、建立严密的文件签发、流转和保管、备份制度和责任制度,确保施工记录的完整,证据的保存;
3、加强签证和索赔的程序和内容管理,注意问题解决的时限。承发包双方很多权利要在履约过程中按照一定程序及时主张,很多纠纷也要在履约过程中逐一解决,而不再将所有问题拖延到合同履行完毕再解决,因此,企业需要在履约过程中做好证据收集、主张权利、防范纠纷等工作,特别是新规中规定了许多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如何策略性的运用法律武器,及时行使诉权和优先权,对于当事人保护自身权利尤为关键;
4、坚持专家(造价咨询人、总监理工程师、法律专家)指导原则;
5、全面提高法律意识,提高企业法务能力,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全过程参与,特别是重大工程和重要节点;
6、注意工作的程度和底线,防止民事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的承担。
(作者简介:刘勇,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全程法律风险控制》——李刚、李娜、梅向荣
《步步为赢——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赵红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住建部和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
《及时应对新版合同,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判与准确处置》——朱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