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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刍议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4-02-12 14:48:1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张锋学     【内容摘要】高校…
发布时间: 2014-02-12 14:48:1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
摘要:

  作者: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张锋学
 

  【内容摘要】高校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科研方面拥有一般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随着我国高校科研成果的海量产生,如何使相关智力成果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以及如何将这些知识产权推向市场,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困扰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大难题。鉴于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缺乏体系化、规章制度不完善、缺少良好的激励机制等问题,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一些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智力成果不断涌现,为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被非法侵犯,我国于2008年出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高校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主要场所,集中了国家主要的信息、智力等各种资源,使其在科技创新方面拥有一般企事业单位无法比拟的优势。由于高校在产学研方面得到国家的全力支持,每年产生大量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各种邻接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这些新的知识产权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科技实力,大幅度提升综合国力,但是,由于我国许多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造成这些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出现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新旧知识产权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造成了科技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一、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实践


  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重研发不重管理和应用的怪现象。很多高校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仅仅是为完成任务,相关管理部门没有重视新旧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应用,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至今没有实现体系化。我国高校领导阶层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普遍比较重视,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常常缺乏战略意识。指导思想的偏差往往造成领导层过多关注本校每年有多少论文发表,至于这些论文有没有应用价值,以及对有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如何去保护缺少宏观上的把握。造成这种思想认识偏差的重要原因在于传统理念影响了高校领导层,使许多管理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知识产权实现科技创新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现代科技理念。同时,高校领导层普遍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存在严重的认识不足,这种不足直接导致众多管理者忽视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化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这种指导思想的偏差在实践中造成的后果是:许多高校科研部门或科研人员过多地关注自己每年发表多少文章,这些文章分别在何种档次的刊物上刊载,却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发明、创造可能因过早在报刊、杂志发表而丧失新颖性。当具体申报相应知识产权时,很难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这就使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的科研成果因提前公布不符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而丧失相应的法律保护,成了免费的产品。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高校管理层从战略层面上全盘考虑,构建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使智力成果产生后能在该体系的保护下实现相应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


  其二,我国许多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普遍缺少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目前,在国内许多高校都成立了科技处(室)或科研办,通常情况下,由科技处(室)或科研办负责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学校领导层认为必要时才从社会上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项。科技处(室)或科研办的组成人员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可能属于某一学科的科研尖兵,但也可能对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无所知。纵观我国高校,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侧重于科研成果的统计、科研津贴的核查、科研奖励的发放等方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往往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有意无意地选择回避。实际上,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专门的健全的组织机构来实施,现行的松散的管理模式不可能使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成果管理模式过渡到法律保护模式。目前,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缺乏统一健全的组织机构,已经影响了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缺失造成高校广大科研人员更加注重成果的创新,普遍忽视了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及权利的市场推广,结果导致高校大量的科研成果未能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也没有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事实上,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问题的根源在于组织机构的不健全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为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高校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最后,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在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中,虽然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较多,但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往往将其科研成果认定为职务行为,除给予少量奖励外,没有其它相应的激励方法,这就使相当多的科研人员普遍认为其科研成果是否应申报知识产权应由科研管理部门来决定,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经济效益应由领导来牵头解决,自己的任务就是进行科研活动,无需过多过问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往往对科研成果外行,很难充分认识到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这就导致大量极具经济效益的智力成果没有及时推向市场,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实践中,我国高校各种专利技术的高弃权率和低实施率屡见不鲜。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我国高校目前仍然没有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此外,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仍然缺少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由校内各学科的教授组成的评估小组,未必真正了解和熟悉各种智力成果的价值。外行评估内行的评估方法既无助于形成科学的评估体系,也不能满足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客观需要。实践中走马观花似的评估不仅无法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还掩盖了具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今后完善和改进管理工作设置了人为的障碍。考虑到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至今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这种理念上的缺失已经持续困扰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为此,我们有必要认真进行调研,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构建高效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评估体系。


  二、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启示


  鉴于我国现行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尚且不尽人意,我们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提供参考。


  (一)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采取“专利管理与技术转移相结合模式”。该模式主要包括高校内部机构管理专利模式、关联机构管理专利模式和委托校外专门公司管理专利模式。采用高校内部机构管理专利模式的代表学校是斯坦福大学。该模式要求设立专门的校内管理机构,如技术许可办公室之类。当校内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需要申请专利时,由校内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申请事宜;该机构的负责人称为技术经理,由他负责是否将相关成果申报专利以及收取和分配专利市场化后带来的回报。美国高校规定校内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管理、法律和财务知识的背景,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申报成功后专利的营销上。实行关联机构管理专利模式的代表学校是威斯康星大学。该模式主要强调由学校建立类似校友基金会之类的实际上与学校有密切关联的机构来负责学校各种智力成果的管理和营销。基金会负责专利的营销,并把所得收益的一部分返回给发明人和大学[1]。委托校外专门公司管理专利模式的代表学校是麻省理工学院。在这种模式下,学校不直接管理专利的申请和营销等相关事宜,而是直接委托校外的专业专利管理公司来负责本校专利的管理和营销。在该模式下,一项智力成果要经过学校内设的机构先进行初审,通过后再交由校外专业管理公司进行市场评估,最后确定是否进行专利申请以及如何进行市场推广。在这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校外的专门公司来承担,但营销成功后获得的利润则由学校与专门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二)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主要采取“分散管理模式”。该模式是一个由日常行政与决策、检查与监督、执行与协调、以及争议解决等部分组合而成的一个严谨的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转移,其管理的范围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扩展。德国高校设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本校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亦由该机构负责制定并付诸实践。该机构有权对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技术转移中所涉及的权利归属、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德国高校成立了由校长直接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决策以及市场营销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防止出现因权力寻租而产生腐败。该委员会还负责收集与知识产权申报与营销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为行政决策提供咨询和帮助。该委员会的成员严格按照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士各占一定比例的原则来组成,并且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来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严密的组织机构和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使校方涉及知识产权的决策相对比较客观、专业。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申报和营销涉及多个部门,为解决执行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的问题,德国高校将执行协调问题也交由专门委员会来负责。这样既可以分担德国高校知识产权专门行政管理机关的压力,又加强了对专门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为解决知识产权申报和营销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德国高校普遍建立了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该机构以中立的身份来解决争议,德国高校规定该争议解决机构为专设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该机构在解决校内因知识产权的申报或营销所产生的争议时,有权独立作出决议,其决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无论是美式“专利管理与技术转移相结合模式”还是德式“分散管理模式”,都是二者结合本国国情推陈出新的产物。这两种管理模式各有优劣,但二者都是围绕本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原则来建立的。在这两种管理模式下,它们都重视鼓励科技创新,重视知识产权的申报程序规范化、法制化,重视通过各种途径有效推进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市场化。从它们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运行的效果来看,美、德二国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营销都形成了成熟、稳健的运营机制,值得我国高校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改革时借鉴。


  三、中西结合重构我国新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鉴于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过于粗放,既不利于维护广大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还导致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及时推向市场,造成科研资金的大量浪费,我们有必要结合美、德两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重构我国新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其一,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努力探索符合我国高校校情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运行效果不尽人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高校领导阶层没有足够重视本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客观上需要领导层将其纳入本校发展规划,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规范化、法制化。从美国和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程来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管理类的人才参与,还需要大量法律类、经济类等其它专业的人才参与。考虑到我国高校的领导层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此外,从美国和德国的经验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形成体系,单一部门管理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目前,我国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采取了挂靠式的管理机构和独立式的管理机构两种模式[2]。以挂靠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模式分工过于简单,职权分别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很难在处理具体事宜时形成合力。实践中,如果出现责任事故,各部门惯用的方法就是推卸责任,最后导致无人承担责任,损失不了了之的后果。该模式下,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机关和专门的管理人员,高校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当前,我国高校比较普遍使用的是独立机构管理模式。该模式下,高校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并给予一定的行政级别。具体管理方法采取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从表面上看,专职机构、专门人员、专门经费保障,似乎完美无缺。但是,对于类似清华大学这种智力成果比较多的高校来说,有限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没有相应专业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常常面临知识产权的申报效率低下,市场推广艰难等尴尬局面。


  笔者认为,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来看,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来重构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我国未来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由知识产权的申报、评估、检查与监督、市场推广和纠纷解决等几个部分组成。高校可以考虑设立科研处(室)来负责本校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管理(主要是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至于是否为本校的智力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则应成立由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各种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来决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要局限于校内教授群,应鼓励聘请社会行业专家参与,并且要保证各专业人员所占比例科学、合理。该专家委员会不仅有权制定高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还有权对相关智力成果的市场前景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代表学校进行申报。至于高校的知识产权申报成功后,应否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市场营销。笔者认为没有必要,理由是:一方面,可以大量节约人力和财力。另一方面,市场营销本来就不是校内工作人员的长项,要获得良好的市场推广效果,可以将申报成功并具有一定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直接委托社会上的营销公司进行市场营销,这样不仅效果较好,还可以避免各种意外的风险。此外,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建议成立由校长直接领导的检查和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由校内各学科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决策以及市场营销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为了及时解决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赋予该委员会纠纷解决权,以避免矛盾激化,影响校园和谐。


  其二,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包括完善的规章制度。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在该原则下,首先要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校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负责制定政策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领会其实质精神。拟实施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纲要的精神,还要根据每个高校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使他们能多出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校内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围绕科研的立项、科技攻关、科研成果的产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市场前景的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营销等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对每个环节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避免因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为激发校内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学校不仅要明确相关知识产权取得后给科研人员的奖励,还要将相关知识产权市场化后所产生的巨大收益以较大的比例分配给科研人员。如果相关高校条件较好,应将相关知识产权的申报、评估、年费和维护的费用纳入学校的财政预算,避免科研人员因经济拮据而被迫放弃相关权益。从美国和德国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的科研基金并利用该基金来解决经费问题是个很好的办法。目前,我国高校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权的比率明显偏低(约6%左右),其主要原因在于广大科研人员的维权意识远远不够。认为科研成果完成后自动享有相应知识产权的观点在我国高校科研人员中并不罕见,为此,高校应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培训纳入相关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广大科研人员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校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一环是对相关管理工作的评估,考虑到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评估工作通常是由上级领导来评估,实践中效果并不好。为此,可以考虑将管理工作的评估交由社会专业评估公司来完成,学校只需制定具体的评估实施细节。该细节应明确校内知识产权必须“服务大众”、“减少存量”、“信息化建设”等原则。该细节要从制度上明确智力成果研发的目的是为了回报社会和服务大众,为此,要尽量减少库存,努力实现经济效益。鉴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极强,采用传统的管理方法不仅效率低下,还容易导致纠纷发生,我们应顺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从制度上明确建设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化服务平台的重要性。总之,我国高校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应有计划地完成,切忌短时大量出台不成熟的制度,回头又不得不大量修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使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范化,以便高校的科技创新与社会经济效益能实现无缝对接。


  最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要使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规范化、科学化,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科研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激励措施就是用资助、奖励和利益分配为手段,激发、鼓励、诱导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各方面主体,把重视知识产权与重视自己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发挥知识产权创新的积极性,研发和推动大量高质量的技术成果的产出及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知识产权是能够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财产权,按照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制度,高校大多数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会被认为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成果自然被认定为职务成果,相关权利往往归属于科研人员所在学校。一般情况下,从事具体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所获得的物质奖励相对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来说明显微不足道。虽然我国传统上精神奖励重于物质奖励,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研人员所获得的经济回报明显过少也不利于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为此,高校领导阶层首先要改变传统的精神奖励重于物质奖励的理念,要将物质奖励与其它奖励结合起来,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动机中加入其本人的经济因素。目前,已经有一些高校意识到物质奖励对激发科研人员科研积极性的重要性。它们将校内科研人员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与职称申报、岗位津贴、年终奖发放、甚至基本工资等挂钩的政策,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激励效应。除此之外,一些有条件的高校将巨额成果奖纳入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有的高校还给予科研人员相当大的技术股份,这些措施都使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激励。为了获取相应的奖励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的高校常常通过各种途径筹集经费,以兑现学校的承诺。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专利许可、校企合作、合办科技中心、产学研结合等方法来筹集资金。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学校将获取的专利许可社会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最常见的筹资方法。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学校无需动用任何财政拨款即可获得大量的额外资金。此外,校企合作是时下最流行的一种资源共享模式。在该模式下,学校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定价,再入股有实力的高新企业,获取相应的收益。一方面,学校不用参与经营,可以有效避免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当企业盈利时,学校可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至于合办科技中心和产学研结合则是为了将高校的科研资源与企业的资金优势相结合,使高校的知识产权能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迅速转化为经济效益。总之,建立良好的以奖励、股份共有、资助和市场效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这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桑赓陶.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与专利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1996,(4).54-59.
[2]朱显国,唐代盛.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初探[J].江苏高教,2004,(5):51-53.
[3]周艳敏.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界定与现状分析[J].中州大学学报,2006.23(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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