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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搀扶跌倒老人被讹者不用自证清白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6/3/21 2:24:27
发布时间: 2014-01-13 14:08:17   作者:齐精智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我要评论() 摘要:   【正文】         近日,发生在…
发布时间: 2014-01-13 14:08:17   作者:齐精智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我要评论()
摘要:


  【正文】
 

   
  近日,发生在河源市东源县漳溪乡的一起自杀事件引起社会关注。1月2日中午,该乡46岁的村民吴伟清跳塘自杀。事后据其妻子介绍,丈夫自杀原因为之前好心扶了一位摔倒在地的老人,但后面被老人咬定是肇事者并索要巨额赔偿,丈夫一时想不开以死来自证清白。(1月7日《南方都市报》)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撞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属于一般侵权案件。一般侵权案件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我国法律吴伟清不用自证清白,更不用以死自证亲白。


  一、受害人依法应当对侵权事实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吴伟清是否有侵权行为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举证不能或无法证明证明吴伟清有侵权事实的,吴伟清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对不涉及刑事案件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无权强制决定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赔偿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的调解也是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就只能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已解决民事争议。


  吴伟清的死是令人惋惜的,无论他是否撞了人。在我国法律已经完备的情况下,一般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竟然想不到用法律维护的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极端手段自证亲白,这是全社会的悲哀!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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